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根据《选管会条例》第7条制定了《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有关规例”),以便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及补选的选举程序的详细安排订定条文。有关规例载于附件A。

背景

2.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2及5列明了根据《立法会条例》附表2在二零零零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前进行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分组选举的安排,以便组成选举委员会。在《立法会条例》附表2中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经必要修订后,已移往《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附表,有关规定如下:

(a) 如要组成一个新的选举委员会,便会进行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及提名(如属宗教界界别分组);以及

(b) 如在选举委员会应当局要求选出行政长官之前,或选出立法会议员以填补在第二届立法会任期内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六位立法会议员中出现的席位空缺之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人选需要更新,则会先进行界别分组补选及/或补充提名(如属宗教界界别分组),以填补有关界别分组的任何席位空缺。

3. 现时的《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并未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所规定的界别分组补选及补充提名的安排订定条文。有见及此,再加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经已制定,选管会须制定新规例,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和补选,以及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和补充提名订定条文。

4. 有关规例仿照《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2及5。除了作出必要的变动以配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所列规定外,有关规例还包括选管会根据其观察二零零零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所得而提出的建议,以及文字上的轻微修订,以改进某些旧条文。主要变动的详情载于下文各段。

主要变动
释义及适用范围(第1、2条)

5. 《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第1条的释义已妥为修订,必要的释义已纳入有关规例之内,以配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其附表所列的释义。

6. 《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的现有条文只规管二零零零年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当时无须进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补充提名及其他界别分组的补选。第2条规定有关规例适用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5(1)条所规定的补充提名及补选。

提名(第3、4、8及20-22条)

7. 总选举事务主任刊登公告吁请提名的程序载于第3及4条。

8. 由于候选人的主要住址并非决定提名是否有效的一项因素,我们建议取消要求候选人在提名表格上提供其主要住址的规定。候选人只须提供地址。同样地,要求提名人在提名表格上提供其登记住址的规定,对决定提名人的资格并非必要,因此没有纳入有关规例之内。上述变动在确定提名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对候选人及选举主任均有帮助。

9. 有关规例第20-22条为新增条文,就候选人在界别分组选举日前去世或丧失资格的情况下须依循的程序订定条文。这些条文是依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23及26条而新增的。这三项新条文与为立法会选举制定的《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的相应条文十分相似。

在禁止拉票区或禁止逗留区内行为不当(第41条)

10. 这项条文新增了第(6)款,澄清在禁止拉票区或禁止逗留区内那些行为构成不当行为。

在投票站的不当行为(第46条)

11. 与第41条一样,这项条文新增了第(6)款,以澄清在投票站内那些行为构成不当行为。

请求准许返回投票(第55条)

12. 选管会认为,投票站主任应可将选票交回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如果已获发给选票的投票人或获授权代表:

(a) 须离开投票站,并要求于稍后返回投票,或

(b) 丧失投票能力,并在没有投票的情况下离开投票站。

第55条授权投票站主任在投票站当值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原本发出的选票交回该名于稍后返回投票的人士。

如何填划选票(第56条)

13. 在过去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投票人在填划选票时,必须在所选择的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椭圆形填上阴影。当局预期以另一种方法填划补选的选票可能更为合适,视乎某一界别分组须选出的委员数目而定。第56条让选管会可灵活决定填划方法,以配合不同情况。就补选而言,选管会可指示使用附有“”号的印章填划选票。

重复的选票(第58条)

14. 有关规例第58条更清楚列明发出重复的选票的条件。根据第(1)款,投票站主任必须发出一张重复的选票,除非他肯定某名投票人已于较早时候获发选票。如果投票站主任肯定,则第53(3)条适用,投票站主任不得发给该人任何选票。

投票结束时须在投票站采取的步骤(第61条)

15. 为了加快在投票结束后将有关文件包裹的过程,我们建议投票站主任将所有界别分组(而非每个界别分组)的未发出/未用/损坏的选票及经划线的界别分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文本分别包裹,并加以密封。
在点票站内行为不当(第68条)

16. 为免生疑问,第(68)条第(7)款澄清行为不当包括扰乱在点票站进行的点票或对任何在点票站内的人造成骚扰和不便的行为。此外,第(4)款规定,如某人在点票站作出的作为,使他在场的目的与获准或获授权在场的目的有所不同,则总选举主任或选举主任可命令该人离开该投票站。

点票(第73、74及75条)

17. 第73及74条就不同的点票方式作出规定,包括电脑点票及人手点票,视乎适合哪一种选举而定。实际上,一般选举将采用电脑点票,投票人须选出多名候选人;而补选则会采用人手点票,投票人只须选出一、两名候选人。

18. 根据《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的条文,在实际进行点票前,须先核实某投票站的选票结算表。在有关规例中,如属电脑点算,点票程序已作修订。由于点算从每个投票箱取出的选票数目,与点算投选个别候选人的选票数目是同时进行的,因此可通过核对电脑点票结果和无效选票的数目,在进行点票后核实选票结算表。

19. 如属人手点票,则仍旧会在实际进行点票前,先核实选票结算表。

20. 在过去的选举中,实际进行点票前,会先将来自最少两个投票站的选票混合。这样做的理据是将投票保密,尤其是来自选民人数较少的界别的选票。不过,这种安排不必要地延长了点票时间。有关规例已免除这项规定,理由如下:

(a) 如属电脑点票,从同一个投票箱取出的所有界别分组的选票均未经分类便输入电脑,因此不可能识别个别选票;以及

(b) 至于人手点票,则适用于补选,投票人可在由电脑网络连接的任何一个投票站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能从某张选票识别其投票人。

在宣布选举结果前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第80条)

21. 第80条列明某候选人在选举主任宣布界别分组选举结果前去世或丧失资格的有关程序。这条是仿照《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的相应条文。

相应修订(第102-106条)

22. 由于《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附表1至5只适用于二零零零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故该等部分现予废除。
押后(附表1)

23. 《选管会条例》第7(2)条授权选管会订立规例,就押后界别分组选举、投票或点算选票订定条文,理由是选举、投票或点票相当可能受下列情况影响:

(a) 热带气旋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
(b) 骚乱、公开暴力或其他危害公众安全的事故;或
(c) 选管会或有关规例所指明的任何人觉得属关于该项选举、投票或点票
的具关键性的不妥当之处的事故。

有关规例附表1列明上述押后的程序,以及在押后的情况下保护选举物件的步骤。

公众谘询

24. 由于有关规例基本上仿照《选管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并作出必要修订以配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所列条文,因此无须进行公众谘询。

与《基本法》的关系

25. 律政司认为,有关规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不涉及人权的规定。
与人权的关系

26. 律政司认为,有关规例与《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规定一致。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27. 因有关规例而出现的任何额外资源需求,将由选举事务处的现有资源应付。

立法程序时间表

28. 有关规例将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于宪报,并会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

宣传安排

29. 当局会发出新闻稿,宣布把有关规例刊登于宪报,并安排发言人解答传媒的查询。


选举事务处
二零零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