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事务

选民登记制度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香港,选民登记属自愿性质,而选举法中订明了选民登记的资格和流程等事宜。符合相关资格的个人/团体可向选举事务处申请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功能界别选民,及/或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名列有关正式选民/投票人登记册的个人/团体方可在相应的公共选举中投票。

请参阅选民登记专题网站 vr.gov.hk 载列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