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六题:政府根据《基本法》处理特区事务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政制事务局局长(局长)上月在北京与中央政府官员会面后,隨即向传媒发放一份供策略发展委员会辖下的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討论的文件。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局长在访京期间有否就上述文件的內容与中央政府官员商討;若有,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这做法会否损害本港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及

(二)当局过去曾就哪些政策与中央政府商討后才予以发表;商討的详情及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制事务局局长是应外交部的邀请,於五月二十一至二十五日访问內地。该次访问是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与外交部之间的既定互访安排进行,目的是加强彼此的沟通和交流。

  至於五月二十六日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討论的文件,一如政制事务局局长在访京其间向香港传媒表示,特区政府並没有在策发会秘书处发出文件前与中央政府官员谈及文件的內容。

(二)香港特別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通过《基本法》授予的。特区政府一直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处理特区的事务。

  特区的设立及其政治体制的设计,都是由中央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透过制订《基本法》作规定的,因此,中央有宪制权责审视及决定特区的政制发展。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如果我们要修订两个附件改变有关產生办法,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並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目前关於特区的政制发展事宜,正在香港內部透过策发会作討论。策发会的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刚在上个月的会议就有关普选的原则和概念的討论作总结,接下来会开展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可能模式的討论。策发会的目標是在明年年初就討论作总结。有关討论的总结可作为展开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础,我们也会向中央反映有关结论。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