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 重 组 ) 条 例 草 案》 於 在 今 年 4月 28日 在 立 法 会 首 读, 条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落 实 政 府 的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方 案, 將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 简 称 『 两 局 』 ) 的 財 產 、 职 能 、 权 利 和 法 律 责 任 转 交 政 府 及 其 他 法 定 机 构, 废 除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条 例, 消 除 两 局 现 时 在 一 些 附 例 条 文 上 的 分 歧, 亦 藉 这 机 会 刪 除 一 些 过 时 的 法 例 条 文。
2. 条 例 草 案 包 括 13条 条 款 和 7个 附 表。 每 个 附 表 列 出 了 因 移 交 职 能 所 引 致 有 关 成 文 法 则 的 废 除 、 修 订 和 重 新 命 名 的 详 情。 受 影 响 的 共 约 60项 条 例 和 100项 附 属 法 例, 涉 及 的 修 订 条 款 近 一 千 条, 审 议 的 工 作 相 当 繁 重。 我 要 向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黄 宏 发 议 员 和 其 他 16位 成 员, 以 及 立 法 会 的 秘 书 处 和 法 律 顾 问, 对 草 案 的 各 项 条 文, 详 细 审 议 及 提 出 改 善 及 修 订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谢。
3.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在 过 去 半 年 先 后 举 行 了 30次 会 议。 在 审 议 的 过 程 中, 议 员 提 出 了 很 多 有 用 和 有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政 府 採 纳 了 其 中 多 项 意 见, 並 擬 备 了 约 160项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修 正 案, 以 期 进 一 步 改 善 本 条 例 草 案。 另 外, 李 永 达 、 张 永 森 和 李 华 明 议 员 分 別 提 出 了 多 项 修 正 案。 其 中 5项 分 別 由 李 永 达 议 员 和 李 华 明 议 员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对 工 作 並 无 不 良 影 响, 因 此 我 们 不 会 提 出 反 对。 其 余 由 议 员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基 於 各 种 理 由, 我 们 会 反 对。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的 考 虑
4. 政 府 打 算 今 年 年 底 两 局 议 员 的 任 期 届 满 后, 解 散 两 局 並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的 决 定, 引 起 社 会 上 不 同 的 反 应。 刚 才 各 位 议 员 的 发 言, 亦 充 分 地 反 映 这 些 不 同 的 意 见。 我 想 在 此 重 申 政 府 建 议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背 后 的 各 项 考 虑。
精 简 议 会 架 构
5. 首 先, 让 我 们 重 申, 政 府 绝 对 肯 定 两 个 市 政 局 过 去 在 推 动 公 眾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及 提 供 食 物 环 境 生 和 文 化 康 体 服 务 方 面 的 成 绩, 但 隨 过 往 十 多 年 代 议 政 制 的 发 展, 立 法 会 和 区 议 会 增 加 民 选 成 分, 並 加 强 监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两 个 市 政 局 的 政 治 功 能 已 日 渐 淡 化。 过 往 已 有 不 少 论 者 指 出 香 港 地 方 细 小 、 人 口 密 集, 三 层 议 会 架 构 部 分 职 能 重 迭, 效 率 不 彰, 建 议 精 简 为 两 级 议 会。 因 此 我 们 在 97年 底 就 区 域 组 织 架 构, 展 开 检 討。
改 善 服 务 、 加 强 协 调
6. 在 检 討 期 间, 我 们 注 意 到 自 从 97年 底 的 禽 流 感 事 件 后, 发 生 连 串 的 食 物 生 事 故, 反 映 出 目 前 负 责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生 的 机 构 职 能 分 散 、 协 调 欠 佳 等 问 题。 为 了 回 应 市 民 的 关 注, 我 们 建 议 由 政 府 直 接 负 责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生 的 工 作, 以 期 改 善 协 调, 提 供 更 佳 服 务, 並 提 高 我 们 对 食 物 事 故 的 应 变 能 力。 就 这 个 建 议 和 重 组 的 方 案, 我 们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公 眾 諮 询, 諮 询 的 结 果 在 去 年 10月 发 表 的 諮 询 报 告 已 作 详 细 的 交 待。 由 政 府 直 接 负 责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生 工 作 的 建 议, 得 到 市 民 大 眾 和 医 疗 生 界 的 普 遍 支 持。
7. 在 公 眾 諮 询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亦 发 觉 文 化 艺 术 界 和 体 育 界 十 分 关 注 现 行 体 制 职 能 分 散 、 欠 缺 有 效 协 调 、 整 体 政 策 不 明 確, 以 及 资 源 未 能 妥 善 运 用 等 问 题。 这 些 意 见 亦 促 使 我 们 考 虑 擬 定 一 个 文 化 艺 术 和 康 体 服 务 的 新 架 构, 以 达 致 促 进 专 业 人 士 和 社 会 人 士 的 参 与, 资 源 有 效 运 用, 以 及 妥 善 制 定 整 体 政 策 等 目 標。
符 合 基 本 法
8. 在 检 討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亦 考 虑 到 基 本 法 中 有 关 区 域 组 织 的 规 定。 《基 本 法》 第 97条 是 一 条 宽 鬆 的 授 权 条 文, 让 特 区 可 以 设 立 非 政 权 性 的 区 域 组 织, 接 受 特 区 政 府 就 有 关 地 区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务 的 諮 询, 或 负 责 提 供 文 化 、 康 乐 、 环 境 生 等 服 务。 至 於 有 关 架 构 、 职 能 和 成 员 组 合 等 细 节, 则 由 特 区 自 行 决 定。 我 们 认 为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重 组 建 议 是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的。
公 眾 参 与
9. 虽 然 我 们 建 议 將 三 层 议 会 架 构 精 简 为 两 层 架 构, 但 並 不 会 因 此 削 弱 市 民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权 利。 市 民 將 通 过 立 法 会 和 18个 区 议 会 继 续 参 与 有 关 市 政 服 务 的 事 宜。
立 法 会
10. 政 府 会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就 食 物 和 环 境 生 及 文 化 康 体 事 宜, 向 立 法 会 负 责。 立 法 会 在 监 察 有 关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 审 批 开 支 和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等 方 面 的 角 色, 將 会 加 强。 此 外, 我 们 亦 接 纳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加 强 立 法 会 审 议 市 政 服 务 收 费 的 角 色。 除 了 条 例 草 案 中 所 建 议, 凡 涉 及 规 管 食 物 环 境 生 和 牌 照 的 费 用, 须 要 藉 规 例 釐 定, 並 经 由 立 法 会 被 动 审 议 外, 我 们 稍 后 亦 会 提 出 全 体 委 员 会 阶 段 修 正 案, 將 一 些 公 眾 广 泛 使 用 的 康 乐 和 文 化 设 施 和 场 地 的 收 费, 交 由 立 法 会 被 动 审 议。 至 於 节 目 收 费, 以 及 商 业 性 质 和 团 体 的 收 费, 由 於 需 要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只 须 获 得 財 政 司 司 长 批 准, 即 可 由 行 將 设 立 的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署 长 釐 定。
区 议 会
11. 在 地 区 层 面, 18个 区 议 会 的 功 能 和 资 源 也 会 有 所 加 强。 上 周 日 举 行 的 特 区 第 一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与 1997年 前 的 区 议 会 比 较, 民 选 议 席 增 加 了 44名。 明 年 1月 1日 特 区 第 一 届 区 议 会 成 立 后, 各 项 加 强 区 议 会 职 能 和 资 源 的 建 议 將 会 逐 一 落 实, 包 括 :
- 区 议 会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將 会 成 为 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参 与 协 调 地 区 的 服 务 和 釐 定 区 內 计 划 的 优 先 次 序 ;
- 区 议 员 的 实 报 实 销 津 贴 会 增 加, 以 资 助 区 议 员 租 用 办 事 处 和 聘 请 助 理, 加 强 对 区 內 居 民 的 服 务 ;
- 新 成 立 的 食 物 环 境
生 署 和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会 就 区 內 环 境 生 服 务 和 区 內 文 化 康 乐 计 划 和 设 施, 徵 询 区 议 会 的 意 见, 並 定 期 向 区 议 会 作 出 匯 报, 让 区 议 会 参 与 监 察 服 务 的 水 平 ;
- 由 下 一 个 財 政 年 度 开 始, 我 们 会 適 当 地 增 加 区 议 会 的 拨 款, 用 作 改 善 地 区 环 境 和 举 办 更 多 的 地 区 文 化 和 康 乐 活 动 ;
-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亦 会 增 加 人 手 协 助 区 议 会 的 工 作。
12. 在 条 例 草 案 的 审 议 过 程 中, 李 华 明 议 员 建 议 区 议 会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应 成 为 新 成 立 的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以 加 强 区 议 会 在 新 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內 的 角 色。 我 们 赞 同 李 议 员 的 建 议。 当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成 立 后, 我 们 会 委 任 区 议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以 个 人 身 分 加 入 委 员 会, 並 尽 可 能 安 排 一 名 区 议 会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轮 流 参 与 聆 讯 每 一 宗 上 诉 个 案。
没 有 违 反 人 权 公 约
13. [ 有 议 员 提 及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对 解 散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关 注。 甚 至 认 为 条 例 草 案 违 反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25条 和 《基 本 法》 第 39条。 ] 我 必 须 重 申 政 府 的 立 场, 本 条 例 草 案 並 没 有 违 反 《基 本 法》 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有 关 解 散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决 定, 是 在 过 去 两 年 经 过 全 面 的 公 眾 諮 询, 以 及 广 泛 的 討 论 后 才 作 出 的。 社 会 已 基 本 上 达 成 共 识, 认 为 现 时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的 架 构 必 须 改 革, 以 改 善 制 订 政 策 和 执 行 政 策 上 的 协 调, 並 提 高 有 关 服 务 的 成 本 效 益。
14.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在 其 结 论 中 只 是 就 解 散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表 示 关 注, 但 並 无 提 出 解 散 两 局 会 抵 触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正 如 刚 才 我 解 释, 架 构 重 组 后 並 不 会 削 弱 市 民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机 会, 市 民 將 继 续 透 过 不 同 的 渠 道 ( 包 括 立 法 会 和 区 议 会 ),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有 关 事 务。
市 政 服 务 新 架 构
15. 有 关 市 政 服 务 新 架 构 的 细 节,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专 员 已 在 10月 26日 的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作 出 介 绍。 当 本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之 后, 我 们 会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予 以 本 会, 人 事 编 制 小 组 委 员 会 及 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及 通 过。
检 討 和 统 一 政 策
16. 〔 刚 才 有 议 员 批 评 我 们 对 如 何 统 一 两 个 市 政 局 不 同 的 政 策 以 及 改 善 食 肆 发 牌 程 序 等 问 题, 仍 未 有 定 案, 就  解 散 两 局。 〕 我 理 解 在 座 的 议 员 很 关 注 如 何 改 善 目 前 的 市 政 服 务, 亦 希 望 能 尽 快 统 一 全 港 市 政 政 策 和 做 法。 不 过, 我 们 不 能 期 望 两 个 市 政 局 多 年 来 无 法 完 满 解 决 的 问 题 能 一 下 子 全 部 获 得 解 决。 我 相 信 条 例 草 案 提 供 了 一 个 很 好 的 框 架, 让 我 们 更 有 效 地 协 调 政 策, 调 配 资 源 和 改 善 服 务。 条 例 草 案 已 经 將 两 局 现 时 附 例 条 文 的 分 歧 整 合。 新 部 门 成 立 后, 我 们 会 尽 快 检 討 两 局 现 时 政 策 ( 包 括 收 费 政 策 ) 不 同 之 处, 务 求 尽 快 制 订 一 套 全 港 通 用 的 政 策。 我 们 乐 意 就 检 討 的 结 果, 向 立 法 会 有 关 的 事 务 委 员 会 交 待。 在 过 渡 期 间, 市 区 和 新 界 暂 时 仍 会 维 持 一 些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收 费。 至 於 改 善 服 务 方 面, 新 部 门 成 立 后, 会 研 究 加 快 食 肆 发 牌 程 序 、 加 强 打 击 无 牌 食 肆, 以 及 加 强 食 物 风 险 评 估 和 传 播 有 关 资 讯 的 能 力 等 问 题, 尽 快 落 实 改 善 的 方 案。
反 对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17. 刚 才 有 [ 几 位 ] 议 员 提 议 成 立 一 个 新 的 全 港 性 市 政 局 负 责 提 供 环 境 生 及 文 化 康 乐 服 务, 而 食 物 安 全 事 宜 则 交 由 政 府 处 理。 我 们 已 经 仔 细 研 究 过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提 出 的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我 们 认 为 这 方 案 並 不 可 取。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的 主 要 缺 点 包 括─
总 结
18. 有 关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的 决 定, 是 在 过 去 两 年 经 过 全 面 的 公 眾 諮 询, 以 及 广 泛 的 討 论 才 作 出 的。 在 立 法 会 的 几 个 事 务 委 员 会 上, 亦 曾 多 次 討 论。 在 这 个 过 程 之 中, 立 法 会 亦 先 后 审 议 和 通 过 《区 议 会 条 例》 和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后 者 的 內 容, 包 括 取 消 现 时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功 能 界 別, 由 区 议 会 和 饮 食 界 两 个 新 功 能 界 別 所 取 代。 我 们 已 经 踏 入 落 实 重 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的 最 后 阶 段。 我 衷 心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能 够 通 过 法 例, 以 便 在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新 架 构 的 筹 备 工 作。 我 们 期 望 踏 入 下 一 世 纪 时, 能 够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更 优 良 的 市 政 服 务。
谢 谢 主 席。
食 物 安 全 新 问 题
在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过 程 中, 有 议 员 关 注 到 食 物 和 药 物 管 理 方 面 的 新 问 题, 例 如 有 关 健 康 食 品 、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和 含 中 药 成 分 的 食 品 的 监 管, 並 建 议 政 府 检 討 有 关 政 策 和 加 强 监 管。 新 的 环 境 食 物 局 和 食 物 环 境 生 署 成 立 后, 將 会 与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例 如 生 署 ), 一 同 研 究 这 些 新 的 课 题。
政 制 事 务 局
政 府 总 部
19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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