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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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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政府的政策是尽量提供资料,让市民对我们如何制定和实施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更有效地监察政府的表现。公开政府资料的事宜,属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一般政策范畴。

我们於一九九五年三月推行《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继而在政府内逐步推行,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所有政府部门均已实施守则。守则订明政府的政策是向市民提供其所保存的资料,除非具有与公众、私人或商业利益、第三者或个人私隐有关的合理理由而须予以保密。

《公开资料守则》

《守则》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列出守则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索取资料的程序。此外,该部也详列这类资料的收费制度,并提供覆检与投诉的途径。第2部载列政府或会拒绝向市民披露的资料类别。除少数例外情况之外,不披露资料必须经过"伤害测试",即有关部门必须考虑披露资料的公众利益是否超过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

透过完全独立於政府的申诉专员向市民提供投诉途径,加强了《守则》的成效。

任何人若认为某部门未有遵照守则的规定,可要求该部门覆检有关情况。另外,他们也可向申诉专员投诉。

《守则》在公开资料和保护公众和个人权利,以及保障个人和商业私隐的需要之间,取得了适当平衡。这对维持有效政府至为重要。

到目前为止,从我们所得的经验证明,《守则》就市民索取政府所持各项资料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准则。由有关政策局/部门持有申请人所要求的资料并已由该些政策局/部门回应的个案中,获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资料达97%。

为加强透明度,我们每季也通过新闻稿,发放有关施行《守则》的统计数字。

宣传短片

如你欲观看《守则》的宣传短片,你可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