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事务局局长谈政制检討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出席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后,就政制检討回答传媒提问的內容(只有中文):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分三点跟大家说,即是○四年諮询的工作、为什么可能要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条例》,以及有关(《基本法》)附件一的问题。

  第一,我们的態度是真的要积极处理政制改革检討和公眾諮询,这工作不单是政府方面,还需要与立法会配合,因为二○○七年以后有关的政制、选举制度要改变,是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行政长官同意,我们才可以推动。所以我们一直都说要充分利用二○○四至二○○七年这三年多的时间,我们已经承诺了在二○○三年年底之前就政制检討和公眾諮询的时间表做一个决定,做了决定之后会向立法会交代。我也期望我们做了决定、公开时间表之后,在○四年初可以开始听意见和搜集意见,我认为这样对未来的政制改革检討是绝对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方面,我今日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表示,在组织二○○四、二○○五、二○○六年的工作时间表时,如果《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条例》这两方面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需要推动的话,我们是预留了足够时间来处理。因为每一次选举,我们未必因应《基本法》的附件,需要就选举制度本身有所改变。我们每一次选举之前,往往都要有一些技术上的修改,所以我在组织未来这三年多的工作时间表时,我是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让我们处理例如两条修订条例,即《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和《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但这些草案的內容,当然现时不能向大家说得到,到底是一般的技术修订,还是选举制度本身的主体修订,这要视乎我们在未来几年做政制检討的工作和涵盖范围是哪几方面。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一最后一段,即二○○七年以后的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如需修改,我们需要有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支持和行政长官同意、人大常委批准,才可以推动。「二○○七年以后」这几个字,我今日未有一个最后结论,但我向事务委员会交代了,在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已经有进展,我相信这不是一个大问题,但在法律技术层面,我仍然需要有进一步的研究,才可以有一个最后的结论。因为我在处理时间表的组织时,已经预留了时间处理两条条例草案,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条例草案,大家不需要担心我们没有足够时间处理这方面的事宜。

  最后一点我想向大家强调的,是我们今日交给立法会的文件清楚讲述了在二○○四年我们会开展公眾諮询的工作,在二○○五年我预期我们会按需要根据《基本法》的有关附件处理相关的程序,而二○○六年我们处理好本地立法。所以我们勾划了最重要的里程碑,大家已经清楚看到我们是会充分利用未来这三年多的时间。另外,我也向立法会的委员会表明,期望二○○四年初已经开始听社会上有关政制改革的意见。大家可以放心,充分利用未来这三年多的时间不成问题。

记者:你说修改特首选举法,因为可能有技术层面,也可能涉及选举制度。但如涉及选举制度,复杂性会高些,时间上也会多一些,其实你说预留足够时间,是预留做那一样呢?是不是纯粹足够处理技术性,但如果涉及选举制度是未必足够呢?

政制事务局局长:这个问题你要留待我们就附件一最后一段有一个最后的结论,我才可以再向你作进一步解释。但整体而言,因为我们有三年多的时间,而重要的里程碑我今日向大家勾划了。我相信时间表及是不是有充分时间本身,这不是一个问题。

记者:有关「○七年以后」,你刚才说內部研究发觉不是一个大问题,如果不是一个大问题的话,其实是可以公布吗?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已经告诉大家,我今日就这个问题未有一个最后结论。

记者:但看来你刚才是很有信心!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相信这个技术上的法律问题,我们內部仍然要再处理,当我有最后结论,我会告诉大家。

记者:○四年开始你会听意见,是否隨即会出諮询文件?

政制事务局局长:大家就这些问题,我们的整体时间表如何、附件一最后一段的解释如何、会不会出諮询文件,我希望大家都留待我向立法会作进一步交代时,再给大家答案。

记者:○四年初开始听各界意见与○四年初开始做公眾諮询是不同的吗?

政制事务局局长:听意见就是听意见了。大家知道,我今日向立法会勾划的时间表,是○四年至○六年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我明確给大家知道的讯息,是我期待在○四年初开始公眾諮询的工作,我们要听社会上的意见,就二○○七年的政制检討,有什么方案我们是应该考虑的。我相信这讯息对大家来说是有积极意义,以及可以让大家知道我们会充分利用未来这三年多的时间。

记者:公眾諮询是不是一定有諮询文件?

政制事务局局长:时间表的详情如何、有没有諮询文件、《基本法》附件一的最后一段,这三个问题的最后答案,请看下期。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