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七题:与选举委员会的沟通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吴亮星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与选举委员会的接触与沟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结束后,当局就公共政策问题与选举委员会委员举行正式会议的次数,以及这些会议所涉及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內容;

(二) 当局为了在施政过程中更能掌握民意,有否评估其与选举委员会委员保持密切接触与沟通的必要性,以及现时这方面的工作是否足够;若有,评估的结果;及

(三) 有否计划加强与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接触与沟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吴亮星议员的问题,我们的整体答覆如下:

  为更有效处理公共政策,特区政府一向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吸纳市民的意见。行政长官和问责官员与社会各界保持联繫,听取有关业界及组织的意见,配合政策制订。有关政策局和部门的其他同事亦通过工作上的接触,加强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掌握民意。因应政策议题的性质,有关政策局和部门会採用不同的方法,收集市民的意见。

  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能是选举行政长官和选出本届立法会六名议员。八百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分別来自四个界別,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八百名委员当中,不少参与了政府諮询委员会的工作,也有相当数目的委员是有关行业或专业团体、商会和非政府机构等的成员。个別决策局或部门会视乎议题的性质,徵询这些组织或团体的意见。透过这些諮询安排,我们能吸纳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確保有关政策建议更能反映民意。

  在未来,特区政府会继续透过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不同组织或团体的参与,与他们沟通和联繫,致力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更广泛地吸纳他们的意见。

  今年三月,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安排了四场会面,就《基本法》中涉及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听取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