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关 于《 基 本 法 》

[ 背 景 ]
[ 有 关 文 件 ]
[ 起 草 过 程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蓝 图 ]

[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和 修 改 ]
[ 基 本 法 网 站 ]

背 景

在 1984 年 12 月 19 日 , 中 英 两 国 政 府 签 署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关 于 香 港 问 题 的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 ( 下 称 《 联 合 声 明 》 ) , 当 中 载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 一 国 两 制 ” 的 原 则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会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和 政 策 , 香 港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保 持 五 十 年 不 变 。 根 据 《 联 合 声 明 》 , 这 些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将 会 规 定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内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 下 称 《 基 本 法 》 )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下 称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通 过 , 并 已 于 19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有 关 文 件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文 件 , 它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 订 明 “ 一 国 两 制 ” 、 “ 高 度 自 治 ” 和 “ 港 人 治 港 ” 等 重 要 理 念 , 亦 订 明 了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的 各 项 制 度 。

《 基 本 法 》 包 括 以 下 章 节 -

(a) 《 基 本 法 》 正 文 , 包 括 九 个 章 节 , 160 条 条 文 ;

(b) 附 件 一 , 订 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

(c) 附 件 二 , 订 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和 表 决 程 序 ; 及

(d) 附 件 三 , 列 明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


起 草 过 程

负 责 起 草 《 基 本 法 》 的 委 员 会 , 成 员 包 括 了 香 港 和 内 地 人 士 。 而 在 1985 年 成 立 的 基 本 法 谘 询 委 员 会 , 成 员 则 全 属 香 港 人 士 , 他 们 负 责 在 香 港 征 求 公 众 对 基 本 法 草 案 的 意 见 。

1988 年 4 月 ,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公 布 首 份 草 案 , 基 本 法 谘 询 委 员 会 随 即 进 行 为 期 五 个 月 的 谘 询 公 众 工 作 。 第 二 份 草 案 在 1989 年 2 月 公 布 , 谘 询 工 作 则 在 1989 年 10 月 结 束 。 《 基 本 法 》连 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区 旗 和 区 徽 图 案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于 1990 年 4 月 4 日 正 式 颁 布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蓝 图

《 基 本 法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勾 划 了 发 展 蓝 图 。 下 文 载 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的 主 要 条 文 。

总 则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保 障 权 利 和 自 由

政 治 体 制
行 政 机 关

立 法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经 济


教 育 、 科 学 、 文 化 、 体 育 、 宗 教 、 劳 工 和 社 会 服 务

对 外 事 务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和 修 改


基 本 法 网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