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一 九 九 九 年 月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动 议 二 读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条 例 草 案 》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 提 供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条 例 草 案 》 。

背 景

2.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行 政 长 官 在 他 第 一 份 《 施 政 报 告 》 中 提 出 要 检 討 现 时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和 18个 临 时 区 议 会 的 区 域 组 织 架 构 , 以 確 定 现 行 架 构 是 否 能 配 合 社 会 的 转 变 , 提 供 切 合 市 民 需 要 而 又 有 效 率 的 服 务 。

3.经 过 一 年 的 检 討 以 及 广 泛 諮 询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见 , 行 政 长 官 在 去 年 的 《 施 政 报 告 》 中 , 交 待 了 政 府 重 组 区 域 组 织 的 决 定 , 包 括 :

  1. 维 持 18个 区 议 会 的 架 构 , 加 强 区 议 会 在 市 政 服 务 方 面 的 諮 询 和 监 察 工 作 ;
  2. 重 组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c1 生 服 务 架 构 , 包 括 :
    • 成 立 环 境 食 物 局 , 负 责 统 筹 和 制 定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 食 物 安 全 、 环 境 c1 生 、 自 然 保 育 、 促 进 渔 农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
    • 成 立 食 物 环 境 c1 生 署 , 专 责 处 理 食 物 安 全 和 环 境 c1 生 事 宜 ; 及
    • 成 立 一 个 食 物 环 境 c1 生 諮 询 委 员 会 , 负 责 向 新 部 门 提 供 意 见 和 监 察 所 有 有 关 工 作 ;
  3. 设 立 一 个 新 的 文 化 艺 术 康 体 服 务 行 政 架 构 , 並 与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士 商 议 细 节 ; 以 及
  4. 当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议 员 任 期 在 本 年 底 届 满 后 , 无 须 保 留 两 局 。

4.我 们 相 信 新 的 市 政 服 务 架 构 能 改 善 服 务 的 协 调 , 提 高 对 食 物 安 全 事 故 的 紧 急 应 变 能 力 , 促 进 专 业 人 士 和 社 会 人 士 的 参 与 , 更 有 效 地 运 用 资 源 , 以 及 有 助 於 制 定 整 体 的 文 化 和 康 体 政 策 。

5.今 年 三 月 十 日 , 本 会 已 通 过 了 《 区 议 会 条 例 》 , 落 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区 首 届 区 议 会 的 架 构 和 选 举 安 排 。

6.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经 过 进 一 步 諮 询 业 界 和 公 眾 意 见 及 参 考 顾 问 的 研 究 报 告 后 , 在 三 月 底 公 布 了 文 化 艺 术 康 体 服 务 新 架 构 , 主 要 包 括 :

  • 成 立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 隶 属 民 政 事 务 局 , 接 管 两 个 市 政 总 署 的 文 化 康 体 工 作 ;
  • 成 立 一 个 高 层 次 、 非 法 定 的 文 化 委 员 会 , 就 制 订 整 体 文 化 、 艺 术 和 文 物 政 策 及 整 体 拨 款 的 优 先 次 序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 及
  • 加 强 艺 术 发 展 局 和 康 体 发 展 局 的 成 员 组 合 。

目 的

7.今 日 提 交 的 条 例 草 案 , 旨 在 落 实 上 述 的 市 政 服 务 重 组 方 案 , 將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简 称 『 两 局 』 )的 財 產 、 职 能 、 权 利 和 法 律 责 任 转 交 政 府 及 其 他 法 定 机 构 , 废 除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条 例 , 消 除 两 局 现 时 在 一 些 附 例 条 文 上 的 分 歧 , 亦 藉 这 机 会 刪 除 一 些 过 时 的 法 例 条 文 。

內 容 简 介

8.条 例 草 案 共 分 4部 分 :

第 一 部 生 效 日 期 及 释 义 ;
第 二 部 废 除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的 条 例 以 及 附 带 及 补 充 条 文 ;
第 三 部 关 於 移 交 职 能 的 具 体 条 文 以 及 相 应 及 有 关 修 订 ; 及
第 四 部 一 般 规 定 。

9.此 外 , 附 表 1至 附 表 7列 出 所 有 因 移 交 职 能 引 致 有 关 成 文 法 则 的 废 除 、 修 订 和 重 新 命 名 的 详 情 。 受 影 响 的 共 约 60项 条 例 和 100项 附 属 法 例 。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因 职 能 转 交 政 府 或 指 定 公 职 人 员 而 引 致 的 技 术 性 修 订 , 例 如 附 例 改 称 为 规 例 。 因 此 修 订 虽 多 , 內 容 並 不 复 杂 。

保 留 和 过 渡 性 条 文

10.有 关 將 两 局 的 財 產 、 权 利 、 法 律 责 任 和 职 能 移 交 政 府 的 安 排 , 条 例 草 案 订 明 了 详 细 的 保 留 和 过 渡 性 条 文 , 以 保 障 第 三 者 的 权 益 , 以 及 行 政 和 法 律 的 延 续 性 。 其 中 主 要 的 条 文 包 括 :

  1. 將 两 局 合 约 上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转 交 政 府 , 保 障 第 三 者 合 约 上 合 法 的 权 益 ;
  2. 两 局 发 出 的 各 种 牌 照 和 许 可 证 等 等 , 將 继 续 有 效 ;
  3. 对 触 犯 被 废 除 的 成 文 法 则 所 订 的 罪 行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 以 及 提 出 检 控 的 权 力 , 加 以 保 留 , 以 確 保 法 律 的 延 续 性 ;
  4. 暂 时 保 留 两 局 的 收 费 准 则 。 我 们 预 计 要 花 一 至 两 年 时 间 才 能 將 目 前 两 局 约 900项 的 费 用 统 一 。
  5. 在 统 一 两 局 目 前 不 同 的 附 属 法 例 时 , 如 有 需 要 , 我 们 会 採 取 过 渡 性 措 施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例 如 给 予 目 前 不 受 管 制 的 新 界 区 商 营 浴 室 两 年 宽 限 期 , 以 便 符 合 有 关 商 营 浴 室 的 规 例 。

法 定 机 构

11.条 例 草 案 亦 设 立 了 三 个 新 的 法 定 机 构 , 负 责 处 理 某 些 牌 照 和 上 诉 事 宜 , 包 括 :

  1. 由 新 的 酒 牌 局 签 发 酒 牌 , 取 代 目 前 两 局 属 下 的 酒 牌 局 ;
  2. 设 立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 取 代 两 局 现 时 的 覆 检 委 员 会 , 成 为 第 一 层 的 上 诉 机 制 , 聆 讯 有 关 《 公 眾 c1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 (第 132章 )各 种 牌 照 的 上 诉 ; 及
  3. 设 立 市 政 服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 取 代 现 时 的 区 域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及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 受 理 就 牌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 並 受 理 有 关 酒 牌 和 公 眾 娱 乐 场 所 牌 照 等 上 诉 。

12.我 们 相 信 成 立 上 述 的 法 定 机 构 , 由 独 立 而 熟 悉 相 关 事 务 的 人 士 或 具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人 士 负 责 有 关 事 宜 , 將 可 继 续 確 保 有 关 制 度 为 公 正 、 公 平 和 公 开 。

与 《 基 本 法 》 关 係

13.最 近 有 报 导 指 出 , 有 人 质 疑 条 例 草 案 的 改 变 会 否 违 反 《 基 本 法 》 的 规 定 。 《 基 本 法 》 第 97条 规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区 可 设 立 非 政 权 性 的 区 域 组 织 , 接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区 政 府 就 有 关 地 区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务 的 諮 询 , 或 负 责 提 供 文 化 、 康 乐 、 环 境 c1 生 服 务 "。 根 据 政 府 所 得 到 的 法 律 意 见 , 这 是 一 条 措 词 宽 鬆 的 授 权 条 文 , 提 供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 让 当 局 可 按 条 例 草 案 所 订 的 方 式 进 行 改 革 。 所 以 建 议 的 法 例 完 全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条 文 。

14.此 外 , 亦 有 人 质 疑 解 散 两 局 剥 夺 市 民 选 举 市 政 局 议 员 和 被 选 的 权 利 , 可 能 抵 触 《 基 本 法 》 第 39条 有 关 《 公 民 权 利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规 定 继 续 有 效 的 规 定 。 我 们 参 考 了 对 该 公 约 的 权 威 性 解 释 , 有 关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適 用 於 立 法 机 关 , 但 並 不 涵 盖 『 非 政 权 性 』 的 区 域 组 织 , 因 此 条 例 草 案 並 没 有 违 反 第 39条 的 规 定 。

结 语

15.我 理 解 在 座 的 议 员 十 分 关 注 如 何 改 善 目 前 的 市 政 服 务 , 例 如 改 善 食 肆 牌 照 和 酒 牌 的 发 牌 程 序 , 亦 关 注 到 新 架 构 如 何 精 简 人 手 、 善 用 资 源 。 现 时 的 条 例 草 案 提 供 了 一 个 新 架 构 的 法 律 框 架 。 至 於 目 前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和 两 个 市 政 总 署 , 以 及 日 后 新 部 门 的 服 务 如 何 改 善 , 资 源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运 用 , 主 要 涉 及 行 政 上 的 安 排 。 我 和 其 他 同 事 乐 意 与 两 局 接 触 , 听 取 它 们 的 看 法 , 因 为 两 局 在 眾 多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服 务 经 验 , 值 得 我 们 借 镜 。 我 亦 会 提 议 两 局 有 关 议 员 考 虑 出 席 本 立 法 会 有 关 的 事 务 委 员 会 討 论 这 些 问 题 , 这 將 对 於 我 们 日 后 落 实 改 善 服 务 和 精 简 架 构 的 安 排 , 將 有 很 大 的 帮 助 。

16.最 后 , 由 於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议 员 的 任 期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届 满 , 新 的 服 务 架 构 必 须 於 年 底 前 准 备 就 绪 , 以 便 明 年 一 月 一 日 开 始 运 作 , 否 则 可 能 会 影 响 对 公 眾 的 服 务 。 最 理 想 的 安 排 是 於 今 年 十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条 例 草 案 , 以 便 预 留 时 间 , 让 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新 的 组 织 架 构 、 人 事 编 制 , 以 及 开 设 及 重 新 调 配 首 长 级 职 位 等 申 请 , 並 让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必 要 的 过 渡 安 排 。 我 诚 意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能 够 认 同 我 们 这 个 工 作 目 標 , 並 恳 请 各 位 议 员 从 速 审 议 这 条 例 草 案 。

17.由 现 时 到 十 月 底 还 有 六 个 多 月 的 时 间 , 虽 然 目 前 有 些 议 员 与 我 们 彼 此 之 间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看 法 可 能 还 有 一 些 距 离 , 但 只 要 在 审 议 条 例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 透 过 不 断 的 討 论 和 协 商 , 我 深 信 大 家 必 定 能 够 逐 渐 拉 近 距 离 , 达 成 共 识 , 擬 定 一 个 新 架 构 , 以 配 合 下 一 世 纪 香 港 在 食 物 安 全 、 环 境 c1 生 、 环 境 保 护 、 文 化 康 体 等 方 面 的 发 展 。 多 谢 各 位 。

政 制 事 务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