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休会辩论发言全文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昨日(四月二十二日)深夜,在立法会就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於香港特別行政区二○○七年行政长官和二○○八年立法会產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进行休会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很多谢今晚多位议员坦诚將他们的意见再一次发表,在辩论终结前,我想就三方面作几点回应。

  第一方面是《基本法》和专责小组的九点看法,九点因素之间的关係。

  第二方面特別讲讲参政团体方面的事宜。

  第三方面是「释法」、《基本法》和司法制度、香港法治体制之间的关係。

  我们专责小组没有权,亦都不会在《基本法》下添加任何条件。我们在第二號报告书中开列九个因素,完全建基於《基本法》本身的规定和概念。

  第一点有关中央有权责审视和决定特区政治体制这一方面,並且我们提到必须听取中央意见。这是基於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由中央决定成立特区及决定特区中所奉行的体制。亦都有其他《基本法》的条款,就这方面是有关係的。《基本法》第一条表明成立特別行政区;第十二条表明特別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条表明我们在香港行使行政、立法、终审、独立司法的权力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下而行使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解释,都是支持第一点的因素。

  至於第二点我们说的《基本法》规定中我们不能轻言修改。《基本法》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原则,我们不能轻言修改。长期以来,特区和中央政府的立场都是《基本法》原则的规定不可轻言修改,为甚么?因为整套「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的概念是一整全的概念。在八○年代立《基本法》时,是根据联合声明当中中央所为香港恢復行使主权下所定的国策而定。这套整全的制度,包括经济的、人权的、司法的、保障其他制度的,这一套制度是整合的设计,是不能轻言修改的。但是在这政治制度下,这两个选举產生办法,我们是建议了应该考虑修改。

  第三点,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的,这是明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本身的规定。

  第四点讲到行政主导的体制。主席女士,我认为张文光议员言重了。政治体制中行政主导这原则不单是社会主义,或者是这类制度才有的。世界各地先进社会许多都是行政主导的体制。行政主导体制亦都是原有香港制度行之有效的一部分。

  我们在第二號报告书中,在5.11段註释6详细开列了超过十条《基本法》的规定,表明行政主导体制,如何在《基本法》中体现。例如,大部分法案、预算案是行政机关提出,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这便是行政主导的原则下,行政和立法机关互相配合的一个原则的实施。

  第五点讲到「循序渐进」、按部就班,步伐不能过急。这是我们听了多方面意见后,总结出来的一个因素、一个观点,也是许多不同团体跟我们讲的,他们看到、常理解释「循序渐进」。当然「循序渐进」本身规定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有的。

  第六点讲到「实际情况」。我们列明了必须考虑巿民的诉求。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政府,作为负责任的议会,我们如果有一日要考虑是否修改两个选举產生办法,这些其他因素是重要的,包括香港参政团体,包括是否有足够的参政人士、政治人才。

  第七点讲到方案必须有利於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体制內有代表声音,能够通过不同途径参政。这是源於姬鹏飞主任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时的说明。第八点、第九点也是源於这个说明,但是我们並不表示功能组別永远像现在那般存在。在另一场合我们已表明了,立法会最终全部议席由普选產生,这是《基本法》本身的规定,我们是会依从的。但是,现在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就是在这议会中有三十个议席代表不同的功能界別,在过去数月,有不少团体、不少代表向我们表明,认为在现阶段大家应该考虑保留这些功能议席。所以不论我们考虑任何方案,现实是直选產生的议员、支持直选的党派,功能组別所选出的议员,他们所代表的团体,大家两方面要谋求共识,我们才可以推动政制改革、政制发展的方案。我们只是写出道理和现实。

  正如我刚才所讲,第八点,方案必须確保能够继续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第九点,方案不能对现行载於《基本法》的经济、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响,这些都是姬鹏飞主任在一九九○年在人大发表说明时所提及的。所以,我要清楚向大家开列所有我们所讲的这九点因素,都是建基於《基本法》的规定和概念之上提出来的。而姬鹏飞主任的说明,单是看我们本身普通法的制度下,亦都有法庭的判决可以视之为立法原意的一部分。

  主席女士,我跟著想讲政治人才和参政团体的事宜。郑家富议员现在不在这里,但刚才他说了很多观点,他质疑政府提出这一套的理据,是否基本上將责任放在政党、政团的门外。我们不是这个意思,其实我们祇是清楚写出香港歷史因素及现实,因为种种的原因,我们在香港发展政制、选举、参政的制度比较迟,在一九八五年才开始有立法机关的选举。而大家很可能记得,八○年代、九○年代初,都很少直提某一个团体的政党,是近年才比较多提。但从我们政府同事的角度来看,那是很清楚的,政制要发展得积极,必须要有软件及硬件,硬件是选举產生办法的改变,软件是政治团体的发展和政治人才的培训。所以我们希望在人大常委会就行政长官的报告作出决定后,我们便可以研究在香港的政治体制,选举產生办法中,有甚么空间我们可以改变,可以创造,让有志参选和参加政治的人士,可以投身服务社会、服务公眾。在这项工程上,政府、政团、政党和愿意参政的候选人,每一个都是有责任的,我亦希望每一个都有空间继续创新地去发展。

  主席女士,我想讲一讲释法的问题。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就《基本法》释法的权力,是我们宪法的一部分,亦是我们《基本法》宪制基础的一部分。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並不是无中生有。对政治体制,人大是有决定权,是建基於国家宪法第六十二条。其实人大以前是有两次为香港释法。第一次是九六年,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释法,方便容许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回来香港继续拥有外国証件作为旅游証件,可以继续申请香港特区护照,保持永久居留权。

  九九年人大释法为香港解决居留权的问题,当年是有爭议,但整体而言,香港社会是支持的。

  今次释法为我们修改两个选举產生办法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法律程序,让我们有所依从。人大释法的权力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清楚列明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亦清楚列明,香港法院获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在审议案件过程当中可以解释《基本法》。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释权和香港特区法院的施法解释权是並行的,但中央授权香港的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並无削弱本身就《基本法》的立法的解释权,亦因为香港的宪制地位那么独特,香港的法院有终审权,所有案件是在香港终审,案件永远不会带到北京审议。亦因为有此安排,香港的普通法、香港本身所立的法例、终审和最终解释权是止於香港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在这一方面的权力、司法解释权是不会受到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所影响。终审法院终审的案件,永远受到尊重,即使是九九年,人大释法的情况下,也没有影响到数千个与九九年底判决有关的人士继续留港定居。所以我不希望再听到有议员声称,因为有人大释法便会衝击本港的法治或削弱香港的司法独立,这些是鱼目混珠的说法,在过去的六、七年,事实証明香港的司法制度、法治制度是健全的,是可以保障香港人的权益、可以保障香港人的自由及人权,可以保障香港各方面的制度。

  主席女士,我说这一番话只不过是向议会反映现实。

  最后,我想和各位议员重提两点根本的要点。

  在处理政制发展这事宜上,如果我们希望有进步,有两点大家都应该紧握的。普选这个最终目標,我们在座每一位都是认同的,无人是独佔有(它)的,(它)是共享的一个目標,理想是共同的。我们在香港社会,议会內外需要去辩论、研究的是速度和形式。

  第二点,任何政党、政团,参政团体都不可能永远是铁板一块,政治是寻求共识的艺术,大家要共同努力为香港找出一条路。创造共识是艰难的,政府和议员都有共同的责任,挑战越大,我们要共同发挥的努力更大,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