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问责制主要官员避免利益冲突事宜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口头答复:
问题: 关于主要官员避免利益冲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下称「《守则》」)第5.4段订明:「主要官员在运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自《守则》实施以来,各主要官员就此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的累计次数,以及报告的详情是什么; (二)以主要官员与商界人士协作购入竞赛马匹为例,政府有没有评估这种行为即使属于公共事务以外的作为,是否仍会引起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因而须予申报或禁止;若有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什么;及 (三)会不会考虑更改《守则》,更清楚地规定主要官员须与其负责的政策范畴内相关行业的人士在私交上保持相当距离,例如订明主要官员须避免与这类人士进行任何协作计划(例如购入马匹)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增进私人交情的联谊活动,以免公众产生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印象;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复: 主席女士: 就何俊仁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回复如下: 《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守则》)第五章已经就防止利益冲突和有关投资或利益的申报和处理,作出有关规定。 《守则》所载关于申报利益的规定包含: (i)主要官员须每年申报其投资和利益,有关内容可供公众查看;这项安排能让公众审视主要官员所持有的投资和利益。〔《守则》第5.6条〕;及 (ii)主要官员在运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守则》第5.4条〕。 所有司长及局长均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履任后十四日内及其后每年的七月十五日或之前,在「供公众查看的利益和政党背景登记」上申报利益。申报的利益包含地产和房产(包含自住物业);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身分;任何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发出股本的百分之一或以上。 现时公众人士可通过主要官员每年在「供公众查看的利益和政党背景登记」提供的数据,得悉利益申报的详情。 《守则》第五章亦规定主要官员在运行职务时,必须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必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 政府当前并没有计划就《守则》作出更改。 完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