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成为选民、当然选委等安排


(1) 选民登记特别安排

《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条例》)已于5月27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5月31日刊宪生效,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组成都有主要的改动。为了让选民登记资格受影响及新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特别选民登记安排由6月1日展开并已经在7月5日结束。

选民登记法定限期 2021年的特别安排
界别分组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
(1) 提交更改登记资料申请(不包括更改登记住址)
[有关限期已过]
7月5日* 7月5日*
(2) 提交新登记申请
[有关限期已过]
7月5日* 7月5日*
(3) 发表临时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 7月18日 9月26日
(4) 提出申索或反对期
(2021年的申索和反对个案只以书面形式处理,不设聆讯)
7月18日至7月22日(5天) 9月26日至10月9日(14天)
(5) 发表正式选民 / 投票人登记册 8月5日 10月29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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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选委会的当然委员

设有当然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1. 工程界(15席);
  2.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
  3. 法律界(6席);
  4. 教育界(16席);
  5.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
  6. 社会福利界(15席);
  7. 立法会议员(90席);及
  8.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下载:选委会当然委员的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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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提名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设有提名产生委员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如下:

  1. 科技创新界(15席);
  2. 会计界(15席);
  3. 法律界(9席);
  4.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15席);
  5. 中医界(15席);
  6. 宗教界(60席); 及
  7. 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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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选委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所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和团体(不论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界别分组投票人),都必须于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方能获纳入2021年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在9月19日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提名及投票。

有关截止日期已过,如果你现在提交申请,将会在编制2022年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时方会处理。

[按此下载: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登记表格(个人)]

[按此下载: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登记表格(团体)]

个人投票人

以下的界别分组由个人投票人组成,登记的优次如下: (当中(1)为登记优次最高的界别分组)

  1. 乡议局;
  2. 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及
  3. 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或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

团体投票人

其余的界别分组由团体投票人组成。(只有当然委员或经提名产生委员的界别分组除外)

各个界别分组的组成和登记资格

第一界别 第二界别 第三界别 第四界别 第五界别
工业界(第一) 科技创新界(取代资讯科技界) 渔农界 立法会议员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原属第四界别,二合为一)
工业界(第二) 工程界 劳工界 乡议局 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新)
纺织及制衣界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基层社团(新) 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  
商界(第一) 会计界 同乡社团(新) 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  
商界(第二) 法律界 宗教界 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新)  
商界(第三) (前香港中国企业协会) 教育界(原有的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合并)      
金融界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原属第三界别)      
金融服务界 医学及衞生服务界(合并)      
保险界 中医界      
地产及建造界 社会福利界(原属第三界别)      
航运交通界        
进出口界        
旅游界        
酒店界        
饮食界        
批发及零售界        
香港雇主联合会        
中小企业界 (新)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的提名委员名额及相关指定团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按此查看详情:选举委员会各界别符合资格登记为投票人的指明实体(参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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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会 — 功能界别选民

功能界别的特别选民登记安排

备注:

(*) 这三个界别为新增的功能界别,符合登记资格的个人和团体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 这界别将会新增来自中医的选民基础,有关个人应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选民基础受影响的功能界别

新增界别 删除的界别 合并界别 登记资格有改动的界别 取消个人选民的功能界别
  • 区议会(一)
  • 区议会(二)
  • 资讯科技界
  1. 渔农界
  2. 航运交通界
  3. 旅游界
  4. 饮食界
  5.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6. 医疗衞生界
  7. 进出口界
  8. 纺织及制衣界
  9. 批发及零售界
  1. 地产及建造界
  2. 商界(第二)
  3. 工业界(第一)
  4. 金融服务界
  5.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6. 进出口界
  7. 纺织及制衣界
  8. 批发及零售界
  9. 饮食界

特别注意:

委任获授权代表

有关持续运作达3年的要求

优次安排

任何人士/团体都不可在多于一个立法会功能界别登记为选民。凡同时有资格在两个或以上功能界别登记的人士/团体,除另有规定外,可选择在其中任何一个功能界别登记。

功能界别的登记优次规定如下:

  1. 由个人选民组成的功能界别

    1. 乡议局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当中(1)为登记优次最高的界别分组)
  2. 由团体选民组成的功能界别:团体如果同时符合资格在七个功能界别中的任何一个登记:即(i)渔农界;(ii)保险界;(iii)航运交通界;(iv)金融界;(v)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vi)科技创新界;及(vii)饮食界,以及符合资格在任何其他功能界别登记,该团体则只能在上述七个指明功能界别中的任何一个登记,而不能在其他功能界别中登记。为免生疑问,在该七个功能界别中则没有特别登记优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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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会 — 地方选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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