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问责制决议修正案的发言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回应有关问责制决议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发中文):


主席:

就政府今次提出的决议,一共有七位议员提出修订。在今天的辩论中,大家都已就政府的决议及各修正案发表意见。现在,我会就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作出回应,以及表明政府的立场。

首先,我想谈一谈何俊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认为何俊仁议员的修订颇具创意。在七位议员提出的修订之中,除了何俊仁议员外,其余的修订都是针对法定职能的转移,只有何议员就决议的生效日期提出修订。何议员將决议的生效日期,仍定为七月一日,但繫於行政长官於宪报刊登何议员所草擬的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

不过,何议员修正案的內容,实在令人费解。第一,何议员对於决议的生效日期附加一项条件,要求决议必须在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在宪报刊登后才可生效。在五月三十日立法会就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辩论中,我已清楚作出承诺,会在今年七月一日之前,在宪报刊登守则,让公眾查阅。故此,我认为何议员的修正案並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我们已公开表明会將守则在宪报刊登,即使何议员没有提出修正案,政府都会这样做。

第二,何议员修正案所夹附的守则文本,对政府原来提交立法会问责制小组委员会討论的草擬本作出若干修订,其中包括:

(1) 要求问责制主要官员在立法会通过对他不信任的动议后须辞职;

(2) 要求问责制主要官员离职后的一年內,必须事先获得由行政长官所委任的专责委员会批准,方可受聘於任何工作或投身任何业务;

(3) 要求由政务司司长,而非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负责管理公务员及制订公务员政策。

对於这些事项,我们已在五月二十九及三十日的动议辩论中重申政府的立场。立法会在政府提出的问责制方案的基础上,以大比数通过支持政府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议案。所以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就这些既定事实再作辩论。

第三,我们相信何议员修正案所夹附的守则文本,未必能够得到大多数议员所支持,因为这份守则並没有包括政府在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承诺会作出的修订。这包括:

(1) 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得利用任何政府资源用作其他与政府无关的用途,包括不得利用政府资源进行任何政党的活动;

(2) 问责制主要官员暂时缺勤时的安排;

(3) 问责制主要官员必须申报是否任何政党的成员。当政党成员身分有变时,亦必须申报;

(4) 问责制主要官员在考虑是否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时,必须確保与政府事务或问责制主要官员的公职不產生利益衝突,亦必须確保与上任时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政府的誓言没有任何衝突;

(5) 主要官员除以官职身份获委为有关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出任非牟利机构或慈善团体的名誉职衔,在任期內不可出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6) 问责制主要官员如欲接受任何组织或外国政府的邀请作赞助访问,都必须事先取得行政长官的批准;

(7) 有关问责制主要官员外访的交通安排。

在何议员提交的守则文本中,我们看不到有上述的修订。我们认为这个有未尽善美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既然议员认为这些应该要加插入內,现在何议员的文本没有,我想这个议员无论如何在些不可通过,政府已决定在六月二十八日把经修订的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刊宪,届时市民大眾都可查阅守则的內容。

就决策局重组的安排,多位议员发表了他们的意见,而立法会专责小组亦已详细討论过这个课题,其实政府慎重考虑过议员的观点,以及市民大眾的意见,然后才把原来的安排作出了一些调整,並在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举行的动议辩论时向议员作出回应和交代。故此,我不打算重复这些理由。

今天,我们辩论的议题是通过政府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正如我在今次辩论的开始时所说,第1章第54A条的决议,目的是把部份现行局长的法定职能,转移给经重组决策局后负责相关范畴的问责制局长。决议不是订定重组决策局的立法。

同样道理,假如议员针对职能转移的修正案获得通过,並不等同相关的决策局会因而被重组,亦不等同於修订议案所指的局长及架构因而於七月一日出现。所以,议员提出的修订如获通过,只会把法定职能转移给七月一日再不存在的局长,並且令部份在七月一日上任的问责制局长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法定职能,造成一个「有责无权」的局面。

最后,刚才黄宏发议员所讲的法律观点,其实我们已经详细考虑过,我们认为他刚才所说的並不构成足够理由让我们达成刚才我们所说的结论。

  基於上述理由,我恳请议员反对七项议员所提的修订。多谢主席。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