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政府议案的发言全文 |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立法会通过支持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议案。 自从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之中,勾划出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框架集后,立法会及社会各界人士就问责制的讨论从未间断,可见市民大众对推行问责制的关注。在这段期间,我们除了参与有关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讨论外,也听取了很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在制定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具体安排时,充份考虑并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令问责制能够更臻完善。 行政长官上月十七日在立法会公布问责制的具体内容后,各方面更广泛的讨论随之而来。立法会特别成立了小组委员会,每个星期开会两次,每次四小时,就新制度的各项细节作出详细的讨论。此外,立法会并安排了公听会,听取大众的意见。 其他的政治团体、民间团体,都纷纷讨论这个课题;这些讨论是健康和有建设性的,通过这些讨论我们得悉大众对问责制的意见、疑虑或者他们的误解;不论是在立法会议事厅之内或之外,我们在参与讨论及答复问题的过程中,有需要进行更深刻和透彻的思考。我们一方面有机会向大众解释我们的构思,解除他们的疑虑;另一方面亦有机会参考大众的意见,让我们可以适当的修正和优化建议中的新制度。除了在会议中提出意见外,小组委员会委员亦作出了很多书面提问,截至五月二十七日为止,小组委员会提出了超过八十项的书面跟进问题,我们已全部予以书面回应。至于公众人士在公听会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我们亦已一一作出书面回应。 今天,我先将焦点从细节上拉开,再从一个广阔的角度看事情的整体,我想再次重申推行问责制的背景、目标及新制度的优点,以便记录在案。 (I) 为什么非改不可 一九九七年回归后,我们按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新局面,令香港市民更认识到有需要好好的管治香港。他们对政府有更高的期望,并且要求司、局级官员加强承担责任,包含在有需要时引咎辞职。但这种要求与公务员既定的任免制度并不相符。 回归后,立法机关和新闻界对政府的监察更加进取、批评更加尖锐。这些当然都是一个文明开放社会应有的特质。但另一方面,局长不但要负责制定和落实政策,更加有需要向立法会和公众人士解释政策,争取支持。任务量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但任务成效未必尽如人意。 (II) 目标 因应社会的演变,政府需要与时并进,我们认为应该引进问责制,以满足今日市民的要求和期望。问责制的具体目标有六项: 一. 加强主要官员对其政策范畴承担的责任; 二. 使政府高档官员更加用心体察民情,确保政府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的诉求; 三. 吸纳社会上最优秀和最合适的人才出任主要官员,服务社会,完善管治; 四. 加强政府与立法会进一步协作; 五. 更好地协调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有效推行政策和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 六. 保持一支常任、专业、廉洁及政治中立的公务员队伍。 (III) 问责制具体安排的重点 要有效达致上述目标,我们认为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设计须包含七个元素,缺一不可。 一. 问责制主要官员须为政策范畴内的事宜全面承担责任,在极端情况下,甚至需要辞职; 二. 问责制主要官员不能纳入公务员编制,公务员的任免制度不适合用于问责制主要官员; 三. 问责制主要官员的人选可以来自公务员队伍或来自社会各界人士; 四. 问责制主要官员必须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五. 问责制主要官员应被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参与最高层的决策过程; 六. 问责制主要官员必须更主动地接触市民,体察民情,确保政府更好的回应社会的诉求;以及 七. 问责制主要官员必须更积极与立法会议员沟通。 根据上述考虑,我们发展出问责制的具体安排,包含三个重点: (1) 聘用安排 首先,新制度下的聘用安排更具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从公务员队伍以内或从社会各界人士中挑选最合适的人士担任主要官员。新的聘任制度可以广纳有才能、有承担和有新思维的人士,出任问责制主要官员,为市民服务。 问责制主要官员不再是用公务员条款聘用,可以真正承担政治责任,满足市民在这方面的期望。 (2) 清楚界定问责制主要官员的权责 第二,问责制主要官员的权责分明。他们将分管各自的政策范畴,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各主要官员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可以更好的接受问责,向立法会和市民大众交代,以争取支持。 行政长官会向他们下放权力,委任他们为行政会议成员,参与政府最高层的决策过程,可以更好地协调政策出台的先后缓急和资源的分配。 另外,主要官员需要为其政策范畴内的事宜承担责任,向市民和立法会交代,并接受质询。如有重大政策失误,在极端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辞职。 (3) 强化重视民意民情和承担责任的文化 第三,引入问责制将会强化重视民意民情和承担责任的文化。主要官员需要主动接触市民,制定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包含更多落区,直接和市民沟通,了解民情;积极通过传媒发放信息,解释政策,让市民了解其政策理念,凝聚社会共识。 问责制主要官员必须主动和立法会议员沟通,建立互信,加强协作,积极听取和考虑立法会的意见,争取立法会支持他所推行的政策。 (IV) 制定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接着,我想讲讲政府制定问责制的基本原则。在制定问责制的过程中,我们坚守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问责制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合宪。我想指出,在小组委员会讨 论之中,有议员对问责制是否合宪合法提出质疑,我们已经清楚阐明问责制完全合法合宪。特区政府是在符合《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问责制,而问责制的各项安排,都绝对符合《基本法》上的规定。 第二,推行问责制的同时,我们必须确保公务员体系的完整,为香港保持一支常任、中立、廉洁和任人唯才的公务员队伍。 行政长官在四月十七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已经清楚表明,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公务员的招聘、考核、升迁、调配和纪律处分的制度,不会因引入问责制而作改动。在问责制下,公务员队伍的固有优点将继续保留,并发挥得更好。 (V) 民主普选及政制发展与问责制的关系 李柱铭议员对政府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订为支持以民主普选政制为基础,并向立法会问责的主要官员问责制。 众所周知,当前只有部分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亦必须按《基本法》的规定,并且按照循序渐进这个原则,最后由普选产生。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普选产生的立法会及行政长官都必然是二○○七年以后的事。这样看来,我们现时,甚至短期内,当然是无法满足李柱铭议员的要求。然则,李议员是否提出在未进行全面普选之前,我们便不应该,我再强调是不应该推行问责制呢?修正案是否要求以全面普选作为推行问责制的先决条件呢?若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我觉得我们今天对修正案的辩论可在此退出,因为按照李议员修正案的建议,在未进行全面普选前,任何就问责制的讨论都没有大意义,我们亦无须花时间辩论修正案。 若果李议员的修正案的目的,并非是要求以全面普选作为推行问责制的先决条件,那李议员所指的民主普选政制为基础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应如何理解呢?为了达到今天辩论的目的,我深信李议员稍后会向大家解释清楚,否则我们为修正案进行的辩论便会变得毫无价值。 至于建立一个向立法会负责的主要官员问责制,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按《基本法》的规定向立法会负责已是清楚不过的事,无须重复。事实上,《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区立法会负责:运行立法会通过已经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是须得到立法会批准。在推行问责制后,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按《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更好的对立法会负责。 (VI) 结语 在过去个多月来,从各界在不同的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看来,我们可以说社会上意见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大家都支持施行这个新制度,认同「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设计有助政府达致精简结构、加强效率,以及为市民提供更好服务的目标。 最近,民政事务局委托AC Nielsen公司就主要官员问责制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六成半的受访者支持推行问责制,并且有接近六成的受访者认同应该在今年七月一日实施问责制。另外,有超过六成的被访者同意,行政长官需要委任一班理念相近的官员,协助他制定及运行政策。更有接近八成的受访者赞成日后行政长官将权力下放予问责制司长和局长,让他们有权力去制定和运行政策。这帮助什么呢?这显示了一个客观的事实,就是市民大众普遍认同特区政府尽快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 主席,尽管政府与议员在数项有关问责制的安排上意见并不一致,但我们相信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便是要加强特区政府的有效管治。只要大家先踏出第一步,在新一届行政长官任期开端时实行问责制,我们可以从实践经验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要官员问责制,无须再停留在纸上谈兵,在设计上纠缠的讨论。为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投票支持政府的议案。 多谢主席。 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