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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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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规管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的情况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2年个人资料(私隱)(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实施。其中一项新规定是:个人资料使用者在把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直销),或提供个人资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销(直销用途)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並收到回覆表示不反对资料使用者这样做。《修订条例》有不溯既往的安排,如果有关机构在该项规定生效前曾通知其客户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的目的、曾向他们进行直销活动,以及他们从无拒绝该等直销活动,则该等机构可以在该项规定生效后继续把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作直销用途。不少银行和电讯服务公司等机构因此在四月一日前向其现有客户发出通知函件,表示机构会把他们的个人资料用於直销用途,如果客户不同意这做法,他们可通知机构行使选择权拒绝促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鑑於不少资料当事人並不知悉他们不理会通知函件,即表示同意有关机构继续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当局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有否评估上述规定会否因此不能有效地防止该等机构的现有客户的个人资料,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继续用作直销用途;

(二)是否知悉,各银行和电讯服务公司提供的安排(包括客户可否从该等机构的网页下载回应表格),是否便利其客户就上述於四月一日前收到的通知函件作出回应,拒绝把他们的个人资料用作直销用途,或於日后提出停止该用途的要求,以及该等机构提供的回应表格的內容有否违反公署於本年一月发出的《直接促销新指引》;若该等机构没有提供便利的安排或其提供的回应表格的內容违反该新指引,公署会否要求该等机构作出改善;

(三)是否知悉,大部分机构是否已在其回应表格內,让客户分別选择是否同意接收循不同途径(例如邮寄、人对人直销电话、流动电话讯息及电邮等)发出的直销信息;

(四)是否知悉,大部分机构是否已在其回应表格內,让客户分別指明他们是否同意该等机构(i)把其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机构的產品及服务,以及(ii)提供其个人资料予另一人以供用於直销;若没有提供这样的选项,公署会否要求该等机构作出改善;

(五)是否知悉,大部分银行是否已在其回应表格內,让客户分別选择是否同意接收不同种类的產品(包括存款、按揭贷款、私人贷款、信用卡、投资、保险及强积金產品等)的直销信息;若没有让客户作出该等选择,公署会否要求银行作出改善;及

(六)是否知悉,公署会於何时检討上述规定的实施情况,以保障个人资料在未得资料当事人明確同意下不会被用作直销?

答覆:

主席:

  经修订的《个人资料(私隱)条例》(《条例》)下,除非有关豁免適用,资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必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1)他擬如此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2)擬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3)擬就甚么类別的促销標的而使用;及(4)他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此外,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该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传达同意或不反对。上述资讯须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示,如属书面资讯,內容必须易於阅读。

  《条例》中的豁免安排,容许机构可在下述四个条件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毋须依从新规定而继续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在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前已收集的客户的个人资料。该四个条件是:(1)资料当事人已获资料使用者以易於理解和(如以书面方式告知)阅读的方式明確告知,其个人资料擬在或在直接促销中,就该类別的促销標的而被使用;(2)该资料使用者已如此使用该资料当事人的任何资料;(3)该资料当事人没有要求该资料使用者停止如此使用该资料当事人的任何资料;及(4) 该资料使用者没有就该项使用而违反於该项使用时有效的《条例》的任何条文。

  此外,不论在《条例》修订之前或之后,资料当时人都可隨时向资料使用者提出,反对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其个人资料,而资料使用者便不得如此使用该资料,否则便需负上刑责。《条例》修订后,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三年。

  就问题的各部份,答覆如下:

(一)如上文引言所述,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理应不会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直接促销中被使用。但无论如何,即使资料当事人从来没有提出拒绝其个人资料被用於直接促销,他仍一如以往继续享有隨时提出拒绝的权利,而资料使用者必须依从。

(二)至(六)《条例》並无就问题第(二)至第(五)部分所述的回应表格模式作出硬性规定,但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公署)已分別为机构及公眾人士发出「直接促销新指引」及「根据《个人资料(私隱)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资料单张,当中建议机构向客户就以下项目提供选择:(1)机构在直接促销中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2)容许机构本身使用其个人资料或提供个人资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销;及(3)可以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各种產品/设施/服务的类別。如资料使用者不提供选项,资料当时人可选择拒绝让机构使用其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予其他人作直接促销。

  至於有关各机构的回应表格安排,由於新规定刚实施不久,公署正密切留意机构的做法,並根据所接获的查询和投诉监察有关情况。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