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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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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欢迎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表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我们乐见委员会欣赏与政府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就委员会所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问题提供了回覆,及详细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就该报告於三月十二及十三日举行审议会后,於三月二十八日(日內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张琼瑶率领九人代表团到日內瓦出席审议会。

  发言人说:「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讚扬香港在一些重要范畴的工作,当中包括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於儿童捲入武装衝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確立经改进的酷刑声请审核机制,以符合高度公平標准;以及有关《家庭暴力条例》和《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修订。」

  审议结论亦包括委员会对一些议题的关注和建议,发言人认为应在適当的背景下理解这些议题。

  发言人补充说:「联合国公约监察机构所作的建议並非国际法律,故此並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是属於规劝性质。我们十分感谢委员会善意地向我们作出建议,但特区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治及广大市民的福祉负有最终责任。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环境和情况作出適当的判断,並依此行事。基於这个大前提,我们与委员会在实施其个別建议方面或会略有分歧。」

  「话虽如此,特区政府尊重委员会的意见。只要有关建议实际可行,我们会按照香港的独有情况落实该些建议。」

  关於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发言人指:「《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项权力包含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內,是特区宪制的一部分。政府的立场在別无选择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

  就委员会对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的关注,发言人说:「《基本法》已清楚订明普选行政长官及全部立法会议员是香港政制发展的最终目標。香港特区政府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推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以及立法会的目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十二月的《决定》,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办法。特区政府会在適当时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展开广泛諮询,並启动宪制程序。」

  委员会多次建议在香港成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就此,发言人指:「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关注及建议。但是,我们认为香港现时的人权架构──包括法治、司法独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现有的三个人权机构,即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和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以及一个自由和高度警觉的传媒──已为特区的人权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並无明显需要另设人权机构,与现有机制的功能重叠或取而代之。再者,上述人权机构已涵盖广受关注的主要人权议题。它们分別运作,还是在一个法定平台(如人权机构)上运作,並不削弱或减少对香港市民的人权保障。」

  委员会亦关注所有人,尤其是不同性倾向人士及少数族裔人士的平等机会。

  发言人说:「在香港,性倾向是个具爭议性的议题,我们的立场是任何人都不应因为任何原因,包括不同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当局透过全面公眾教育及宣传,以期在社会上建立互谅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措施包括通过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向公私营机构推广《消除性倾向歧视僱佣实务守则》;研究外国所採取的措施;提供热线处理查询及投诉;製作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在铁路站、巴士站、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刊登广告;以及与性小眾团体进行交流,更好地了解他们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以便策划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当局会继续聆听社会上不同的意见。」

  在教育方面,行政长官已宣布进一步加强支援少数族裔学生学习中文的措施,包括研究推行资助计划,以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为学生制订適切的中文学习目標,以及优化为非华语学生提供的暑假衔接课程,加强家长与学校合作,同时与少数族裔团体和非政府机构协作。当局会考虑持分者(包括非政府机构)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有关支援。

  就委员会针对终审法院近日在Ubamaka Edward Wilson 诉保安局局长一案(FACV 15/2011,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判决所作的观察,发言人表示:「政府完全尊重终审法院就Ubamaka案所作的裁决,並將继续依法行使权力及酌情权以履行有关出人境管制的职责。」

  委员会亦关注到香港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工作。就此,发言人表示 : 「香港现时的法例已为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执法工作提供扎实的基础。虽然没有跡象或证据显示香港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地、目的地或出口非法入境者的源头,但香港的执法部门会继续积极与本地及海外各合作伙伴保持紧密联繫,联手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就委员会对內地与香港分隔家庭的关注,发言人指:「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內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內地当局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在家庭团聚的政策目標下,內地当局由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设立『打分制』,为单程证制度订下公开和具透明度的审批准则。內地当局亦不时优化单程证制度。特区政府会继续適当地向內地有关当局反映社会各界的诉求。」

  回应委员会就警方处理公眾集会及游行的意见,发言人指:「香港市民享有集会游行的自由和权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所有人及团体均享有同样的自由和权利。警方的执行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会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眾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至於处理投诉警察个案的机制,《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订明法定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的职能、权力和运作,以及警方有法定责任遵从监警会根据条例所提出的要求。如果监警会成员对某项调查有疑问,可以会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以及要求投诉警察课提交有关投诉个案的任何文件或资料。监警会若不满意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可要求投诉警察课澄清疑点或重新调查有关投诉。」

  有关委员会对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可能受到的歧视或虐待,以及对外佣的保障及申诉渠道不足的关注,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一向致力保障所有工人,包括佔外来劳工极大比例的外佣。外佣与其他本地工人一样,享有相同及全面的法定僱佣权益。事实上,香港是少数为外来劳工提供与本地工人同等法定僱佣权益的地区之一。外来劳工可免费使用劳工处提供的全线服务,並可循司法系统申诉,包括在符合適用於所有人的申请准则下取得法律援助。此外,外佣亦获政府特別为其订立的『標准僱佣合约』的额外保障。该合约规定僱主须给予外佣不低於当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以及提供有合理私隱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代以膳食津贴)、免费医疗,以及免费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本地工人一般不会享有上述的权益。」

  「至於委员会建议取消『两星期规定』,这规定是要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及防止外佣在合约终止后逾期逗留或从事未经许可的僱佣工作。这项政策並不阻止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来港工作。此外,遭提前终止合约的外佣如遇以下情况,可容许在港转换僱主而无须先返回原居地,包括僱主因移民、派驻在外、死亡或財政困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被虐待或剥削。」

  「留宿规定是香港政府输入外佣政策的基石。与世界上的其他地区一样,特区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本地工人可获优先就业;在確定某些行业或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下,才准许输入外地劳工。外佣便是基於此原则而获准输入,以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短缺的问题。留宿规定已在合约內清楚订明,所有外佣在来港前均已知悉有关规定。」

  就委员会提出有关在家中施行体罚的问题,发言人表示立法禁止在家中施行体罚是个极具爭议性的议题,我们注意到类似法例並不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常规。话虽如此,政府每年举办全港性及地区为本的宣传运动和公眾教育活动,以唤起公眾关注家庭凝聚力和预防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儿童)的重要。我们期望透过不同的公眾教育和宣传活动,家长会更了解养育子女的责任和技巧,以及体罚可能对子女造成的伤害。

  关於家庭暴力,发言人注意到委员会欣赏当局推出不同措施和活动,以打击家庭暴力。发言人说:「我们可向委员会保证,政府会继续透过跨专业模式,及向受害人和其家人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服务,以打击家庭暴力。」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別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適用於香港的七条须定期提交报告的人权公约之一。

  香港特別行政区会於二○一八年提交其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报告。政府將会在报告內就委员会今次的提议作详细回应。发言人说:「期间,我们会配合委员会的要求,於一年內提供某些方面的资料。」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会將审议结论上载其网页,及將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机构。

  有关审议会的新闻公告及撮要,可参阅联合国日內瓦办事处的网页(www.unog.ch/unog/website/news_media.nsf/(httpNewsByYear_en)/02260CDFADFAE6F2C1257B2D004A66AA?OpenDocument)。

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