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二 ○ ○ ○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动 议 二 读 辩 论
《〈1999 年 立 法 会( 修 订 )条 例 〉
2000 年(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 〈1999 年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2000 年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去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 当 立 法 会 辩 论 《 1999 年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之 时 , 我 曾 承 诺 , 考 虑 修 改 社 会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选 民 划 分 准 则 , 以 剔 除 该 功 能 界 別 的 团 体 选 民 。 另 外 , 我 亦 承 诺 考 虑 把 根 据 《 中 医 药 条 例 》 註 册 的 中 医 , 纳 入 医 学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我 现 在 提 交 条 例 草 案 给 各 位 议 员 审 议 。

鑑 於 社 会 工 作 者 法 定 註 册 计 划 確 定 业 內 人 士 的 专 业 地 位 , 而 有 关 工 作 进 展 非 常 理 想 , 我 们 认 为 现 在 是 一 个 合 適 的 时 机 重 新 界 定 社 会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应 只 由 註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组 成 。

根 据 条 例 草 案 的 规 定 , 现 行 社 会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已 登 记 团 体 选 民 , 在 草 案 获 得 通 过 后 , 將 丧 失 在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社 会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选 举 中 投 票 的 资 格 。 为 公 平 起 见 , 我 们 已 经 发 信 通 知 这 些 选 民 , 条 例 草 案 所 作 的 建 议 , 以 及 这 些 建 议 对 他 们 的 影 响 。 我 们 亦 在 信 中 提 及 , 如 果 他 们 考 虑 在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登 记 为 选 民 , 又 符 合 资 格 的 话 , 他 们 应 考 虑 在 三 月 十 六 日 或 以 前 申 请 在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登 记 。

因 此 , 我 们 希 望 条 例 草 案 能 在 二 月 底 或 三 月 初 前 获 得 立 法 会 通 过 。 这 样 , 政 府 便 可 在 选 民 登 记 限 期 届 满 前 , 正 式 以 书 面 通 知 这 些 团 体 选 民 , 告 知 他 们 已 丧 失 登 记 为 社 会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选 民 的 资 格 。

至 於 把 註 册 中 医 纳 入 医 学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的 建 议 , 我 们 仔 细 研 究 了 有 关 註 册 计 划 的 进 度 。 因 为 只 有 落 实 中 医 註 册 的 法 定 计 划 的 各 项 程 序 , 让 符 合 资 格 的 中 医 根 据 该 计 划 註 册 , 才 能 確 保 有 足 够 数 目 的 中 医 能 在 医 学 界 功 能 界 別 登 记 为 选 民 。

香 港 中 医 药 管 理 委 员 会 , 现 正 就 中 医 註 册 事 宜 擬 备 附 属 法 例 。 虽 然 该 委 员 会 已 正 c2 手 敲 定 註 册 中 医 专 业 守 则 的 细 节 , 就 註 册 中 医 的 专 业 操 守 , 订 立 指 引 , 但 有 关 附 属 法 例 相 信 要 稍 后 才 可 备 妥 。 有 鑑 於 此 , 中 医 註 册 计 划 將 不 可 能 在 今 年 四 月 前 展 开 。 因 此 , 在 选 民 登 记 限 期 届 满 时 ( 即 三 月 十 六 日 ) , 將 不 可 能 有 任 何 中 医 能 够 根 据 《 中 医 药 条 例 》 註 册 。 我 们 认 为 , 在 这 个 情 况 下 把 註 册 中 医 纳 入 二 ○ ○ ○ 年 第 二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医 学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並 无 实 际 意 义 。 我 们 认 为 , 当 有 关 中 医 註 册 附 属 法 例 全 部 落 实 , 使 到 合 资 格 中 医 完 成 註 册 程 序 之 后 , 可 在 第 三 届 立 法 会 选 举 , 把 已 註 册 中 医 纳 入 医 学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至 於 在 今 年 九 月 举 行 的 立 法 会 选 举 , 中 医 仍 可 透 过 选 举 委 员 会 中 医 界 界 別 分 组 , 参 与 立 法 会 选 举 。 有 关 中 医 界 界 別 分 组 的 安 排 , 包 括 其 组 成 方 法 及 选 出 的 委 员 数 目 , 將 维 持 不 变 。

主 席 , 正 如 我 之 前 所 述 , 我 们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能 够 支 持 尽 早 通 过 条 例 草 案 。



政 制 事 务 局
政 府 总 部
20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