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事务局局长与传媒的谈话內容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三十日)出席香港电台节目「城市论坛」后,与传媒的谈话內容(中文部分):

记者:(简述) 副局长是否需要获中央委任?

政制事务局局长:根据基本法,司长、局长须由特首提名,由中央委任,这是《基本法》在宪制层面的规定,当然我们会遵从这个制度继续去提名和委任香港的主要官员。但是在副局长这一层,《基本法》並没有规定要我们向中央提名,况且譬如现时的常任秘书长在行政方面是局长的副手,我们在香港內部便可以处理,所以副局长这一层我们不需要向中央提名,也无须由中央委任。由局长提名和由特首委任便已足够。但我们要符合《基本法》另一方面的规定,就是所有的公务人员都应该是香港的永久居民。

记者:(简述)有学者提出成立一个由政务司司长甚至特首领导的高层次的招聘委员会,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一切都要视乎明年第三任特首竞选之后他作出的决策,我们如何推动政治委任制度进一步发展。但根据我们现时的提议,先要由局长提名,然后由特首委任。

我亦相信第三任特首需要在內部,由自己和相关的司长、局长商量在每一个范畴应该委任甚么人为副局长和局长助理,我並相信提出来的人士,他们需要在社会上,大家都认同他有某一方面的专长和看到他对服务社会的承担,以及入了政府工作之后,要到立法会代表政府去做工作,去解释,与传媒交代政府的立场,所以我认为这种公眾监察是重要的,亦有助於增强整个政府的透明度。

记者:你是否认为无需要成立这个委员会?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在外国的这种政治委任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当选后,由总理或者总统和內阁成员大家共同商议之后作出的。由於已获委任的局长、副局长,他们都是政治公眾人物,继续受到传媒、议会和市民监察他们的工作,我觉得这个制度反而是最重要。但是刚才有学者提出是否我们內部要有一个委员会確保我们招聘的人员可以有承担、有能力去办事呢?我觉得这是一个积极的建议,所有在四个諮询期之內收到的意见,我们都会小心考虑。

(请同时参阅谈话內容的英文部分)



2006年7月30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