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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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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產生的目標」,而第六十八条则订明,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目標」。就担任行政长官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於本年三月二十四日会见部分立法会议员时,提出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別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官员及多名建制派人士多番引述该主任委员的言论,並指不符上述条件的,都不能成为行政长官。另一方面,有市民要求二○一七年由全港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於二○一六年的立法会选举,取消分组点票的表决方式及减少功能组別议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否研究上述担任行政长官的条件是否载於《基本法》,或凌驾於《基本法》之上;如研究结果为是,法律理据为何;如研究结果为否,政府如何確保关於上述条件的言论,不会影响政府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提出关於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方案;

(二)上述有关担任行政长官的条件,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场;若是,法律理据为何;若否,政府会否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订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在启动有关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政改方案的諮询时,提出一人一票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方案;及

(三)以取消分组点票的表决方式及减少功能组別议席作为目標来制定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方法,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场;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区政府会严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在適当时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展开广泛諮询,及启动宪制程序。

  对於行政长官的资格、品格及职责等要求,《基本法》內有相关规定。举例来说,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长官须年满四十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並在外国无居留权等;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等。至於行政长官的职责,《基本法》更有详细的描述,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第四十八条提到,行政长官要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要执行《基本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从宪制上来说,行政长官为特区首长,地位重要,由特区选举產生,中央任命,对中央和特区负责。故此,中央和特区对行政长官人选有较高期望是自然的,亦是应该的。

  社会各界近日都纷纷就各项与政制发展,特別是与行政长官选举相关的议题发表意见,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程序、提名多少名人选、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等等。政府欢迎这些理性、务实的討论,这有助我们为將来展开的諮询工作做好准备。特区政府现阶段没有既定方案,在进行公眾諮询时,特区政府会仔细聆听社会各界就有关议题所发表的意见及具体建议。当然,任何方案都必须建基於《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政改问题才有条件达成共识,推动香港民主向前发展,落实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標。

(三)《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產生。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目標。特区政府会在適当时候,就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展开广泛諮询,目前特区政府未有任何既定方案。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