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题:选举申报书的查阅和抄录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投诉,他们表示最近前往选举事务处查阅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就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提交的申报书时,只获准阅览而不准抄录详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选举事务处过往曾否容许公眾人士抄录候选人的申报书详情;若然,为何就刚过去的行政长官选举採取不同的做法;

(二)公眾人士抄录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详情是否违法;若然,有关条文的详情是甚么;若否,会否考虑让公眾人士这样做;及

(三)会不会考虑將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的复本上载政府网站,以便公眾人士查阅有关详情;若会,何时落实;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单议员的问题,现答覆如下:

关於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份,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选举事务处会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一年之內,把候选人提交的选举申报书,备存於办事处,而副本可供公眾查阅。公眾亦可以要求提供选举申报书或其任何部分的副本,惟该人须支付复印费。由於法例並无明文容许或禁止查阅者「抄录」选举申报书的內容,选举事务处以往採取较审慎的做法,並不容许查阅者抄录选举申报书的內容。但因应最近公眾就有关做法所提出的意见,选举事务处经详细考虑之后,已经放宽有关规定,容许查阅者抄录选举申报书的內容。

就问题的第三部份,选举事务处目前没有安排將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的表格复本上载网页。现时把选举申报书存放於选举事务处供公眾查阅、抄写及取得副本的安排,已经提供足够透明度,亦符合法例的要求。至於將来会否作这样安排,这问题须作进一步考虑。若採取任何此等安排,必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有关规定。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