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 《2001年立法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废除)规例》

档号:CAB C5/7/2 & C1/30/5/2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

《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

《2001年立法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
(上诉)(废除)规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应 –

(a)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46条,制定《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及

(b)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82条,制定《2001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废除)规例》。

背景和论据

一般背景

2.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有关条例”)规定,行政长官须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而选举委员会则须按照有关条例的附表组成。附表规定,选举委员会由三类委员组成: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选出的委员;由宗教界界别分组指定团体提名的获提名人(“获提名委员”);以及当然委员。为了确保选举制度完善和具透明度,附表第39条规定,针对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结果的上诉,可向审裁官提出。附表第48条规定,在提名过程结束后,任何人如对某获提名人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感到不满,可向审裁官提出上诉。有关条例第46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就负责处理上诉的审裁官的职能和向审裁官提出上诉等事宜作出规定。

3. 就针对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结果及获提名委员登记提出的上诉而言,审裁官处理上诉的程序现时由根据《立法会条例》订立的规例,即《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第542章,附属法例)所规定。该规例于一九九八年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其后于二零零零年作出修订。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包括订立与审裁官有关的规例所需权力的条文,已从《立法会条例》中删去,移往有关条例。鉴于这项安排,我们须根据有关条例第46条订立新规例,制定有关处理上诉的程序。因为新规例将予订立,我们须废除《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

规例

《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

4. 《选举委员会(上诉)规例》的条文主要取材自《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并作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规定。新规例订明审裁官的职能和责任,并就有关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结果及获提名委员登记事宜的上诉,规定审裁官处理上诉时须依循的程序。由于当然委员的登记,乃根据某人担任立法会议员或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事实,因此出现争议的机会极微。有见及此,我们认为无须就当然委员的登记设立上诉机制。

5. 新规例第3条订明任何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声称是候选人的人士,均可向审裁官提出上诉。就获提名委员而言,第4条订明任何人士如认为某一获提名委员没有资格登记为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可以反对该名委员的登记。有关人士只可根据新规例所订明的理由向审裁官提出上诉。如属针选举结果提出的上诉,该等理由包括当选委员没有资格作为选举中的候选人;或丧失作为选举中的候选人的资格;或该选举出现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就宗教界界别分组获提名人的登记而言,上诉理由包括获提名委员没有资格作为获提名人;或丧失作为获提名人的资格;或有关提名程序出现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第5条规定提出上诉的期间为七天,而审裁官将有20天时间进行聆讯。

6. 在进行聆讯后,第6条规定审裁官应就每一宗上诉作出判定。如果他判定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宣布当选的选举委员并非妥为当选,或某一获提名委员不应在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中登记,根据规例第8条,选举登记主任须从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删除有关人士的详情。有关人士不再担任选举委员。

《2001年立法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废除)规例》

7. 这一规例旨在废除《立法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这项规例目前所列的上诉处理程序,与选出根据《立法会条例》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有关,而该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六名议员。

立法程序时间表

8. 两条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刊登宪报,并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

与基本法的关系

9. 律政司认为,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对人权的影响

10. 律政司认为,规例符合《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

法例的约束力

11. 规例并不影响有关的条例现有的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2. 规例不会对财政或人手造成额外影响。

公众谘询

13. 由于规例属技术性质,因此我们认为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宣传安排

14. 我们会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及公众的查询。

查询

15. 如对本参考资料摘要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810 2159与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何佩玲女士联络。



政制事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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