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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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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有关《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评论

  回应一些非政府组织有关《种族歧视条例草案》(草案)的新闻稿,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重申当局锐意消除种族歧视,及立法保障香港的所有人,包括少数族裔,免受种族歧视。

  发言人亦强调政府的一贯政策是透过提供支援服务,以促进少数族裔人士的机会。

  发言人说:「就草案第3条內有关法例適用於政府的情况,我们明白到所提的关注,尤其是以为条例草案给予政府广泛豁免的错误印象。因此,我们正研究修改这条文的可能性,以清晰地表示这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是適用於政府的。」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正在研究是否有空间调校草案第4条有关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与及间接歧视『切实可行』的验证准则条文,以处理这条文所提出的验証准则所带来的疑虑。」

  发言人並澄清草案第8条界定「种族」的涵义所指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与国际上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採用的定义相符。

  就草案內所列的例外条款,发言人解释这些条款是为確保法律条文清晰明確,以避免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出现误会和不必要的爭议。加入这些例外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数点:

(a)为確保一些旨在让少数族裔人士受惠和促进他们平等机会的特別措施不会被视作种族歧视;

(b)为確保在合法及合理的情况下,条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应享的权利和自由的;

(c)为清晰界定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使一些不擬规管的范畴在条例草案內获得明確的保障和澄清。

  发言人补充说:「各项建议的例外条款均已按照下列准则和基准严格审视,与国际普遍採用的原则一致。」

  这些准则为:

(a)有关条文有合理和必要的目的;

(b)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以及

(c)就目的和所需的保障程度而言,所列的例外情况是適度的。

  发言人说政府会与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紧密合作,以期在本立法年度內恢復条例草案二读。

  他並说:「中央政府已答覆联合国消除歧视委员会:中国政府將於近期提交履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报告,该报告的香港特区部份將会对《种族歧视条例草案》进行详细阐述。」

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