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框架

  行政长官董建华今日(四月十七日)向立法会介绍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框架。

  推行问责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主要官员对其负责范畴的承担;確保政府更好回应社会的需要;加强政策制定的协调;加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合作;確保有效推行政策和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七月一日实施新的问责制度。

  以下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主要內容:


聘用条款和条件
───────

  將引入一套新的聘用制度,適用於行政长官之下最高层的政府官员,即司长和局长。这些主要官员將以有別於公务员的聘用条款聘任。

  在新制度下,行政长官可从公务员队伍內外物色才德兼备的人士,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为主要官员。他们並非公务员,会以合约制聘用,而任期不会超逾提名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人数和政策范畴
───────

  问责制下聘用的主要官员共有14位,即3名司长和11名局长。他们的职称如下:

政务司司长
財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
政制事务局局长
经济发展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环境及衞生福利局局长
財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问责制主要官员须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在其负责范畴的事宜出现严重失误时下台。他们也可能因严重的个人操守问题或不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而离职。

  他们会被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各自负责其范畴內的所有事宜。各司长和局长直接隶属行政长官,並会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也会直接参与政府资源分配的决定。他们对直接隶属他们的人事任命及分配给他们的財政资源有更大的操控权。他们的职责包括:

* 掌握民意,在服务社会时考虑到市民大眾的需要;
* 设定政策目標和目的,构思、设计和调整政策;
* 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直接参与討论和决策,为行政会议的决定承担集体责任;
* 就政策、立法、收费和公共开支的建议,爭取公眾和立法会的支持;
* 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提出法律草案和动议辩论,参与议员提出的动议辩论和回应议员的质询;
* 出席立法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会议,参与重要政策事项的討论;
* 执行法例赋予他们的法定职能;
* 监督属下部门提供的服务,確保政策能有效地落实,以及达到理想的效果;以及
* 为政策的效果和执行部门提供的服务承担全部责任。


政务司司长、財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的角色
────────────────────

  政务司司长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政务司司长会协助行政长官,督导某些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確保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得到妥善的协调。在涉及多个决策局的事务,这个角色尤见重要。

  政务司司长更会主理行政长官的政策议程中的指定优先处理项目,並会负责推动改善行政立法关係和擬定政府立法议程的时间表,也会继续执行法例赋予他的职能,包括处理上诉以及关於某些公共机构的运作。

  同样地,財政司司长也会协助行政长官监督相关决策局的工作,確保財经、经济和就业范畴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得到妥善的协调。他也会主理行政长官的政策议程中的指定优先处理的项目,他会继续行使各项法定职能,例如涉及公共財政和金融事务的职务。他会根据行政长官的政策议程制定政府预算。

  律政司司长会继续担任香港特別行政区的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基本法》,他会监督律政司的工作和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常任秘书长
─────

  在新制度下,有需要保留决策局的首长级薪级第8点(D8)公务员职位,他们会向相关的问责制主要官员负责。他们为决策局的工作所需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性质,与问责制局长不同。他们会协助局长管理政策局及部门,並会继续出席公开场合,包括出席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会议和接受传媒採访。出任这些职位的官员將改称为「常任秘书长」。


公务员体制
─────

  公务员体制会继续保持常任,任人唯才和政治中立。聘任、调配、升迁和纪律处分制度都会维持不变。公务员队伍会竭尽所能,继续就政策方案提出清晰直言的意见。一旦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有关的主要官员作出决定后,公务员都应全力支持该决定,並全面切实地执行有关议决。


法定职能的移转
───────

  推行问责制涉及分拆或合併部份现任局长的职权。在这情况下,有需要把有关的法定职能移转给个別新的主要官员。所需的法例修订必须在二○○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聘用条款
────

  问责制局长、律政司司长、財政司司长及政务司司长的年薪將分別为大约三百七十四万元、三百八十七万元、四百零一万元及四百一十五万元。

  倘若公务员在本年稍后时间减薪,问责制主要官员的薪酬会相应调整。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