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一位国家领导人就本港政制事务发表的言论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覆:

问题:

  在本月六日举行的《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发表讲话时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区多少权,特別行政区就有多少权......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而一位內地法律学者则指出:「我们在討论政制发展的时候,仍然要以均衡参与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无论富人、中產阶级或者穷人都有参与的机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没有寻求中央当局澄清,委员长的讲话是否表示中央当局可以隨时收回已给予特区的权力;若有寻求证清,所得回应是甚么;

(二) 有没有评估委员长的讲话会否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若有评估而结果为会,有甚么补救措施;若评估结果为不会,原因为何?

(三) 有没有评估现行政制给予富人的参政议政机会,是否比给予中產阶级和穷人的为多,因而尚未落实均衡参与的原则;若有评估而结果属实,有甚么改善措施;若评估结果属否,理据是甚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已在《基本法》中充分反映。事实上,在「一国两制」下,特区的高度自治是来自中央授权。例如,《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別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人大委员长发表的有关讲话反映《基本法》的原则和规定。中央就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已透过《基本法》落实,不会改变。对於有评论指委员长的讲话会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是毫无根据的。

(三) 就问题的第三部分,特区的政制发展,必须符合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的政制发展原则,包括须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在发展香港的民主政制向普选迈进时,特区政府会確保能符合《基本法》的有关原则。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