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回应策发会七位成员政制发展的意见

  就传媒搜索有关策略发展委员会的七位成员,今日(七月廿一日)发表有关普选原则和概念讨论的补充意见,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作出以下回应:

  「委员会秘书处于五月的会议后所发出有关普选原则和概念讨论的文档,是经会上委员讨论后而作出的总结。文档中行出有关的普选原则是符合《基本法》的,这些原则包含:

(一)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二) 政制发展的四项原则,包含: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及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三) 行政主导的原则;及

(四) 「普及」和「平等」选举的原则。

  在推动政制发展而修订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须按照《基本法》及2004年4月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处理。

  有关《公民权利和公权国际公约》,《基本法》第39条已订明有关规定继续有效。政府一贯的立场是,当《公约》于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就第二十五条(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这项保留条文继续适用,但在香港可落实普选,是因为《基本法》已将此订为最终目标。

  就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普选模式,策略发展委员会即将开展有关研究,并于7月28日的会议就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模式展开讨论。今后半年也会展开对立法会普选模式的讨论。特区政府就如何落实普选未有定案,欢迎个别委员和各界人士及团体提出具体方案。

  两个选举制度的任何改变,都要争取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是须同时得到功能界别和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员支持。所以,不同党派及社会各界须愿意以求同存异的态度探讨问题,才可推动香港未来的政制发展。」





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