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二 ○ ○ ○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恢 復
《 选 举(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草 案 》
二 读 辩 论 的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

我 动 议 恢 復 二 读 辩 论《 选 举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 条 例 草 案 》 。

本 条 例 草 案 於 去 年 二 月 三 日 在 立 法 会 首 读 ,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廉 洁 和 诚 实 的 公 共 选 举 。 本 条 例 草 案 获 得 通 过 后 , 將 取 代 现 行 的《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 。

首 先 , 我 要 多 谢 草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各 位 委 员 , 在 审 议 这 条 例 草 案 中 所 作 出 的 贡 献 。 正 如 刚 才 夏 佳 理 议 员 所 说 , 在 过 去 一 年 , 草 案 委 员 会 共 举 行 了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 各 位 委 员 在 审 议 草 案 时 , 基 於 他 们 过 往 在 选 举 中 的 实 际 经 验 , 提 出 了 很 多 宝 贵 意 见 。 我 稍 后 提 出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 大 部 分 是 因 应 议 员 的 关 注 而 提 出 。 全 部 都 经 过 草 案 委 员 会 详 细 討 论 , 和 得 到 他 们 的 支 持 , 充 分 反 映 出 议 员 和 政 府 合 作 无 间 。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和 村 代 表 选 举

本 条 例 草 案 第 3 条 和 第 4 条 说 明 草 案 將 適 用 於 立 法 会 、 区 议 会 、 乡 议 局 和 乡 事 委 员 会 选 举 。 正 如 刚 才 有 几 位 议 员 提 及 , 在 审 议 期 间 , 我 们 接 纳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订 明 有 关 条 例 亦 適 用 於 行 政 长 官 和 村 代 表 选 举 , 明 確 反 映 政 府 维 护 所 有 公 共 选 举 廉 洁 的 决 心 。 我 们 亦 有 对 其 他 若 干 条 文 作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修 订 。

相 信 各 位 议 员 都 知 道 , 规 管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法 例 仍 有 待 制 订 。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数 目 是 数 以 百 计 , 而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规 模 亦 较 立 法 会 或 区 议 会 选 举 为 小 。 所 以 当 我 们 制 订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法 例 时 , 我 们 会 適 当 地 引 用 本 条 例 草 案 中 適 用 於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条 文 , 以 確 保 日 后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实 际 程 序 和 安 排 能 建 基 於 公 开 、 公 平 及 廉 洁 的 原 则 。 同 样 地 , 有 关 规 管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的 具 体 法 例 仍 有 待 制 订 , 当 我 们 进 行 草 擬 有 关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的 条 例 草 案 时 , 我 们 亦 会 採 用 同 样 准 则 去 確 保 公 开 、 公 平 及 廉 洁 的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

自 愿 服 务

为 了 提 高 选 举 的 透 明 度 , 我 们 要 求 候 选 人 申 报 所 有 获 得 的 选 举 捐 赠 。 在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 有 委 员 关 注 到 自 愿 服 务 应 否 视 为 选 举 捐 赠 , 因 而 须 要 计 算 入 选 举 开 支 內 。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 我 们 和 委 员 会 进 行 了 很 详 细 的 討 论 , 並 接 纳 了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若 某 项 自 愿 服 务 是 个 人 在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 在 其 私 人 时 间 免 费 以 个 人 身 分 向 候 选 人 提 供 , 以 促 使 该 候 选 人 当 选 或 阻 碍 另 一 候 选 人 当 选 , 则 该 项 自 愿 服 务 不 会 视 作 选 举 捐 赠 。

不 尽 最 大 努 力 参 选

根 据 草 案 第 7 条 , 某 人 若 因 接 受 利 益 而 参 选 或 退 选 , 该 行 为 即 属 违 法 。 有 委 员 关 注 到 , 接 受 利 益 的 候 选 人 不 一 定 需 要 退 选 , 他 可 以 为 了 换 取 利 益 而 不 尽 最 大 努 力 参 选 , 这 並 不 会 构 成 现 行 条 文 中 所 载 罪 行 。 因 此 , 我 们 建 议 加 入 一 项 新 的 条 款 , 订 明 若 提 供 或 接 受 利 益 , 作 为 在 选 举 中 不 尽 最 大 努 力 参 选 的 诱 因 或 报 酬 , 即 属 作 出 舞 弊 行 为 。

选 举 广 告

刚 才 有 议 员 提 及 对 选 举 广 告 的 关 注 , 而 草 案 委 员 会 亦 曾 经 对 这 个 问 题 进 行 了 非 常 详 细 的 討 论 。 为 了 消 除 议 员 的 疑 虑 , 我 们 会 对 选 举 广 告 的 定 义 提 出 修 订 , 经 修 订 后 , 一 个 广 告 是 否 属 於 选 举 广 告 , 会 视 乎 发 布 该 广 告 的 意 图 是 否 为 了 促 使 或 妨 碍 某 候 选 人 或 某 些 候 选 人 当 选 。 在 確 定 发 布 该 广 告 的 意 图 时 , 当 法 庭 处 理 这 些 案 件 时 , 亦 需 要 考 虑 到 该 广 告 的 內 容 、 发 布 形 式 和 所 有 影 响 其 发 布 情 况 的 因 素 。

除 了 上 述 几 项 较 为 重 大 的 修 订 外 , 我 们 亦 会 因 应 草 案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及 建 议 , 对 草 案 其 他 条 款 提 出 修 订 。 我 会 在 稍 后 提 出 有 关 修 正 议 案 时 再 加 以 说 明 。



政 制 事 务 局
政 府 总 部
20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