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规例》 《2001年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立法会))(修订)规例》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规例》

《2001年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立法会))
(修订)规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订立∶

(a)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规例》(“新规例”)(附件A),以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以便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或小组的一般选举或补选的提名,以及就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或补充提名,提供意见;以及

(b) 《2001年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立法会))(修订)规例》(“修订规例”)(附件B),以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立法会))规例》(“现行规例”)。

背景

2. 现行规例是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7条而订立,目的是就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订定条文,以便就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的提名,以及在立法会选举前就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或小组的提名,提供意见。

3. 现有的选举委员会是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组成。在第二届立法会任期内,如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六位议员中有议席出缺,现有的选举委员会将负责在补选中选出立法会议员。除此以外,该选举委员会亦会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有关条例”)的规定,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

4. 根据有关条例,在选举委员会选出新一任行政长官,或在立法会补选中选出立法会议员之前,其委员席位将会更新(但如须在选举行政长官之前组成新的选举委员会,则毋须更新其委员人选)。如因选举委员去世、辞去席位、不再是或不再有资格登记为某地方选区的选民而出现席位空缺,其空缺将以补充提名(如属宗教界界别分组)或补选(如属其他界别分组或小组)的方法填补。就提名顾问委员会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补选的提名及补充提名所提供的服务而言,现行规例并无订定条文。因此我们建议订立新规例,就纯粹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委任的提名顾问委员会,订定条文。

新规例

5. 订立新规例的目的,是就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订定条文,以便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提名,提供意见。新规例采纳的安排及程序,与现行规例所规定的相同。提名顾问委员会将会获委任就 —

(a) 界别分组或小组的一般选举或补选;以及

(b)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或补充提名
执行职能。

修订规例

6. 订立修订规例的目的,是通过废除有关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提名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的条文,修订现行规例。修订后的现行规例将会只适用于立法会换届选举及补选的提名。

公众谘询

7. 由于订立新规例及修订规例的目的,是配合因制定《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而出现的转变,故此毋须进行公众谘询。

与基本法的关系

8. 根据律政司的意见,新规例及修订规例与《基本法》与人权无关的条文并无抵触。

与人权的关系

9. 根据律政司的意见,新规例及修订规例符合《基本法》有关人权的条文。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0. 有关规例对财政及人手并无重大的影响。

立法程序时间表

11. 新规例及修订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宪报,并会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省览。有关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宣传安排

12. 当局会于该两条规例刊登宪报当天发出新闻稿,届时并会安排发言人解答传媒的提问。


选举事务处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