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

保障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旨在保障有关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条例赋予国际认可的保障资料原则法定效力,并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以负责条例的执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适用於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个人有关、可切实用以确定那个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阅和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资料。不论公营部门或私营机构的个人资料使用者,都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条例于2021年获修订,以打击「起底」行为。相关修订条文已经生效。如你欲观看相关宣传短片,你可按此 - 短片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亦有提供其他相关资讯。

个人资料(私隐) 谘询委员会(委员会)

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就任何与个人资料私隐和与条例施行有关的事宜,向私隐专员提供意见。

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席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委员 陈嘉贤女士, JP
邹锦沛博士
简慧敏女士
罗辉先生
连浩民先生, MH
黄敏华女士
黄志光先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或首席助理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