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事宜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条 例 草 案 》

引 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的 会 议 上 , 行 政 会 议 建 议 , 行 政 长 官 指 令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条 例 草 案 》 。

背 景 及 论 据

行 政 会 议 过 去 的 决 定

2.行 政 会 议 在 过 去 讨 论 区 域 组 织 检 讨 的 会 议 上 , 决 定 有 关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的 架 构 应 作 以 下 改 变 -

  1. 政 府 应 负 责 一 切 与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卫 生 有 关 的 职 能 , 并 对 政 府 架 构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变 , 包 括 成 立 一 个 专 责 部 门 及 一 个 负 责 环 境 和 食 物 事 务 的 决 策 局 ;
  2. 实 施 《 文 化 艺 术 及 康 乐 体 育 服 务 顾 问 报 告 》 的 主 要 建 议 , 包 括 在 民 政 事 务 局 之 下 成 立 一 个 新 部 门 , 接 手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以 下 简 称 “ 两 局 ” )在 康 乐 文 化 服 务 方 面 的 主 要 职 能 、 成 立 文 化 委 员 会 、 增 加 艺 术 发 展 局 的 成 员 人 数 , 由 22人 增 至 27人 , 以 及 增 加 康 体 发 展 局 的 成 员 人 数 , 由 13人 增 至 17人 ;
  3. 两 局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底 议 员 任 期 届 满 后 解 散 。

目 前 情 况

3.由 于 要 废 除 现 时 有 关 两 局 的 法 例 , 并 作 出 必 要 的 修 订 , 将 会 有 约 60项 条 例 及 约 100项 附 属 法 例 受 影 响 , 有 关 法 例 的 清 单 载 于 附 件 A。

4.在 草 拟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条 例 草 案 》 时 , 我 们 已 考 虑 到 立 法 会 议 员 过 去 数 月 在 立 法 会 各 有 关 事 务 委 员 会 所 表 达 的 以 下 意 见 -

  1. 政 府 应 就 架 构 重 组 问 题 提 出 一 条 混 合 条 例 草 案 , 以 便 议 员 全 盘 考 虑 建 议 的 改 变 ;
  2. 政 府 应 利 用 这 个 机 会 检 讨 和 更 新 有 关 条 例 及 附 例 中 已 过 时 的 条 文 。

5.不 过 , 有 关 艺 术 发 展 局 及 康 体 发 展 局 成 员 组 合 的 建 议 改 变 , 我 们 并 没 有 纳 入 条 例 草 案 内 。 这 些 改 变 对 于 解 散 两 局 并 非 必 不 可 少 。 我 们 正 分 别 拟 备 两 项 条 例 草 案 , 以 便 修 订 分 别 载 于 《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条 例 》 (第 472章 )及 《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条 例 》 (第 1149章 )内 有 关 艺 术 发 展 局 和 康 体 发 展 局 的 成 员 组 合 。

条 例 草 案

6.条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就 以 下 各 项 作 出 规 定 -

  1. 将 两 局 现 时 的 所 有 财 产 、 权 利 、 法 律 责 任 、 职 能 及 权 力 移 交 政 府 或 指 定 的 公 职 人 员 ;
  2. 废 除 《 临 时 市 政 局 条 例 》 及 《 临 时 区 域 市 政 局 条 例 》 ;
  3. 成 立 新 的 酒 牌 局 和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 以 取 代 现 时 两 局 属 下 执 行 类 似 的 发 牌 和 覆 检 职 能 的 委 员 会 ;
  4. 成 立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 以 取 代 现 有 的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及 区 域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
  5. 就 各 项 有 关 市 政 服 务 的 费 用 设 立 一 套 新 的 订 定 费 用 机 制 ;
  6. 删 除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第 132章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中 某 些 已 过 时 的 条 文 , 以 及 废 除 重 覆 的 附 属 法 例 ;
  7. 制 定 多 项 过 渡 性 及 保 留 条 文 , 以 维 持 法 律 及 行 政 上 的 延 续 性 ; 及
  8. 对 有 关 条 例 及 附 属 法 例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

下 文 第 7至 22段 详 细 解 释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条 文 。 (注 : 印 务 局 局 长 将 会 向 各 位 议 员 分 发 该 条 例 草 案 。 )

解 散 两 局

7.第 3条 废 除 《 临 时 区 域 市 政 局 条 例 》 (第 385章 )及 《 临 时 市 政 局 条 例 》 (第 101章 ), 日 期 由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藉 宪 报 公 告 指 定 ("指 定 日 期 ")。 目 标 中 的 指 定 日 期 为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

移 交 财 产 、 权 利 及 法 律 责 任

8.第 4至 6条 订 明 由 指 定 日 期 起 , 将 两 局 的 财 产 、 权 利 及 法 律 责 任 归 属 政 府 。

移 交 职 能

9.第 7条 对 法 例 作 出 为 移 交 两 个 临 市 局 所 行 使 的 职 能 而 须 作 的 修 订 。 有 关 修 订 的 具 体 细 节 载 于 条 例 草 案 附 表 1至 7, 下 文 第 13至 18段 将 阐 述 该 等 附 表 的 内 容 。 第 8条 载 有 详 细 的 过 渡 性 及 保 留 条 文 , 该 等 条 文 是 因 第 7条 所 作 出 的 修 订 而 需 要 订 立 的 。

保 留 条 文

10.第 9条 规 定 , 在 第 7条 所 订 的 修 订 开 始 实 施 前 有 效 的 附 属 法 例 及 费 用 均 予 保 留 。 第 10条 对 触 犯 被 废 除 的 成 文 法 则 所 订 的 罪 行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 以 及 就 持 续 触 犯 该 等 罪 行 的 行 为 而 提 出 检 控 的 权 力 , 加 以 保 存 。

11.第 11条 规 定 , 如 条 例 没 有 订 立 周 全 的 条 文 , 则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 可 藉 命 令 订 立 相 应 、 过 渡 性 及 保 留 条 文 , 以 执 行 条 例 的 条 文 。 如 绝 对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该 条 作 出 的 命 令 可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

12.第 12条 是 一 项 为 免 生 疑 问 而 订 立 的 条 文 , 该 条 文 清 楚 指 明 条 例 草 案 中 延 续 根 据 被 废 除 的 成 文 法 则 作 出 的 作 为 的 条 文 , 及 对 该 等 作 为 赋 予 效 力 的 条 文 , 仅 适 用 于 合 法 地 作 出 的 作 为 。 第 13条 规 定 条 例 的 过 渡 性 及 保 留 条 文 并 不 减 损 《 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 》 (第 1章 )第 23条 的 效 力 。

条 例 草 案 附 表 1至 7

13.条 例 草 案 附 表 1及 2就 根 据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订 立 的 某 些 附 属 法 例 因 重 组 而 须 重 新 命 名 和 废 除 的 安 排 , 订 定 条 文 。 条 例 将 采 用 的 附 属 法 例 新 名 称 及 旧 有 或 已 废 除 附 属 法 例 的 名 称 对 照 表 载 于 附 件 B, 以 便 议 员 参 阅 。

14.附 表 3列 出 对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第 132章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作 出 的 修 订 , 其 中 特 别 就 以 下 安 排 订 定 条 文 -

  1. 删 除 某 些 若 非 已 过 时 便 是 其 内 容 已 由 其 他 成 文 法 则 涵 盖 的 条 文 , 如 管 制 洗 衣 店 及 干 洗 场 所 、 工 人 临 时 宿 舍 、 过 分 挤 迫 情 况 及 旅 馆 的 条 文 。 有 关 删 除 原 因 的 说 明 载 于 附 件 C;
  2. 消 除 临 时 市 政 局 和 临 时 区 域 市 政 局 订 立 的 附 属 法 例 之 间 的 歧 异 , 以 及 在 需 要 更 多 时 间 落 实 一 致 的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 作 出 过 渡 性 安 排 。 我 们 在 划 一 两 局 的 不 同 附 例 时 , 一 般 采 用 两 套 附 例 中 较 全 面 的 文 本 , 并 作 出 必 需 的 调 整 , 以 消 除 两 者 的 歧 异 ;
  3. 把 两 局 的 职 能 及 权 力 移 交 指 定 公 职 人 员 , 包 括 新 的 环 境 食 物 局 局 长 、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署 长 , 以 及 地 政 总 署 署 长 (与 市 区 街 道 命 名 有 关 的 工 作 ), 视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4. 日 后 设 立 订 定 费 用 的 机 制 , 有 关 详 情 载 于 下 文 第 19至 20段 ; 及
  5. 设 立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 聆 讯 就 条 例 所 指 的 发 牌 当 局 作 出 的 决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以 取 代 两 局 现 时 在 作 出 发 牌 决 定 时 采 用 的 内 部 覆 检 机 制 。 下 文 第 21及 22段 将 进 一 步 阐 述 该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及 成 立 原 因 。

15.附 表 4列 出 对 《 文 康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条 例 》 (第 220章 )的 修 订 。 现 有 的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及 区 域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将 由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取 代 。 该 委 员 会 将 就 根 据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第 132章 )、 《 公 众 娱 乐 场 所 条 例 》 (第 172章 )和 《 应 课 税 品 (酒 类 )规 例 》 (第 109章 , 附 属 法 例 ) 作 出 的 决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以 及 就 上 文 第 14(e)段 提 及 新 设 的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进 行 聆 讯 。

16.附 表 5载 述 对 《 应 课 税 品 条 例 》 (第 109章 )及 《 应 课 税 品 (酒 类 )规 例 》 的 修 订 。 该 附 表 订 明 以 一 个 新 成 立 的 酒 牌 局 , 取 代 两 局 属 下 两 个 现 有 的 酒 牌 局 , 而 新 酒 牌 局 会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一 名 主 席 及 10名 成 员 组 成 。

17.附 表 6载 述 对 《 公 众 娱 乐 场 所 条 例 》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的 修 订 。 两 局 根 据 该 条 例 所 担 当 的 发 牌 职 能 , 将 移 交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及 其 授 权 人 员 执 行 。 为 了 尽 量 避 免 影 响 有 关 服 务 ,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拟 作 出 临 时 安 排 , 将 实 际 的 发 牌 职 责 转 授 予 建 议 的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人 员 , 原 因 是 该 等 人 员 以 往 隶 属 两 个 市 政 总 署 , 负 责 执 行 日 常 签 发 有 关 牌 照 的 工 作 。 长 远 来 说 , 我 们 会 详 细 检 讨 各 类 与 娱 乐 事 务 有 关 的 牌 照 的 发 牌 事 宜 , 以 期 使 有 关 制 度 更 趋 合 理 , 并 简 化 发 牌 程 序 。 该 等 牌 照 现 时 不 同 的 主 管 当 局 签 发 , 包 括 两 局 、 影 视 及 娱 乐 事 务 管 理 处 (负 责 签 发 游 戏 机 中 心 、 麻 将 馆 等 牌 照 ), 以 及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牌 照 事 务 处 (负 责 签 发 会 社 牌 照 )。

18.附 表 7载 有 对 若 干 条 例 及 附 属 法 例 作 出 的 各 项 相 应 及 相 关 修 订 。

费 用

19.两 个 临 市 局 现 时 征 收 合 共 约 900项 不 同 种 类 的 费 用 , 在 重 组 后 , 该 等 费 用 将 会 纳 入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 正 如 上 文 第 10段 所 述 , 草 案 第 9条 规 定 , 在 紧 接 重 组 前 有 效 的 费 用 , 包 括 两 局 就 某 些 费 用 各 自 厘 定 的 不 同 金 额 , 均 予 以 保 留 , 直 至 作 出 修 订 为 止 。 我 们 预 计 , 重 新 调 整 费 用 的 工 作 需 要 一 至 两 年 时 间 方 可 完 成 。

20.有 关 条 例 草 案 附 表 3(第 63段 )所 载 列 的 日 后 订 定 费 用 机 制 , 其 中 与 食 物 及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有 关 的 牌 照 和 许 可 证 费 用 等 , 会 在 由 决 策 局 局 长 制 定 的 规 例 中 订 明 , 并 须 经 立 法 会 以 不 否 决 或 不 提 出 修 订 的 议 决 程 序 予 以 审 核 。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文 化 及 康 乐 活 动 的 入 场 费 及 课 程 费 用 , 以 及 文 化 及 康 乐 场 地 租 金 , 现 时 均 基 于 政 策 上 的 考 虑 因 素 (例 如 推 广 艺 术 、 文 化 及 体 育 等 ), 将 该 等 费 用 定 于 大 幅 度 资 助 的 水 平 。 不 过 , 订 定 价 格 通 常 是 以 "市 场 导 向 "方 式 为 基 础 , 顾 及 各 种 因 素 , 例 如 场 地 地 点 、 活 动 受 欢 迎 程 度 , 以 及 使 用 者 的 负 担 能 力 等 。 因 此 , 同 类 型 的 康 乐 及 文 化 服 务 有 很 多 不 同 收 费 标 准 。 有 鉴 于 此 , 我 们 建 议 这 些 费 用 只 须 获 得 财 政 司 司 长 批 准 , 即 可 由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署 长 厘 定 。 此 外 , 为 使 当 局 可 根 据 特 定 计 划 或 按 个 别 情 况 (例 如 团 体 订 票 折 扣 )调 低 或 免 除 费 用 , 财 政 司 司 长 或 任 何 获 其 授 权 的 公 职 人 员 可 就 一 般 情 况 或 特 定 情 况 , 调 低 或 免 除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21.根 据 《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第 125(9)条 的 规 定 , 两 局 各 设 有 一 个 覆 检 委 员 会 , 该 委 员 会 负 责 为 感 到 不 满 的 申 领 牌 照 者 提 出 的 申 请 , 就 两 个 市 政 总 署 代 表 两 个 临 市 局 作 出 的 发 牌 决 定 进 行 覆 核 。 覆 检 委 员 会 类 似 第 一 层 上 诉 机 制 , 可 就 覆 核 申 请 进 行 聆 讯 , 并 可 维 持 、 推 翻 或 更 改 原 来 的 发 牌 决 定 。 任 何 人 如 对 覆 检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仍 感 到 不 满 , 可 向 文 康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在 该 等 委 员 会 进 行 聆 讯 时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须 作 出 正 式 陈 词 , 并 通 常 会 委 派 法 律 代 表 出 席 聆 讯 。

22.为 了 保 留 采 用 形 式 较 为 简 单 的 第 一 层 上 诉 机 制 的 权 利 , 以 及 为 免 日 后 的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须 处 理 太 多 上 诉 个 案 , 应 接 不 暇 , 我 们 接 纳 顾 问 在 《 香 港 食 物 安 全 及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顾 问 报 告 》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 成 立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 作 为 第 一 层 上 诉 机 制 。 根 据 条 例 草 案 附 表 3(第 66段 )所 载 的 建 议 , 该 委 员 会 由 行 政 长 官 所 委 任 的 一 名 主 席 及 不 少 于 14名 成 员 组 成 。 每 宗 上 诉 均 由 主 席 及 4名 成 员 所 组 成 的 小 组 进 行 聆 讯 。 主 席 经 谘 询 该 委 员 会 后 , 可 订 立 规 则 以 规 管 有 关 提 出 上 诉 的 事 宜 , 目 的 在 于 订 定 形 式 较 为 简 单 的 程 序 。 该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及 其 他 人 员 均 由 环 境 食 物 局 局 长 委 任 。

与 《 基 本 法 》 的 关 系

23.《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设 立 非 政 权 性 的 区 域 组 织 , 接 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就 有 关 地 区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务 的 谘 询 , 或 负 责 提 供 文 化 、 康 乐 、 环 境 卫 生 等 服 务 " 。 律 政 司 指 出 , 由 于 第 九 十 七 条 是 一 条 授 权 条 文 , 措 词 宽 松 , 故 提 供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 让 当 局 按 条 例 草 案 所 订 的 方 式 改 变 区 域 组 织 的 职 能 。 基 于 上 述 原 因 , 律 政 司 表 示 , 建 议 的 法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内 与 人 权 无 关 的 条 文 。

与 人 权 的 关 系

24.律 政 司 表 示 , 建 议 的 法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有 关 人 权 的 规 定 。

新 法 例 的 约 束 力

25.本 条 例 草 案 对 各 项 条 例 和 附 属 法 例 所 作 的 修 订 不 会 影 响 这 些 条 例 和 附 属 法 例 的 约 束 力 。 不 过 , 本 条 例 草 案 把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财 产 、 权 利 和 责 任 移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对 政 府 具 约 束 力 。

对 财 政 和 人 手 的 影 响

26.解 散 两 局 可 即 时 节 省 多 项 开 支 , 包 括 两 局 秘 书 处 的 开 支 、 两 个 临 市 局 议 员 的 津 贴 、 选 举 开 支 及 因 重 组 而 节 省 的 员 工 开 支 净 额 。 估 计 二 零 零 零 年 可 节 省 的 总 额 约 为 3亿 元 。 就 中 期 而 言 , 主 要 通 过 把 更 多 服 务 外 判 的 方 法 , 将 可 进 一 步 精 简 及 改 善 效 率 , 预 计 到 二 零 零 三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 每 年 可 额 外 节 省 约 5亿 元 。

27.两 局 现 行 五 年 计 划 中 正 在 计 划 但 尚 未 落 实 的 工 程 项 目 开 支 总 额 , 合 共 约 200亿 元 。 我 们 正 重 估 有 关 计 划 的 优 先 次 序 。 从 资 本 支 出 和 经 常 性 人 手 及 管 理 开 支 的 角 度 看 , 取 消 或 延 迟 部 分 计 划 有 助 纾 解 公 共 开 支 方 面 的 压 力 。

28.设 立 新 的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可 能 招 致 一 笔 杂 项 开 支 , 当 局 将 循 正 常 途 径 申 请 拨 款 。

29.此 外 , 我 们 预 计 每 年 须 额 外 拨 出 约 3000万 元 , 以 应 付 因 设 立 新 的 环 境 食 物 局 及 加 强 民 政 事 务 局 的 编 制 , 以 承 担 额 外 的 决 策 任 务 所 引 致 的 额 外 开 支 。 当 局 在 计 算 上 文 第 26段 所 述 可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节 省 约 3亿 元 的 净 额 时 , 已 计 及 该 笔 额 外 开 支 。 如 须 裁 退 过 剩 人 手 , 则 须 额 外 拨 款 。 我 们 正 制 定 新 组 织 架 构 的 有 关 细 节 , 并 会 在 条 例 草 案 获 通 过 后 , 寻 求 立 法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及 其 人 事 编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

对 员 工 关 系 的 影 响

30.通 过 实 施 多 项 精 简 建 议 , 到 二 零 零 零 年 , 因 重 组 而 须 删 除 的 职 位 将 达 400个 左 右 。 我 们 将 力 求 尽 量 避 免 裁 退 过 剩 人 手 , 并 尽 量 重 新 调 派 受 影 响 的 人 员 。 两 个 市 政 总 署 的 人 员 已 就 重 组 对 其 职 业 保 障 及 晋 升 机 会 的 影 响 表 示 关 注 , 我 们 将 继 续 向 有 关 员 工 介 绍 重 组 情 况 及 处 理 他 们 所 关 注 的 问 题 。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31.我 们 相 信 重 组 不 会 对 环 境 有 任 何 不 良 的 影 响 。 就 短 期 而 言 , 香 港 的 环 境 应 会 因 合 理 配 置 有 关 服 务 而 稍 有 改 善 , 而 长 远 来 看 , 预 料 将 因 此 而 获 益 良 多 。

公 众 谘 询

32.当 局 就 解 散 两 个 临 市 局 及 设 立 有 关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的 新 架 构 作 出 决 定 前 , 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就 区 域 组 织 检 讨 , 广 泛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及 十 二 月 , 当 局 进 一 步 就 有 关 艺 术 文 化 及 体 育 康 乐 服 务 的 新 行 政 架 构 ,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 议 员 已 在 有 关 的 事 务 委 员 会 以 往 举 行 的 讨 论 中 , 获 悉 公 众 谘 询 工 作 的 结 果 。

立 法 程 序 时 间 表

33.获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通 过 的 立 法 程 序 时 间 表 如 下 :

刊 登 宪 报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首 读 和 开 始 二 读 辩 论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和 三 读 另 行 通 知

有 关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后 , 我 们 将 寻 求 立 法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新 的 组 织 架 构 、 人 事 编 制 最 高 限 额 、 开 设 及 重 新 调 配 首 长 级 职 位 , 以 及 作 出 必 要 的 过 渡 安 排 等 事 宜 , 以 便 新 的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可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开 始 运 作 。

宣 传 安 排

34.当 局 将 于 发 表 有 关 条 例 草 案 刊 宪 时 发 出 新 闻 稿 和 举 行 记 者 招 待 会 , 解 释 条 例 草 案 的 要 点 。

查 询

35.如 对 条 例 草 案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向 政 制 事 务 局 首 席 助 理 局 长 梁 志 仁 先 生 查 询 ( 电 话 : 2810 2123, 传 真 : 2523 4889) 。

政 制 事 务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档号:C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