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问责制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的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政府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提出的决议,內容已载於议程內。决议的目的是把现时授予部份局长的法定职能,转移给重组决策局后负责相关政策范畴的问责制局长。

  政府在四月十七日向立法会公布主要官员问责制的主要內容,以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提出的决议草擬本。立法会隨即成立专责小组委员会,就新制度的各项安排,包括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的內容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討论。小组委员会总共召开了十五次会议,会议时间共达五十八小时。我想藉今天的机会,再次多谢参加小组委员会的三十多位议员,他们对新制度的各项安排,以及今天动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他们亦尽量在紧凑的时间表內就各项重要的课题作出详尽討论,令问责制更加完善,和配合新制度於七月一日推行。

  我亦非常感谢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和立法会法律事务部的协助。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协助政府及议员编排会议时间、分发文件及跟进討论事项,使討论的过程更加有条理、有秩序。另外,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尤其是立法会法律顾问,不单对不少课题提供法律意见及补充资料,也协助议员详细审阅政府提供的决议及相关的大量文件,並就决议的技术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见。

  自从行政长官在二○○○年施政报告中表示会研究主要官员问责制,立法会议员、学者、传媒和各界人士非常热烈討论这构思,也表达了很多宝贵意见。政府內部经过详细研究和参考各界的意见,反覆推敲问责制的理念和不同的方案,才订定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具体內容。今天,我想再次简短地重申政府在制定问责制时所坚守的原则,以及新制度的核心理念。

  在设计问责制的具体安排时,我们坚守两个原则:

  第一,问责制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合宪。在小组委员会討论之中,我们已经清楚阐明问责制完全合宪合法。特区政府是在符合《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问责制,而问责制的各项安排,都绝对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第二,推行问责制的同时,我们確保公务员体制的完整,为香港保持一支常任、中立、廉洁和任人唯才的公务员队伍。行政长官在四月十七日已经在立法会会议上清楚表明,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公务员的招聘、考核、升迁、调配和纪律处分制度,不会因推行问责制而作改动。在问责制下,公务员队伍的固有精神及优点將继续予以保留,並发挥得更好。

  基於上述的原则,问责制的具体安排及理念有三个重点:

(1)聘任安排

首先,新制度下的聘任安排更具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从公务员队伍以內或从社会各界人士中物色最合適的人选担任主要官员。新的聘任制度可以广纳有才能、有承担和有新思维的人选,出任问责制主要官员,为市民服务。

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再是用公务员条款聘用,可以真正承担政治责任,满足市民在这方面的期望。

(2)清楚界定问责制主要官员的权责

第二,问责制主要官员的权责分明。他们將分管各自的政策范畴,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主要官员分工明確,权责分明,可以更好的接受问责,向立法会和市民大眾交代,以爭取支持。

行政长官会向他们下放权力,並委任他们为行政会议成员,参与政府最高层的决策过程,可以更好地协调政策出台的先后缓急和资源的分配。

另外,主要官员需要为其政策范畴內的事宜承担责任,向市民和立法会交代,並接受质询。如有重大政策失误,在极端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辞职。

(3) 强化重视民意民情和承担责任的文化

第三,引入问责制將强化重视民意民情和承担责任这个新文化。主要官员需要主动接触市民,制定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包括更多落区巡视,直接和市民沟通,了解民情;积极透过传媒发放资讯,解释政策,让市民了解其政策理念,凝聚社会共识。

此外,问责制主要官员亦需主动和立法会议员沟通,建立互信,加强合作,积极听取和考虑立法会的意见,爭取立法会的支持。

  此外,为了配合问责制的实施,我们会重组和合併部份决策局,把相关的政策范畴交由一个局长负责,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协调方面做得更好,资源运用得更有效率。

  在过去两个月,我们就新制度各项细节安排与立法会的专责小组委员会作详细討论,学者、传媒以至社会各界也有参加这个广泛的討论。我们从中吸纳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意见,也修订了问责制部份配套安排,使之更加完善。我们亦授纳了议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改动了重组决策局的方案。

  政府最初提出把环境食物局和衞生福利局合併,是希望在推行问责制的初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改动,確保政府的运作不受影响,因此倾向尽量把两个职能相关的决策局完整合併。况且食物安全和环境衞生跟医疗衞生的关係密切,所以我们开始时把两个局合併。

  经考虑到部份议员和环保团体担心原建议的环境及衞生福利局局长的工作量可能过重,以至未能足够重视环保问题,政府最后决定把环保范畴与运输和工务合併,因为三者的关係非常密切;有需要互相配合,也有需要互相平衡的地方。

  我们原建议合併劳工和工商政策范畴,由一名局长平衡双方面的利益,促进劳资了解和合作,让劳、资、政府三方面共同努力寻求共识,从倾向对立的关係希望变成和衷共济的伙伴关係。

  但是四月十七日宣布决策局重组后,劳工界的代表表示担心日后的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可能侧重改善营商环境,因而未必能够同时重视劳工界的利益。我们不相信日后的问责制局长会偏袒任何一方,但考虑到日后局长能否成功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很大程度取决於他能否同时得到劳资双方面的信任,所以我们决定作出调整,改为把劳工事务和经济发展两个政策范畴合併。

  现时经济局支持旅游、航运等多个行业的发展,惠及行业的投资者、从业员和消费者。我们相信这个中立於业內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角色,在制订劳工政策和处理劳工问题时,有助平衡劳资的利益,可成功爭取劳工界的信任和支持。

  接著,我想再次解释政府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提出的决议的內容,以及回应议员提出的修订议案。

  在小组委员会討论的过程中,部份委员曾质疑,单凭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是否足以实施问责制,以及透过决议推行问责制是否適当的立法形式。律政司司长已经在五月三十日举行的立法会动议辩论中,就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详细的分析及回应,所以我不打算重复有关的论点及细节。不过,我相信有需要就第1章第54A条决议的性质及效用,再次作出解释。

  为了配合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政府將於七月一日重组部份决策局。一般而言,政府可以行政措施重组政府各个决策局,无须另行立法。不过,决策局的重组,会涉及更改行使相关法定职能的公职人员,故此需要修订法例,把部份现行局长的法定职能,转移给经重组决策局后主管相关政策范畴的局长。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提出的决议,是为了达致转移法定职能此一目的而制定的,这方面的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我们也注意到,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的结论,亦都確认政府的决议案从法律角度而言並无问题。

  事实上,政府以往也曾多次重组政府架构,並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决议,把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能,转移给其他公职人员。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把现行局长的法定职能,转移给经重组决策局后主管相关政策范畴的问责制主要官员,是適当的立法程序。

  就第1章第54A条决议的法律效用,我想在此再次重申政府提出的决议,並非重组决策局的立法,也不是用以实施问责制的立法,决议的法律效用只是因应重组决策局而转移某些法定权力。

  如果我们明白根据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决议的目的及效用,我们便可清楚理解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假如六位议员针对法定职能移转提出的修订案获通过,一方面会把部份法定职能,转移给七月一日后不会再存在的局长。另一方面,七月一日上任负责有关范畴的局长要为其政策负责,但是却不能行使有关的法定职能。简单来说,如果议员的修正案获通过,会產生一个「有责无权」的局面,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

  至於何俊仁议员的修订案,旨在把决议的实施日期,仍然定为七月一日,但繫於行政长官於宪报刊登何议员所草擬的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事实上,政府已承诺在七月一日前將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在宪报刊登,我们认为没有需要把这项承诺和安排写入决议內。此外,何俊仁议员修正案所夹附的守则文本,並没有包括政府在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所承诺会作出的修订,这些修订达七项之多。不知道何议员是忘记把它们写在守则中,或是认为没有需要作出这些修订。考虑到我们在专责小组委员会会议中作出的承诺和制订一份政府和立法会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守则的需要,政府反对何俊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虽然政府与议员在討论新制度过程中,在某些课题上的意见和部份议员的意见並非一致,但我相信绝大部份议员和政府都有同一目標,就是希望主要官员问责制能使政府的施政更有效,达致良好管治的目標。为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投票支持政府的议案,落实重组决策局的配套安排,配合於七月一日实施问责制。

  多谢主席。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