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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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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作用是什么?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条例)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歧视具有家庭岗位的人,便属违法。有关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动范畴内的家庭岗位歧视提出投诉,投诉范围并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任何人因另一人曾经或打算根据条例作出投诉,而给予该人较差的待遇,也属违法。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为投诉作证的人。

什么是家庭岗位?

“家庭岗位”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的岗位。

“直系家庭成员”,就任何人而言,指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而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人。这定义涵盖了获法律承认的各种关系,例如父亲、母亲、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儿子、女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侄女或甥女、侄儿或外甥、岳父或家翁、岳母或家姑、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上文未能尽录的关系。

什么是直接歧视?

直接歧视是指在相同或无重大分别的情况下,任何人给予具有家庭岗位或某家庭岗位的人的待遇,差于他给予并无家庭岗位或相同家庭岗位的人的待遇。雇主歧视须照顾年老父母的求职者,就是“直接歧视”的例子。

什么是间接歧视?

当某项要求或条件表面上看似不带歧视,而事实上对具有家庭岗位或某家庭岗位的人有不公平的影响时,便属于间接歧视。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只聘用可以不定时工作的职员,则很多负有照顾幼儿责任的人很可能未能符合这项工作要求。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支持有关要求或条件,该项要求或条件便可能构成“间接歧视”。

条例涵盖那几个活动范畴?

条例订明,任何人如果在指定的活动范畴内歧视另一人,即属违法。有关范畴包括:

  • 雇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或服务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谘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的资格;

  • 会社的活动;

  • 政府的活动。

提出申诉

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监察条例的执行情况。你如果受到你认为与条例规定有抵触的待遇,可以向委员会寻求协助。

任何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会随即进行调查,并鼓励争议双方和解。如果未能达成和解,而受害人决定诉诸法庭,委员会可以在法律程序上提供协助。委员会在处理所有申诉及查询时,都会紧守保密原则。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亲自向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生效日期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面生效。

平机会的联络方法

地址:
香港黄竹坑
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 : (852) 2511 8211

图文传真 : (852) 2511 8142

网上查询及投诉表格:请按此

电邮: eoc@eoc.org.hk [请留意,此电邮地址不适用于与反歧视条例有关的查询及投诉。]

(本文只提供有关《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一般资料,这些资料或有未详尽之处。如欲得知条例的详尽内容,可参阅该条例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