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选举宣传品的展示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刘千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为准备明年的行政长官选举,政府将于稍后举行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选举期间,地政总署要求所有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自费拆除在地政总署批准的展示点悬挂的路旁宣传品,而在选举退出后,议员需自费重新悬挂宣传品。根据经验,聘请人手拆除及重新悬挂宣传品的费用约为每个展示点四十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现时共获地政总署批准悬挂宣传品的展示点数目; (二) 有否计算议员自费拆除及重新悬挂所有宣传品的费用;若有,费用为何; (三) 会否考虑将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宣传品挂在议员现正悬挂的宣传品上,以代替要求议员拆除所有现有宣传品的做法;若否,原因为何; (四) 会否考虑只要求拆去议员在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所需的展示点的宣传品,让议员保留其他展示点的宣传品;若否,原因为何; (五) 去年的行政长官补选期间,当局亦临时取消已批核的展示点数目,当中有悬挂及没有悬挂行政长官补选宣传品的展示点的数目分别为何;及 (六) 在明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期间,会否再次临时取消已批核的展示点;若会,有关安排的详情? 答复: 主席女士: 地政总署在二○○三年推出「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以便有效管理立法会议员、区议员、政府部门和非牟利机构在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根据上述管理计划,地政总署负责审批申请个案,以及把指定展示点分配给个别申请人士/团体,作展示宣传品之用。根据管理计划的实施指引,在选举期间会暂停接受有关申请或暂时取消已批核的申请。 在选举期间选举主任会划定一些位于公共土地上的展示点,供候选人展示选举广告。 当局就问题各部分答复如下: (一) 根据地政总署的数据,获批准供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悬挂宣传品的展示点数目共有约一万三千一百个。 因应二○○六年十二月十日举行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就这些展示点之前所作的批核已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暂时取消,以供候选人展示选举广告。 (二) 地政总署并没有关于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拆除及重新悬挂宣传品所涉费用的数据。 (三) 将候选人的选举广告数据挂在原有的宣传品上,从而使后者无需于选举期间拆除的做法,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及实际上的困难,必须小心处理。这些问题包含: (a) 倘若选举广告的大小不足以完全复盖原有的宣传品,对选民可能构成的混淆; (b) 把选举广告挂在原有的宣传品时,对后者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问题;及 (c) 倘若原有的宣传品及选举广告对行人构成危险或不便而引致的责任问题。 (四) 倘若选举主任划定管理计划下的指定展示点,作展示选举广告之用,原有在这些位置展示的宣传品,便须拆除。在提名期开端前,有关的拆除任务应予完成。至于其他的指定展示点,如仍有的话,有关宣传品可继续展示。 (五) 在二○○五年举行的行政长官补选中,选举主任在全港各处划定了约九百五十个的指定展示位置,供展示选举广告之用。根据选举事务处所得的数据,当时在该等展示点并没有展示任何选举广告。 (六) 有关在二○○七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预计选举主任或会划定数目相若的指定展示点,供展示选举广告之用。任何原有在这些位置展示的宣传品,须于限期前拆除,具体日期待定。 完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