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政制事务局局长出席香港岛各界联合会「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四周年──政制发展研討会」演辞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出席香港岛各界联合会「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四周年──政制发展研討会」演辞全文(只有中文):

黄守正会长、罗景云副主席、王如登部长、叶国华先生、各位嘉宾:

我非常多谢香港岛各界联合会和香港广东社团总会邀请我出席今天的研討会,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四周年,让我们有机会温故知新。

自从《基本法》在一九九○年订立后,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有目共睹的是《基本法》为香港解决一个歷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为每一个香港市民维持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变,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维持香港各方面的制度,对於这些我相信大家都是珍惜的。


推广《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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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的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前几个星期进行了內部討论,为今后推广《基本法》定了三个方向。

第一、我们有决心更全面覆盖《基本法》的內容,全面向香港市民介绍《基本法》的歷史和《基本法》订定的过程。我们认为香港社会须不断加深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也会將「一国」的概念融入新一套的推广活动中。

第二方面,我们认为《基本法》的推广工作要与国民教育工作掛钩,通过不同活动加强香港市民对国家的认识,例如举办国旗、国徽展览;教育统筹局也会继续在不同学校进行国民教育的工作。

第三方面,我们也要加强、加深、加濶民间组织从下而上配合特区政府在香港社会內部持续推广《基本法》的工作。

《基本法》是香港宪制层面的法律,对香港来说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和重要性。我们必须加深认识和抓紧对《基本法》的理解。


政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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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月特首在施政报告宣布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后,在香港社会带动了就《基本法》中关乎政治体制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的討论。

昨天我们收到中央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四月期间召开的会议將討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这些主要关乎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的修改的有关程序问题。

面对这个决定,香港市民可能不完全理解,为什么解释《基本法》是处理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让我们从不同层面理解一下。

首先,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人大常委会是决定香港特区成立后香港各方面的制度,这包括香港在《基本法》中拥有的政治体制。另外,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人大常委会,所以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作出解释完全合宪、合法。

另外一点须理解的是关乎政治体制和產生办法的修改,是有中央和特区关係的环节在其中。人大常委会就这些问题是绝对有决定权和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的。

试想一下,因为这两个產生办法的修改,是关乎中央与特区关係,如有一天有这类问题带到香港特区的法院。香港的法院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本身都不可以自行处理这些案件。在作出最终判决前,香港终审法院须对有关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提请人大常委会要求解释。所以,为了早日有一个清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就这些问题作出解释是对香港有利的,对我们处理政治发展有利的。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是为香港解决一个实际问题。就我们处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程序问题,我试举两个例子。

在座对《基本法》有认识的都知道,附件一第七条谈及「二○○七年以后」各任特首產生办法如需修改须根据一个程序去做。我们在做了详细研究之后,特区政府的看法认为「二○○七年以后」包括第三届选出的行政长官,但是社会上有不同意见,在座各位所代表的团体也有不同看法,胡(汉清)大律师刚才也提及两类意见。这些问题如不解决,我们怎样可以向前行呢?

另外一个例子是《基本法》附件二,讲及立法会的產生办法。附件二有很清楚的决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六十位议员的组成如何划分,但第三届以后没有列明第四届如何组成。倘若今日我们对第四届立法会的组成不能达成共识,是否会有「法律真空」?仰是继续沿用第三届的组成?我们认为可以在此情况下,沿用第三届的组成,但是这只是特区政府的初步看法,总得要有一个具法律权力最终的解释和订定,今后推动政制发展的工作才可以有根据、有法律可循。

所以人大常委会今次决定为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妥善处理而作出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解释,是绝对有利於我们今后政制发展工作的推动。

昨日有人问,为何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动释法?我想谈谈一些歷史。据我有限的理解,这不是人大常委第一次主动释法、主动为香港释法。

在一九九六年回归前,有见回归后《中国国籍法》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在香港实施,人大常委会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作出解释。因为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社会环境,有许多香港人移居外国,拥有外国护照,有见及香港特別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人大常委会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作出了解释,容许香港市民可以拥有外国的旅游证件,同时也维持中国国籍,(於是)我们也可以继续沿用香港特区护照,现在也可以免签证,到许多地方旅游。香港市民对此欢迎,因为这为香港解决了一个实际问题。今日人大常委会决定解释附件一和附件二,也是为香港解决一个重要和实际的问题。

对於法律程序的见解,过去两个多月我们见了七十多个团体和个別人士。他们对《基本法》关乎政治体制的程序问题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但是,我想强调两点。今次作法律解释,不会影「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些《基本法》赋与香港的重要安排。第一,香港的政治体制,包括两个產生办法,不属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范围內的事宜。第二,正如我刚才所说,宪法及《基本法》有关条文赋予人大常委会有释法的权力,既然如此,不可能採取一个立塲,说释法影「高度自治」,说释法破坏「一国两制」,或者说释法会影响、损毁香港的法律精神。

如果是合宪合法的行动,怎可能会影响「高度自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呢?不可能。

《基本法》为香港的司法、法律制度作出了特別和有利於香港的安排。我在八○年代去过英国,代表香港在驻外的办事处办事;九○年代我去加拿大为香港成立一个经济贸易办事处,也是代表香港。我在外国的法区工作看得很清楚,这些普通法区例如加拿大对宪法的解释权,和对案件的审议权都经由其最高法院处理。但是香港回归以后,「一国两制」下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另外是內地的法律制度。当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源於国家为香港立的《基本法》,保留普通法的制度,我们才可以继续沿用香港的普通法。但是有这两种的法律制度,《基本法》给予我们特別的安排和规定,香港的终审法院对於在香港的案件拥有终审权,香港的案件永远不会带到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有某公司欠另外一间公司数百万元,这些合约的纷爭永远只止於香港的终审法院,案件不会拉到北京审理。终审法院如果在审议案件时,案件內容牵涉《基本法》的条文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容许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解释和实施《基本法》有关条文。但是是有些规范的。如果是牵涉到中央特区关係的,终审法院在作最终判决前,是要向人大常委会申请一个《基本法》的解释。但是,最重要一点是,香港的司法制度、香港的终审法院可以有对香港案件终审的权力。但是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最终的解释权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始终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所以因为香港情况如此特別,便有这套特別安排,《基本法》是香港宪制层面的法律文件,在香港案件由终审法院终结审议,但《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属於人大常委会的,由始至终都是这样的安排,大家千万不要误解,释法行动是完全合法、合宪的。

下星期二(三月三十日)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会到深圳会见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届时我们会呈交有关《基本法》法律程序的报告,之后我们也会作出公布。我们会阐述过去两个多月从香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团体和个別人士收到的意见,特別专注的是法律程序的意见。


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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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大家谈两方面:「均衡参与」和「行政主导」。

姬鹏飞主任一九九○年把《基本法》立法草案提交人大会议时强调,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和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回归后,立法会內的功能界別的议席,就是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所以,如果我们要考虑是否需要改变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我们需要確保「均衡参与」的原则继续沿用。

就「行政主导」的原则,我想提几点。「行政主导」是香港回归前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其中一部分,而在《基本法》的草擬过程中,「行政主导」这个概念是融入了《基本法》。我举四、五点为例。

在「行政主导」的原则下﹐由行政长官领导特区政府,財政预算案由我们编製,绝大部分的法例草案除了少部分私人条例草案也是由特区政府提出的,立法会通过了法案后需要行政长官签署后才可以生效。《基本法》也规定行政长官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向香港特区负责。只要继续坚持和沿用「行政主导」的原则,才可以有一个行政长官向中央和特区负责。所以如果我们要处理政制发展的议题,考虑改变两个选举的產生办法,我们必须维护和加强「行政主导」的原则。

目前专责小组集中精神做好有关《基本法》中程序问题的报告,下一步会检討过去两个多月收到的关於原则问题的意见,包括刚才我讲的两方面原则,我们再做好下一份的报告。

总括而言,香港的民主进程根据《基本法》已经启动了,回归后《基本法》赋予香港社会的民主成分是高於以前任何一个年代。我们须好好珍惜已经拥有的,也以《基本法》为基础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这是必然正確的道路,也容许香港根据《基本法》行的民主道路,愈走愈宽、愈走愈广。

多谢大家。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