立法会事宜

《选举委员会(登记)(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规例》 《2001年选民登记(上诉)(修订)规例》

档号:CAB C5/7/1 & C1/30/5/1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区议会条例》(第547章)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选举委员会(登记)(界别分组投票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规例》
《2001年选民登记(上诉)(修订)规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应-

(a)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46条,制定《选举委员会(登记)(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规例》;及

(b)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82条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81条,制定《2001年选民登记(上诉)(修订)规例》。

背景和论据

一般背景

2.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条例”)规定行政长官须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该条例的附表订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包括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人”)和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的登记事宜。根据附表第48条,对选举登记主任就投票人和选举委员登记作出的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针对该决定向审裁官(可为裁判官或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律政人员)提出上诉。有关条例第46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审裁官的职能及向审裁官提出上诉的事宜作出规定。

3. 就针对投票人登记提出的上诉而言,审裁官处理上诉的程序现时由根据《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订立的规例,即《选民登记(上诉)规例》(第542章,附属法例)所规定。该规例于一九九七年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其后于一九九九年作出修订。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包括订立与审裁官有关的规例所需权力的条文,已从《立法会条例》中删去,移往有关条例。鉴于这项安排,我们须根据有关条例第46条制定新规例,订立有关处理上诉的程序。因为新规例将予制定,我们须以修订规例的形式,对《选民登记(上诉)规例》作出修订。

规例

《选举委员会(登记)(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上诉)规例》

4. 新规例的条文主要取材自《选民登记(上诉)规例》的相关部分。新规例订明审裁官的职能和职责,并就有关投票人在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登记的上诉,规定审裁官处理上诉时须依循的程序。处理上诉的程序须与法定的登记周期相符,而法定的登记周期则须由选举管理委员会藉规例订明。新规例第3条订明审裁官须于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发表当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一日期间进行聆讯,然后就针对有关的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周年登记册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逐宗作出判定,但将于二零零一年发表的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则除外。此外,第5条进一步规定审裁官须于五月十七日或之前,将判定通知选举登记主任,以便后者将其判定纳入有关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就针对二零零一年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而言,我们会把处理上诉的时间表安排得略为紧凑,好让界别分组补选可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前举行。第3条及第5条规定审裁官须于二零零一年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发表日期后20天期间内完成所有聆讯,并于20天期间届满后一天,将其判定通知选举登记主任。

5. 新规例扩大上述处理上诉的机制,使之涵盖就选举委员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这项新安排,是因为有关条例订立了新的规定,订明选举登记主任须于每次行政长官选举前,发表一份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如须成立新的选举委员会则另作别论)。如选举委员已去世、辞去席位或丧失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则其姓名将从该份临时委员登记册中剔除。任何人如对选举登记主任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向审裁官提出上诉。因此,我们须就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内选举委员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制订程序步骤,让审裁官在处理上诉时有所依循。根据规例第3条,审裁官须于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发表日期后20天期间内,就针对该登记册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于20天期间届满后一天,将其判定通知选举登记主任。

《2001年选民登记(上诉)(修订)规例》

6. 根据《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制定的《2001年选民登记(上诉)(修订)规例》,载有因应新规例而作出的相应修订。修订删去与针对投票人登记事宜提出的上诉有关的条文,而该规例所指的选举委员会当时是根据《立法会条例》成立的,其职能仅限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六名议员。我们也藉此机会在适当之处改善现行规例的草拟安排。

立法程序时间表

7. 两条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刊登宪报,并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

与基本法的关系

8. 律政司认为,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对人权的影响

9. 律政司认为,规例符合《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

法例的约束力

10. 规例并不影响有关的条例现有的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1. 规例不会对财政或人手造成额外影响。

公众谘询

12. 由于有关规例属技术性质,因此我们认为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宣传安排

13. 我们会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及公众的查询。

查询

14. 如对本参考资料摘要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159与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何佩玲女士联络。


政制事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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