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政 制 事 务 局 局 长 就 〝行 政 机 关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的 议 案 辩 论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刚 才 多 位 议 员 就 行 政 机 关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发 表 了 很 多 不 同 的 意 见。 我 很 细 心 聆 听 每 位 议 员 的 发 言 內 容, 对 於 议 员 提 出 进 一 步 改 善 两 者 的 沟 通 和 合 作 关 係 的 建 议, 我 们 必 定 会 慎 重 考 虑。

首 先 我 要 回 答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所 问, 为 甚 么 政 务 司 司 长 今 天 没 有 出 席 聆 听 这 项 议 案 辩 论。 其 实, 政 务 司 司 长 是 很 想 出 席 今 天 的 议 案 辩 论, 亲 自 聆 听 各 位 议 员 的 意 见 的。 但 正 如 她 向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与 副 主 席 解 释, 由 於 她 今 天 要 会 见 专 程 来 港 出 席 粤 港 合 作 联 席 会 议 的 粤 方 代 表 团 成 员, 所 以 不 能 亲 自 出 席 这 个 会 议,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能 够 体 谅。

政 府 对 於 这 问 题 的 看 法 是: 行 政 机 关 与 立 法 机 关 必 须 有 紧 密 的 沟 通 和 合 作, 並 建 立 互 信 和 伙 伴 关 係。 事 实 上, 政 府 一 直 以 来 都 尽 量 与 立 法 机 关 透 过 现 有 的 机 制, 彼 此 交 流 意 见 和 研 究 解 决 方 法。 我 们 是 绝 对 有 诚 意 透 过 这 些 机 制 以 求 达 至 共 识。 根 据 过 往 的 经 验, 大 多 数 问 题 都 能 够 顺 利 解 决, 例 如 政 府 在 过 往 数 年 所 提 交 的 法 案, 绝 大 部 分 均 得 到 立 法 机 关 的 支 持 而 获 得 通 过。

当 然, 由 於 行 政 和 立 法 机 关 担 当 著 不 同 的 角 色, 有 时 难 免 会 各 持 不 同 的 观 点。 如 果 有 人 认 为 两 者 之 间 持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便 意 味 著 一 个 危 机 的 產 生, 我 觉 得 这 是 不 成 熟 的 看 法。 其 实, 在 一 个 多 元 化 的 社 会, 各 方 面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是 一 个 自 然、 普 遍 和 健 康 的 现 象, 这 现 象 在 其 他 民 主 政 治 体 制 中 亦 会 经 常 出 现。 最 近 有 报 导, 指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出 现 了 问 题。 其 实, 很 多 人 只 著 眼 於 彼 此 在 少 数 事 情 上 的 分 歧, 而 忽 略 了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在 很 多 方 面 都 有 沟 通 和 合 作, 並 解 决 了 很 多 问 题。 在 这 方 面, 我 认 为 大 家 应 该 实 事 求 是。 大 家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又 有 甚 么 足 以 为 奇? 即 使 是 政 府 內 部 之 间, 我 们 间 中 也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我 认 为 最 重 要 的 是 了 解 为 何 会 导 致 我 们 出 现 分 歧 的 意 见, 倘 若 我 们 以 民 意 为 基 础, 便 容 易 收 窄 我 们 之 间 的 分 歧。 所 以, 我 们 实 在 不 应 该 以 偏 概 全, 轻 率 作 出 结 论, 认 为 现 在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出 现 了 严 重 问 题。 我 认 为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善 用 及 加 强 现 有 良 好 的 机 制 来 化 解 彼 此 的 分 歧, 加 强 彼 此 的 合 作。 两 者 之 间 的 良 性 据 理 力 爭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我 们 要 极 力 避 免 的 是 恶 意 的 谩 骂 或 不 理 性 的 言 论。

张 永 森 议 员 建 议 须 尽 快 筹 组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两 者 关 係 的 合 作 机 制。 事 实 上, 现 时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之 间 已 经 有 各 种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沟 通 途 径 和 合 作 渠 道。 立 法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的 正 式 联 繫 主 要 透 过 立 法 会 的 大 会, 例 如 今 天 的 辩 论, 能 够 將 我 们 彼 此 不 同 的 意 见, 公 开 向 市 民 解 释。 我 深 信 市 民 的 眼 睛 是 雪 亮 的, 我 们 的 言 论 他 们 会 分 辨, 言 之 有 理 的 他 们 会 听, 而 荒 谬、 怪 诞 的 言 论 他 们 则 不 会 理 会。 除 了 立 法 会 大 会 外, 立 法 会 属 下 还 有 17个 事 务 委 员 会。 各 政 策 局 在 制 定 政 策 时, 大 都 会 主 动 將 初 步 建 议, 提 交 有 关 的 立 法 会 事 务 委 员 会 討 论。 我 们 是 有 诚 意 听 取 议 员 的 意 见, 因 为 很 多 时 候, 议 员 是 反 映 市 民 的 意 见。 我 们 將 意 见 归 纳, 然 后 才 提 交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决 定。 其 实 刚 才 也 有 议 员 提 及 这 方 式, 但 我 希 望 重 申, 我 们 並 不 是 自 己 一 意 孤 行、 闭 门 製 造 民 意。 假 若 政 策 牵 涉 法 例 的 制 定 或 修 改, 有 关 的 法 案 须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在 审 议 的 过 程 中, 议 员 可 透 过 法 案 委 员 会 等 途 径, 向 有 关 政 策 局 提 出 意 见。 此 外, 立 法 会 议 员 亦 可 对 政 府 的 各 项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以 及 就 任 何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自 7月 首 届 立 法 会 成 立 以 来, 立 法 会 已 举 行 了 7次 会 议, 议 员 合 共 提 出 了 36项 口 头 质 询、 213项 跟 进 质 询 和 80项 书 面 质 询, 以 及 进 行 了 12次 动 议 辩 论, 而 政 府 官 员 至 今 亦 已 出 席 了 超 过 36次 立 法 会 属 下 的 事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就 各 方 面 的 政 策 事 项 和 公 共 事 务 向 议 员 諮 询 及 彼 此 交 换 意 见。 有 批 评 指 我 们 不 能 够 面 对 公 眾, 不 能 够 抬 起 头 做 人, 我 觉 得 这 些 是 过 分 夸 张 和 脱 离 现 实 的 言 论。

除 此 之 外, 行 政 长 官 会 出 席 立 法 会 的 特 別 会 议, 答 覆 议 员 的 提 问, 亦 与 议 员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会 面,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例 如 行 政 长 官 刚 在 上 星 期 会 见 各 议 员 及 政 党 代 表, 就 多 项 经 济 及 民 生 问 题 交 换 意 见, 並 聆 听 他 们 就 即 將 发 表 的 施 政 报 告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此 外, 政 务 司 司 长 每 个 星 期 都 会 与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举 行 会 议, 討 论 立 法 会 关 注 的 事 项, 以 便 政 府 能 够 作 出 跟 进。 另 外, 政 府 官 员 亦 不 时 就 一 些 特 別 事 项, 如 编 制 財 政 预 算 案 等, 徵 询 议 员 的 意 见 和 作 出 简 报。

除 了 这 些 较 正 式 的 沟 通 途 径 外, 行 政 长 官、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与 政 府 官 员 亦 会 通 过 其 他 非 正 式 的 渠 道, 和 议 员 保 持 联 络, 例 如 出 席 议 员 所 设 的 每 月 午 餐 聚 会, 以 加 强 彼 此 的 沟 通, 和 加 深 对 民 意 的 了 解。

正 如 原 动 议 指 出,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必 须 建 立 於 基 本 法 的 宪 制 基 础 上。 基 本 法 已 清 楚 订 明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的 职 能 和 彼 此 的 关 係。 有 人 提 及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天 职, 我 不 太 明 白 "天 职" 是 指 甚 么, 因 为 《基 本 法》 已 清 楚 订 明 其 职 能, 所 谓 "天 职" 在 《基 本 法》 中 是 找 不 到 的。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区 政 府 是 特 区 的 行 政 机 关, 而 行 政 长 官 是 特 別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首 长。 特 別 行 政 区 政 府 行 使 基 本 法 第 62条 所 赋 予 的 职 权, 包 括 制 定 並 执 行 政 策; 编 制 並 提 出 財 政 预 算; 以 及 擬 定 並 提 出 法 案、 议 案、 附 属 法 规 等。 基 本 法 第 64条 进 一 步 订 明, 特 別 行 政 区 政 府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对 立 法 会 负 责。 这 点 刚 才 有 数 位 议 员 也 提 过, 但 我 重 申, 我 们 一 定 会 遵 照 《基 本 法》 第 64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立 法 会 通 过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定 期 向 立 法 会 作 施 政 报 告; 答 覆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质 询; 徵 税 和 公 共 开 支 须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基 本 法 第 73条 亦 清 楚 订 明, 立 法 会 的 职 权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审 核 和 通 过 財 政 预 算、 批 准 税 收 和 公 共 开 支、 对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接 受 市 民 申 诉 並 作 出 处 理, 以 及 就 任 何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进 行 辩 论 等 等。 以 上 种 种 也 是 非 常 具 体 的 职 能, 我 不 明 白 为 甚 么 有 议 员 说 自 己 是 橡 皮 图 章。

在 基 本 法 所 確 立 的 政 治 体 制 中, 行 政 机 关 与 立 法 机 关 既 有 明 確 的 分 工, 同 时 又 须 互 相 合 作, 维 持 紧 密 的 伙 伴 关 係。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擬 定 及 提 出 法 案, 而 法 案 必 须 经 立 法 会 通 过, 並 由 行 政 长 官 签 署、 公 佈, 方 能 生 效。 每 年 的 財 政 预 算 案 由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编 制, 而 立 法 会 则 负 责 审 核 及 通 过。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制 定 並 执 行 政 策, 而 立 法 会 则 有 权 对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此 外, 基 本 法 亦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须 向 立 法 机 关 负 责: 执 行 法 律、 作 施 政 报 告、 答 覆 质 询、 徵 税 与 公 共 开 支 须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所 以, 对 於 李 卓 人 议 员 批 评 基 本 法 没 有 定 出 有 效 架 构 的 讲 法, 我 不 敢 苟 同。

正 如 刚 才 多 位 议 员 指 出, 在 现 行 的 机 制 下, 由 於 行 政 机 关 在 立 法 会 並 没 有 议 席, 因 此 不 能 確 保 所 提 出 的 法 案 和 拨 款 申 请 必 定 能 够 获 得 立 法 会 的 通 过。 无 可 否 认, 这 对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实 施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但 我 们 相 信, 只 要 双 方 共 同 以 香 港 市 民 的 整 体 利 益 为 依 归, 加 强 沟 通, 定 可 避 免 產 生 分 歧。 即 使 出 现 分 歧, 亦 可 透 过 协 商 而 达 致 共 识。 我 们 亦 清 楚 了 解, 只 有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政 策 才 会 获 得 公 眾 支 持, 而 有 关 的 法 案 或 拨 款 申 请 亦 必 须 符 合 这 个 原 则, 才 能 得 到 立 法 会 的 通 过。 有 些 议 员 认 为 如 要 与 政 府 合 作, 便 须 把 自 己 变 成 橡 皮 图 章, 其 实 这 是 不 对 的。 虽 然 我 们 或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但 如 果 能 够 將 基 础 建 於 民 意 之 上, 收 窄 分 歧, 继 而 达 成 共 识, 我 看 不 到 这 方 式, 可 令 別 人 曲 解 为 不 能 发 挥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向 立 法 机 关 负 责 的 作 用。

相 信 大 家 也 理 解, 政 府 在 制 定 政 策 时, 必 须 作 通 盘 考 虑,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在 分 配 有 限 的 资 源 时, 亦 必 须 考 虑 本 港 长 远 的 利 益。 有 时 候 个 人 或 团 体 可 能 会 从 某 一 个 特 定 角 度 去 表 达 他 们 的 意 见, 我 觉 得 这 是 必 然 和 无 可 厚 非 的。 但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政 府, 我 们 必 须 考 虑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假 如 政 府 不 能 接 纳 某 些 意 见, 政 府 必 定 是 经 过 慎 重 的 考 虑 並 且 具 有 充 分 的 理 据, 同 时 亦 必 定 会 为 此 作 出 详 细 的 解 释, 从 而 获 取 议 员 及 广 大 市 民 的 认 同 和 支 持。 简 而 言 之, 虽 然 政 府 不 是 由 普 选 產 生, 但 政 府 同 样 有 需 要 得 到 民 意 的 支 持。 只 要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切 实 和 坚 稳 建 基 於 民 意 之 上, 即 使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议 案 和 议 员 的 看 法 出 现 矛 盾, 也 定 会 有 方 式 化 解 这 些 矛 盾。

有 议 员 指 出, 要 落 实 行 政 机 关 向 立 法 机 关 负 责, 以 及 改 善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係, 必 须 推 行 部 长 制。 然 而 各 议 员 所 提 出 的 部 长 制 模 式 各 有 不 同。 有 议 员 建 议 应 委 任 政 府 以 外 的 人 士 为 主 要 官 员; 有 议 员 则 建 议 委 任 立 法 会 议 员 为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各 负 责 某 一 政 策 范 畴; 亦 有 议 员 提 及 英 式 的 部 长 制, 由 立 法 会 的 议 员 组 成 內 阁。 须 知 道, 基 本 法 並 没 有 作 出 实 施 部 长 制 的 安 排, 而 根 据 基 本 法, 如 果 立 法 会 议 员 接 受 政 府 委 任 为 公 务 人 员, 则 会 丧 失 其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资 格。 在 现 时 的 政 治 环 境 下, 我 们 认 为 没 有 需 要 推 行 部 长 制。 正 如 我 在 7月 动 议 辩 论 全 面 直 选 时 指 出, 我 们 须 就 本 港 长 远 的 政 制 发 展 模 式, 包 括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选 举、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政 府 主 要 官 员 的 任 命 制 度、 公 务 员 体 系 等 多 项 重 要 课 题 作 深 入 研 究 和 分 析, 然 后 才 可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让 议 员 及 市 民 大 眾 考 虑。 现 阶 段 我 们 会 按 照 基 本 法, 循 序 渐 进 地 发 展 我 们 的 政 治 体 制, 並 致 力 加 强 及 改 善 现 有 的 机 制。 此 外, 我 们 亦 会 就 不 同 的 方 案 作 详 细 研 究, 慎 重 考 虑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路 向。

我 在 7月 的 动 议 辩 论 时 亦 已 清 楚 指 出, 基 本 法 作 为 香 港 法 律 体 制 中 最 重 要 的 宪 制 文 件, 其 稳 定 性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们 实 不 应 在 基 本 法 实 施 短 短 一 年 后, 便 轻 言 提 出 修 改。 所 以 我 並 不 赞 同 李 卓 人 议 员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议 案。

跟 各 位 议 员 一 样, 我 们 非 常 重 视 行 政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关 係。 现 行 制 度 可 能 尚 有 未 臻 完 善 之 处。 因 此 ﹐ 我 们 会 不 时 覆 检 行 政 机 关 与 立 法 机 关 的 沟 通 渠 道 及 工 作 关 係, 令 这 个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令 双 方 的 伙 伴 关 係 更 为 密 切。 政 府 官 员 会 继 续 与 立 法 会 议 员 保 持 沟 通, 让 议 员 更 了 解 政 府 的 立 场。 在 政 策 尚 未 釐 定 之 前, 向 议 员 解 释 政 策 的 方 向, 彼 此 交 换 意 见。 在 制 定 政 策 过 程 中, 我 们 会 主 动 向 议 员 解 释 问 题 的 癥 结 所 在, 並 提 出 务 实 的 建 议 和 解 决 方 案, 让 议 员 与 有 关 官 员 作 出 討 论, 交 换 意 见。 议 员 亦 可 在 每 星 期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相 关 问 题, 要 求 政 府 作 出 交 待。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市 民 大 眾 亦 可 透 过 不 同 途 径, 包 括 政 府 其 他 常 设 的 諮 询 委 员 会、 大 眾 传 播 媒 介 和 书 面 建 议 等, 提 出 意 见, 以 供 政 府 考 虑。 我 们 希 望 通 过 一 个 高 透 明 度 的 机 制, 令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在 提 交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决 定 时, 已 经 有 巩 固 的 民 意 基 础。 如 有 关 政 策 需 要 制 定 法 例 或 动 用 公 帑 来 落 实, 立 法 会 更 有 机 会 详 细 审 议 有 关 的 法 案 或 拨 款 申 请。

我 们 会 致 力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现 行 制 度, 使 政 府 与 立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沟 通 渠 道 更 加 畅 通、 工 作 关 係 更 加 密 切。 我 希 望 双 方 的 关 係 能 够 建 基 於 互 相 谅 解, 互 相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並 透 过 加 强 彼 此 的 沟 通, 以 期 建 立 互 信 的 伙 伴 关 係 。

多 谢 主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