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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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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香港别行政区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即香港特区一九九九年五月所提交的报告的截稿日期)以来的新发展。本报告只会论述那些情况有所转变的条文。补充资料大部分反映香港在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的情况。不过,有数处地方的资料则反映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即香港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情况。我们藉此机会,把之前在主体报告中提及但未有列载的《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427章),纳入本报告的附件1内。

第2条:防止酷刑行为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

指称施行酷刑的事例

2. 我们在报告第13段说明,当局并没有收到任何报告,指称惩教署、香港海关或廉政公署的人员曾施行《刑事罪行(酷刑)条例》所指的酷刑。此外,除下文第3段特别论述的个案之外,警队亦无涉及这类的报告。不过,自该条例制定以来,当局共接获21宗涉及入境事务处的指控,但经调查后,全部指控均不能成立。此后,当局再没有收到涉及上述任何一个纪律部队的这类投诉。

指称警务人员施行酷刑

3. 我们在报告第14段中提到,一九九八年四月,四名警务人员(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长和两名警员)因殴打一名吸毒者,迫使他认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当局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检控该四名警务人员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的罪名,结果全部被判罪名成立。投诉人指称警方拷打他,在他的耳朵和鼻子灌水,并把鞋子塞进他的口里。涉案的督察和警长在定罪后均被判入狱六个月,而两名警员则被判入狱四个月。他们其后提出的上诉,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遭驳回。至于涉案的督察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亦已于一九九九年四月遭驳回。

第3条:以酷刑为理由而拒绝驱逐、遣返或引渡

引渡

4. 在报告第20段,我们说香港特区有多次引渡逃犯往外国的事例,不过,至今从未出现过行政长官须以某人可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而拒绝移交该人的个案。现时的情况仍然一样。

5. 在报告第19段的附注,我们说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为止,香港已跟1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协定(载列于报告的附件5),其中八项现已生效。其后,我们再与斯里兰卡签订双边协定,令总数增至12项。此外,我们与新西兰签订的协定亦已生效,即是有九项协定已告生效。现行的协定一览表载于 附件2

遣送离境及递解出境

6. 在报告第27段,我们解释,如可能遭遣送或递解离境的人声称他们在返回原居国家后可能会遭受酷刑,入境事务处处长与保安局局长会对他们的声称作出审慎评估;如有关人士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便会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评估1。当局如认为该项声称有充分理由支持,便不会下令遣送或递解该人。在评估有关的声称时,政府会按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过,迄今仍未出现过任何涉及酷刑问题的个案。自该报告提交以来,保安局局长收到一名可能遭递解出境的人提出的上诉,该人声称他害怕在返回原居国家后可能会遭受酷刑。上诉程序现正在进行中。

内地儿童:居留权证明书计划:张丽华和陈锦雅的个案

7. 这些个案涉及复杂的问题,而且一直备受争议。我们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报告(公约第十二条项下第230至238段)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个案的背景和发展。此外,我们在该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和二日就报告举行审议会前所提交的补充资料内,再作补充。由于事情复杂,因此我们现把有关资料(经所需的校订)转载于 附件3

越南船民

8. 在报告第33至37段,我们概述了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为止,滞港越南船民的情况。当时,香港仍约有1,060名难民正等候移居海外,他们居于新界西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管理的望后石中心。由于属开放式的中心,他们的行动并没有受到限制。这些人士如非没有家人侨居海外,便是本身有刑事罪行的纪录及/或有吸毒问题。这些因素,加上主要收容国对难民的同情心已告冷却,均令他们难以获得其他国家收容。此外,根据综合行动计划,尚有640名船民被甄别为非难民,其中包括390名"非越南籍船民"(指那些未获越南政府承认他们拥有越南国籍的人士)和250名基于种种原因而暂缓遣返的船民。另外还有37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和300名"从中国内地到港的越南人"。

9. 香港现时有973名难民和约560名"非难民",后者包括327名"非越南籍船民"和其108名家属。大部分非难民均获保释外出,并居住于望后石中心。另有132名船民则因健康欠佳、正在监狱服刑、涉及法院诉讼程序或因失烟而未能即时遣返。除此之外,还约有350名"从中国内地到港的越南人"。他们因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遣返中国内地的决定而暂缓遣返内地。由于上述法律程序仍在进行,各有关人士均获保释外出。

10. 到了二零零零年年初,当局察觉到余下的滞港难民获得别国收容的机会实在十分渺茫。在研究过所有其他方案后,我们决定唯一有效和彻底的解决办法,就是让所有滞港难民、"非越南籍船民"和其家属融入香港社会。那些因第8段所述理由而暂缓遣返的人士,待阻延他们遣返的障碍消除后,即会安排遣返。至于从中国内地到港的越南人,其情况一如上文第9段所述,并无任何改变。

11. 由于上述决定,当局将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底关闭望后石难民中心。现时居于中心内的约580名难民、430名越南船民和60名从中国内地到港的越南人将须迁出,而自一九九八年起代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管理该中心的香港明爱,会协助他们另觅居所。对于那些生计有困难的人士,他们可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并可能获得体恤安置。各有关方面,包括非政府机构均欢迎关闭中心的决定。该中心由于使用多时,现已变得十分残旧,无论在维修保养,结构和防火安全方面均出现严重问题。

12. 越南非法入境者继续偷渡来港寻找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共有953名越南非法入境者抵港。他们如其他非法入境者般,一经截获,即被扣押,当局并会安排尽快将他们遣返越南。

第8条:引渡安排

13. 我们在报告第47段解释,《逃犯(酷刑)令》援引《逃犯条例》订明的程序,以处理由公约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就公约所订罪行而提出的引渡罪犯要求。有了这套程序,政府便可将涉及酷刑的罪犯引渡往公约所适用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即使提出引渡要求的司法管辖区是在行使有关罪行的治外司法管辖权,政府亦可批准引渡要求。报告拟备之时,政府从未接获这类要求,现时情况也是一样。

第9条:在酷刑罪行方面相互协助

14. 我们在报告第50段说,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为止,香港特区政府已与澳洲、法国、s 西兰、英国和美国签订相互法律协助协议。其后,特区政府再与南韩、意大利和瑞士签订这项协议。与澳洲、法国、新西兰、美国和南韩签订的协议现已生效。我们现正草拟有关的附属法例,使特区政府与意大利、瑞士和英国签订的协议得以生效。

第11条:检讨对被逮捕或拘留人士进行盘问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

执法机关

15. 我们在报告第59段解释,政府在一九九七年谘询公众意见后,便就执法机关在截停和搜查、进入处所、搜查和扣押、逮捕和拘留等权力方面,实施了一项为期三年的改善计划。在这计划推行期间,我们又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执法人员在调查刑事案件时套取体内和非体内样本,订立法定管制措施。

查看身体受虐待/酷刑征象的措施

16. 我们在报告第64段指出,法例规定巡狱太平绅士须定期巡视监狱,并就所发现的弊端向惩教署署长报告。署长须考虑巡狱太平绅士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因应这些意见和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藉此机会告知委员会,我们于一九九九年向非官守太平绅士征询意见,以检讨现行的太平绅士制度。我们现正根据检讨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去改善这个制度,其中一项措施,是容许太平绅士更经常地探访他们所选择的某个或某类惩教机构,使他们可监察有关进度,并跟进先前探访时犯人所提出的投诉和其他问题。其他措施则为方便太平绅士进行突击探访而设。

犯人在拘留期间自杀

17. 我们在报告第66段指出,一九九七年有四名囚犯在拘留期间自杀身亡,其后再有三宗自杀个案发生,而有关的死因研讯仍在进行中。死因裁判官提出了一些建议,防止日后发生同类自杀事件,部分建议已付诸实施,其余则仍在研究中。当局已发出一项常务训令,容许控制室人员酌情决定应否召唤救护车,而毋须等待指定医务人员的指示。

18. 一九九八年全年共有七名囚犯自杀身亡,而一九九九年则有四名。死因裁判官已就这两年所发生的个案调查了其中九宗,结果发现惩教署人员并没有行为不当。其余两宗个案则有待死因裁判官进行研讯。

入境事务处

19. 我们在报告第68段指出,我们在安装所需录音及录影设备后,正逐步采用这些设备来进行查问工作。自一九九八年七月起,入境事务处总部有两间装置了所需设备的会面室已开始使用。在二零零零年底前,会再有五间这类会面室投入服务,一间在赤鱲角(香港国际机场2 ),两间在九龙马头角入境事务处特遣队办事处,余下两间则在入境事务处总部。

香港海关

20. 我们在报告第69段指出,如查问疑犯的地方装有录影设备,香港海关一向会在事先征得疑犯同意下,把查问疑犯的过程摄录下来。报告并指出,海关正装置额外的设备作此用途,当时预计可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开始使用。其后,海关再有两间装有录影设备的会面室投入服务,使海关合共拥有五间这类会面室。筹建中的新办事处亦将增设这类会面室。

应用电痉挛治疗法

21. 以下资料更新报告第84段附表的有关数字

1997-98 1998-99 1999-2000
(截至2000年2月止)
接受电痉挛治疗法的病人数目 180 217 167
治疗次数 1,080 1,482 1,205
每名病人接受治疗的平均次数 6 6.8 7.2

第12条:对酷刑行为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22. 们在报告附件9,列载由投诉警察课处理并经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3 )通过的个案统计数字。我们在报告第88段指出,该等数字显示有关指称遭殴打的投诉个案数目已持续下降。在一九九七年的1,324宗殴打指控中,只有七宗查明属实,当中并无发现构成酷刑行为的个案。这个趋势持续至今。一九九八年,共有941宗殴打指控,其中七宗查明属实,而一九九九年则共有1,275宗殴打指控,其中两宗查明属实。

23. 我们在报告第89段解释,一九九六年七月,政府向当时的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以便把警监会转为一个法定机构。不过,其后由于有立法局议员动议大幅修订该条例草案,而所提出的修订如获通过实施的话,会妨碍投诉警察制度的有效运作,与条例草案的主要原则背道而驰,所以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六月撤回该条例草案。我们在第90段表示,政府正检讨条例草案的条文,并研究未来的路向。我们现在很高兴告诉委员会,保安局局长已承诺在下个立法年度,再就这项建议向立法会提交一条新的条例草案。

24. 与此同时,我们正不断致力改善投诉警察制度,使制度更具透明度。举例来说,警监会于一九九九年九月扩大其"观察员计划"4,委任已卸任的警监会成员和其他社区领袖作为监察投诉警察课调查工作的"特委观察员"。

惩教署

25. 我们曾在报告第92段,解释惩教署投诉调查组平均约需八个星期完成一宗个案的调查工作。我们很抱歉告诉委员会,由于个案数目近年不断增加,令这个目标变得不切实可行。现在,简单个案的目标回覆时间是十个星期,而复杂个案的目标回覆时间则为18个星期。一九九七年共有204宗投诉个案,一九九八年共有303宗,而一九九九年则共有447宗。

入境事务处

26. 我们在报告第94段解释,有关入境事务处人员态度、行为或工作效率方面的投诉,都由该部门的投诉组处理,而调查工作通常会在两个月内完成。上述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改变。

香港海关

27. 我们在报告第95段解释,所有由海关副关长负责监察调查的投诉,均须在六个星期内处理。这个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改变。

廉政公署

28. 我们在报告第96段指出,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是由行政会议召集人担任主席。当时的主席现已卸任,其继任人亦是行政会议成员。我们在报告第98段指出,一九九七年,有关廉署及该署职员的投诉共有30宗,其中19宗涉及超过一项指控;而全部投诉涉及的指控共76项。大部分投诉(占总数47%)指称廉署人员行为失当,另外33%指称廉署人员怠忽职守,余下的20%则指称廉署人员滥用职权或不满廉署办事程序。

29. 一九九八年,有关廉署及该署职员的投诉共有25宗,其中14宗涉及超过一项?控,而全部投诉涉及的指控合共54项。大部分投诉(占总数56%)指称廉署人员行为失当,其余则指称廉署人员滥用职权(20%)、怠忽职守(18%)或不满廉署办事程序(6%)。一九九九年,有关廉署及该署职员的投诉共有37宗,涉及指控合共110项。其中56%的投诉指称廉署人员行为失当,其余则指称廉署人员滥用职权(23%)或怠忽职守(21%)。

30. 我们在报告第99段解释,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所审议的32宗投诉个案5 中,有九宗查明属实或部分属实,包括扣押财产而未有及时发出收条,以及未有向被扣留者解释延长扣留期的理由。

31.一九九八年,委员会共审议了26宗投诉个案5,其中六宗查明属实或部分属实。这些投诉包括指称廉署人员对不满的市民无礼或有所怠慢,没有更新调查记录,对投诉人造成不便,以及未能就市民在廉署办事处内接受问话时所提出的查询给予满意的答覆。至于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所审议的30宗投诉个案5 中,有七宗查明属实或部分属实,包括无礼貌、未有把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及未能出示证件。

第13条:投诉的权利

惩教署

32. 我们在报告的第106段提到,在一九九七年,囚犯向惩教署辖下的投诉调查组共提出了204宗投诉,这个说法其实并不正确:204这个数字是包括了惩教人员、市民和囚犯的投诉,而囚犯所提出的投诉只占161宗,其中有十宗查明属实。对于此一错误,我们谨向委员会致歉。一九九八年,囚犯提出的投诉有236宗;一九九九年则有352宗,其中有七宗查明属实。

向申诉专员提出的投诉

33. 在报告的第111和112段,我们说到在一九九八年七月,申诉专员发表了一份报告,当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有关改善惩教署投诉处理制度的建议。政府正积极落实其中切实可行的建议。自报告发表后,已推行的改善措施包括加强宣传该投诉制度,并加强培训惩教人员处理投诉的技巧。

大屿山蔴埔坪监狱事件

34. 我们在报告的第113段解释,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监狱的惩教人员采取行动,制止了两帮囚犯引发骚乱。调查委员会其后调查此事,并提出加强监狱管理措施的建议。惩教署根据调查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对于调查显示署方在处理事件上有不足之处和须作切实改善的地方,监狱管理层对此极为重视,并已加强对前线监督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有关提高警觉性,冲突管理概念和管理问题囚犯方法的训练。此外,惩教署亦已着手改善监狱的环境和设施,从而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翻新囚仓和仓内其他设备。监狱方面亦致力促进囚犯之间和洽相处。此外,申诉专员已调查了十名囚犯就事件所提出的投诉,结果发现所有投诉均不成立。

35. 我们在报告的第117段提到,操守受到调查委员会质疑的惩教人员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由于警方须另就囚犯的投诉(包括殴打的指控)进行独立的调查,因此当局暂缓对有关人员进行研讯,以待警方的调查结果。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和就该等结果所得的法律意见,当局认为涉及事件的惩教人员不应受到刑事检控。

香港海关

36. 我们在报告的第121段提到,香港海关在一九九七年共收到十宗有关殴打的投诉,经调查后,发觉所有投诉均不成立。在一九九八年收到的七宗投诉,经深入调查后,亦发现投诉未能成立或无从查究。一九九九年共收到11宗投诉,八宗尚在调查当中,另外三宗则无从查究。

廉政公署

37. 以下资料更新报告第124段附表的有关数字:

1996 1997 1998 1999
投诉个案数目 1 4 0 0
调查结果:
-投诉不成立
-警方仍在调查当中
1
0
3
1
0
0
0
0

精神病患者可提出投诉的各种渠道

38. 以下资料更新报告第128段附表的有关数字:

医院管理局接获精神病患者的投诉个案总数
1997-98 1998-99 1999-2000
(截至2000年2月)
164宗 209宗 153宗

第14条:为遭受酷刑的人提供申索渠道的法律制度和可向法院要求取得公平及适当赔偿的权利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39. 我们在报告第134段解释,当时的暴力伤亡个案的赔偿金额由1,692港元至139,825港元不等。现时的赔偿金额则为1,620港元至143,225港元。

第15条:不得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

40. 我们在报告第137段解释,一如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这方面的现行情况(上文第21和22段已有论述),警务处亦正逐步广泛采用录影设备,来进行查问工作。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各主要分区警署均装置了这类录影设备。截至二零零零年二月底为止,警务处共有66间附设录影设备的会面室已投入服务:即每个主要分区警署最少都有一间。

检讨"被告推翻招认口供"程序

41. 我们在报告第139段解释,独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就"被告推翻招认口供"程序进行研究,以确定是否有方法可在精简有关法?程序的同时,又不会有损现行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发表的"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供认陈述的可接纳性的规管程序谘询文件"中,公布其检讨结果。有关的公众谘询工作为期三个月,期间共收到52份意见书。委员会现正拟备最后报告,以便于二零零零年第三季发表。

第16条:防止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虐待儿童

42. 我们在报告第146和第147段指出,照顾和保护令由裁判法院发出,而我们正研究是否可以改善现行制度。其后,当局已另辟轮候室,专供等待接受照顾和保护聆讯的儿童使用。在五所有关的裁判法院中,这类房间都位于最接近少年法庭的位置,从而避免这些儿童与刑事个案中的成年或少年被告人相遇。现时正在九龙城、西九龙和港岛区兴建的裁判法院大楼将设有独立的少年刑事法庭、照顾及保护法庭,以及备有独立通道的轮候室。

申诉专员

43. 我们在报告第157段解释,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申诉专员共调查了355宗投诉,当中并无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个案。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申诉专员共调查了309宗投诉。同样,当中也无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个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零零零年四月

  1. 如遭遣送离境的人向入境事务审裁处提出这项声称,审裁处通常会发出指示,将该项声称转介保安局局长评估。
  2. 如机场有足够地方,我们建议再在该处增设两间装有录影设备的会面室。
  3. 在本文中,'通过'是指警监会在审核过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后表示同意。如不同意调查结果,警监会可以要求投诉警察课澄清疑点或再次调查有关投诉。
  4. 正如英国政府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的补充报告(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由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第12(b)段所解释,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起,警监会的成员可以监察投诉警察课进行调查的过程。现在,他们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以及会见证人。
  5. 部分个案是上一年仍未完成调查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