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就如何建立更完善的问责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思,勾划了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推行问责制度的要领。建议在特区政府高层架构中引入一种新的主要官员聘用制度,適用於三位司长和大部分决策局局长,他们会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直接参与制定政府整体政策,决定资源分配和推行政策的缓急先后,他们会为其工作的成败全面负责。

  在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后,政务司司长在香港电台的「香港家书」中进一步阐述构想的內容:將来三位司长和大部分决策局局长在政府內部构成一个新的决策阶层,在一个类似內阁的制度下,他们须对辖下政策范畴的施政得失负上政治责任。这个做法可以一方面回应社会上要求高层官员就施政的成败得失负上政治责任的诉求,另一方面亦可以令公务员继续保持中立。

  其实这议题过去曾在本会內和在社会中有过不少討论。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研究如何完善问责制后的一年中,立法会议员、学者、评论者及传媒纷纷提出他们的见解,其中本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在今年较早时更公开諮询公眾意见,我们亦已非常细心分析这些意见。

  在今年《施政报告》发表后,学者、评论者及传媒纷纷提出不同意见,今日议员亦发表了进一步的看法。我们看到社会上对政府高层加强问责是有很大的共识,但对於一些具体细节则比较意见纷紜,我们会继续听取各界的意见。我们预期在未来的数月里,在政制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中和各位议员就各项相关问题继续探討、交流和諮询。我们亦会继续和学者及评论者交流,並且留意和考虑各界人士和传媒的其他意见。

  现在我想就着几个意见,作出初步的回应。

  有议员质疑,在未有全面直选前,这构思如何能增加政府高层的问责性,如何能令政府施政做得更好。

  在行政长官提出的构想中,主要官员要为他们政策范畴內的事情全面承担责任,由於他们的得失繫於他们政策的成败,所以他们自然有强烈的诱因去小心聆听市民的意见;走到市民当中,去清楚了解市民的诉求;尽可能制定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確保政策得以有效落实;並向市民大眾提供优质的服务。他们亦將有更大的结构性诱因与立法会加强沟通,爭取立法会支持,以確保他们提出的立法及拨款建议得到立法会通过。有权有责的主要官员將会更尽心聆听和考虑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有利於他们与市民和立法会加强了解、沟通和合作,令政府政策更贴近民意,令施政更顺畅,而行政和立法间亦可更好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合作关係。

  初步构想中的安排,一方面釐清各司长、局长主要官员的权责,另一方面让他们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直接参与制定政府总体政策,决定政策和法律草案出台的先后缓急,以及整个政府的资源分配;他们会有更广阔及全面的视野,可清晰知道他们范畴內的政策跟其他主要官员的政策的衔接关係,这有利於政府更好地协调制定和落实跨部门的政策。作为行政会议成员,各主要官员可以更有效地协助行政长官总览全局,评估各项政策推出的合適时序,因应市民的期望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而作出恰当的决策,这种种都有利政府更贴近民意,更完善问责,更有利於政府的有效施政。

  有意见认为问责制官员,会唯行政长官之命是从,行政长官进而集中权力,任人唯亲,而立法会又无从监管。

  行政长官物色一些与他有共同理念的合適人选一起组成领导班子,可以避免政策混乱及政出多门,这是理所当然的,並不能说成是任人唯亲。在很多民主国家,行政首长亦会挑选一些获他信任的人士出任行政机关的要职,行政首长与一批跟他有共同管治理念及价值观的人士组成管治班子,自然可以加强默契和合作,这有利於促进有效施政。

  问责制官员,不可能漠视民意,因为他们有清晰的权责,他们需要站到台前解释和推介政策;他们並且要出席本会会议,答覆质询和参与动议辩论。他们要成功推行政策,必须得到立法会和市民大眾的支持。如果他们漠视民意,在工作上自会遇到很大的阻力,立法会亦可在这方面发挥很大的影响力。最终如果政策推行失败,他们可能需要考虑引咎辞职。

  行政长官挑选问责制主要官员的权力並不会因引入新的聘用制度而扩大,《基本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提名並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他亦是根据《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而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员的职务,现在如此,將来亦是如此。

  有意见认为问责制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未能体验接受公眾问责。

  其实,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作为公务人员接受行政长官的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这是理所当然的。目前所有的主要官员最终都是对行政长官负责,將来问责制主要官员亦是如此,在这方面我们並没有任何重大的改动;而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行政机关內的官员都是向行政首长负责。

  主要官员必须对特区政府负责,这点在《基本法》中已清楚订明。《基本法》亦具体规定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在《基本法》的框架內,行政和立法机关各有其角色,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互相制衡,在新制度下,问责制主要官员將会全面为自己的政策范畴承担责任,为施政成效作出交代,这是迈向更问责的一步。如出现严重的施政失误,有关官员除会受到公眾严厉的责难,新制度更提供弹性,以便及时採取適当的补救措施,包括引咎辞职。

  有意见认为在新制度下,问责制主要官员並非常任,因而只顾及短期的成果,而不考虑香港的长远利益。以较具弹性的合约形式聘用主要官员,並不代表受聘的官员视野会较长俸制的官员狭窄,亦不表示他们在制定政策时不会作长远考虑;目前公务员中已有相当数目的高层官员以定期的合约形式聘用,並未见得他们在制定政策时只顾短期效果,而忽略长远的影响。

  如果將来问责制主要官员制定的政策是短视的,只顾眼前利益的,而没有考虑对香港长远的影响,立法会、传媒以至公眾自会抨击这些官员的政策。他们都可以发挥监察作用,向有关的官员施加压力。在新制度下,问责制主要官员要全面承担政治责任,他们不可能漠视市民大眾对他们所提出的政策的批评。脱离民意的短视政策是不能获得普遍支持的。

  有意见认为,行政长官提名问责制主要官员应先諮询立法会的意见,更有意见认为提名应先获立法会同意,如立法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主要官员便应辞职。其实主要官员的任免安排在《基本法》已有明確的规定:主要官员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並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我们必须遵照《基本法》的规定去做。

  亦有意见认为,新制度架床叠屋:开设问责制局长、保留目前局长级的公务员职位,加上各部门原有处长这三层架构毫无必要。我不同意这些意见。我们实在有必要保留现时决策局內的公务员职位。在新制度下,问责制主要官员的工作范围及层面很广泛:他们要广纳各方意见、制定政策、推行政策和確保提供具效益的服务;在履行他们的责任时,他们需要高层公务员的支援,要倚赖公务员分析政策问题及落实决策,尤其是目前局长级的公务员將要大力协助问责制主要官员掌握资源及管理、进行有效的內部统筹、监管及落实政策及確保政策的適时检討和修订,这些工作的层次及复杂性是需要由目前局长级的公务员处理。基本上在问责制之下,三位司长和各局长將负责制定政策,承担政治责任;其他各公务员职级则负责落实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职务。

  我们期望政府能制定优质的政策,又希望政策得以有效落实,就必须要有合理的人手安排,我们有必要巩固政府的高层架构及人手,以便政府可以一方面制定符合民意和针对时弊的政策,另一方面確保施政顺畅。在引入问责制后,我们预期局和处的关係会更为密切,以確保全面落实政策。

  主席,我们是基於香港的长远利益而提出这样的构想,我们需要一套因应社会及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与时並进的制度,我们需要有效地回应市民对这方面的诉求。在施政报告中所提出的构想有利政府更好的掌握社会的脉搏,加强高层官员回应社会环境变化的速度及能量,並且可以更好的协调政策,確保有效地落实政策及提供优质的服务,强化与立法会的合作,迈向更完善的制度、更接受问责的政府、更高的施政水平。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