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行政长官及问责制主要官员成立信託管理资產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为了防止利益衝突,行政长官及部分问责制主要官员成立了「家庭信託」,以管理他们的资產。该项信託与「保密信託」的主要分別是,「家庭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亲属关係,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则须为独立人士,而他不须亦不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报告有关信託的投资和所持有的具体资產详情。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防止利益衝突的效用方面,把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资產交由「家庭信託」管理,与交由「保密信託」管理如何比较,请说明所得结论的理据;

(二)有何措施確保成立家庭信託能防止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利益衝突;及

(三)会否重新考虑规定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为防止利益衝突而成立的信託须为「保密信託」;若会,请说明有关规定的细节;若否,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推行问责制时,我们订立了《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下简称《守则》),《守则》订明问责制主要官员(下简称「主要官员」)须:

(1)確保在他们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並无实际或潜在的衝突〔《守则》第1.2(7)条〕;

(2)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守则》第5.1条〕;以及

(3)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衝突或潜在利益衝突的个案〔《守则》第5.3条〕。

  另外,《守则》第五章详细订明主要官员须遵守的各项防止利益衝突的规定。《守则》第5.7条规定,行政长官可按需要,要求主要官员採取適当的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

  在现行的利益申报制度下,主要官员每年均须按规定申报其投资和利益。有关內容会应要求公开供公眾查阅,让公眾知悉主要官员所持有的投资和利益。行政长官亦作类似的利益申报。

  除此之外,《守则》第5.4条规定,主要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

  刘慧卿议员的提问,主要关於以信託形式管理资產,以防止利益衝突的安排。我现逐一回答如下:

  就问题第(一)及第(二)部分,一般而言,信託是某人(即「委託人」)与另一人(即「受託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係,委託人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利益,把资產交由受託人託管,由他根据信託契约的条文管理或出售信託內的资產。受託人可以是个人或一间公司。

  所谓「家族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本人。香港法例並无特定条文界定甚么构成「家族信託」。

  至於「保密信託」,或称「全权信託」,在香港的法例下,並没有特定条文界定何谓「全权信託」;也没有任何关於成立「全权信託」,其运作或管理的条文。所谓「全权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將信託资產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权负责,而受託人须按照信託契约的条文行事。「全权信託」契约的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条文是,受託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委託人就信託资產或该等资產的管理、出售或投资事宜提供的任何意见、指引或指示。

  假如「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將信託资產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权负责,而委託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资產的投资、管理及出售事宜,该「家族信託」的避免利益衝突的效果等同一个「全权信託」。

  行政长官及个別主要官员把资產交由他人託管这项安排,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受託人是否可就信託资產的管理独立行事。只要行政长官和有关主要官员不参与信託资產的管理,並按照现行制度申报所拥有的资產,便能达致防止利益衝突的目的。

  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所申报的投资和利益,都会公开让公眾查阅,公眾、传媒和立法会都可以作出监察。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可採取不同的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透过成立「全权信託」管理其资產只是其中一种可行方法。我们认为只要能有效防止利益衝突,无需硬性规定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必须选择透过「全权信託」管理其资產。

  香港是一个高度透明的社会。正如我刚才所讲,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申报的投资和利益都是公开予公眾查阅的。我们相信公眾、传媒和立法会都会发挥其监察的角色。行政长官和个別主要官员透过信託管理其资產的安排,过去並没有出现利益衝突的情况。我们认为无需改变现行安排。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