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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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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就「普选行政长官」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就「普选行政长官」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普选行政长官是《基本法》为香港所订的最终目標。普选是必须亦必然会在香港落实的。我们整体的工作方向是「先图后表」,意思即是我们先要探討、討论,达至共识,用甚么普选模式来落实《基本法》有关条文。我们就普选模式达成共识之后,可以勾划一个香港达至普选的路线图,普选的时间表自然会水到渠成。反过来说,今日提出这个动议,其实是本末倒置,我们未有普选模式和路线图之前,仓卒定一个时间表,有可能沦为空谈。

  我们在去年十一月成立策略发展委员会之后,一直在策略发展委员会內或以外,就普选的模式推动討论。在策发会有,在立法会亦有。我们自去年十一月成立以来,开了六次大会和四次的工作坊,討论如何按照《基本法》落实普选这个最终目標。我们在明天会举行第七次会议,策发会会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模式再作进一步的討论。

  刚才冯检基议员特別问到,到底普选模式这个概念和社会上其他的发展,例如经济的发展有没有关连呢?我们在处理这个议题的时候,是否应该多方面、多层次考虑呢?我在这处作一个比较简单的回应。我们的看法是,香港自由的经济资本主义,与我们最终一日落实普选民主化,相互之间没有矛盾,在某一个角度来看是相辅相成。

  不过,我们如果要以《基本法》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其他一些范畴的事宜,例如我们最终落实普选的时候,我们能否维持低税制,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基本法》保持政府的开支和收入维持平衡?这些都是建基於《基本法》下非常重要的原则,包括:第一,我们在落实普选和发展政制期间,需要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第二,我们要確保这些发展有利於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第三,我们要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我们要確保適合香港实际情况。刚才我所讲的四个原则,是一九九○年姬鹏飞主任在提交《基本法》草案的时候在人大所讲的发言,亦节自《基本法》本身当中的条文,这些原则包含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条文当中。

  策发会目前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可行模式已进入实质的討论,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有三方面值得提一提。第一,我们正在討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第二,我们就提名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方案、方式进行討论;第三,我们就候选人获得提名之后,如何由市民、登记的选民普选行政长官,进行討论。

  策发会的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並且在討论当中收窄我们的分歧,我亦归纳三个方面,向议会及各位议员交代。第一方面,整体而言,策发会委员同意,我们应该按照《基本法》成立提名委员会。第二,较早前的一段日子,不同方面的人士、团体和政党建议成立提名委员会,可以由六十人至五千人不等。近日比较多委员提出用八百人的提名委员会,或者千二至千六人的提名委员会这个幅度,当然仍然有不同的委员提出其他组成。在策发会外,我们亦收到其他建议。第三方面,委员倾向支持实行普选的初期,提名的门槛不应太低,较多委员提出应该用八分一或者至四分一这个门槛。

  主席女士,我亦非常高兴可以看到在不同的范畴,有立法会议员和在立法会有代表的党派都有提出建议,例如今日汤家驊议员提出了他考虑过的方案,怎样成立提名委员会;杨孝华议员亦复述过自由党向策发会提交的文件和建议。除此之外,民建联亦已提出了「先图后表」,或者可以考虑先落实行政长官的普选;民主党提出由立法会议员组成提名委员会,再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民协建议可以考虑由三千二百人的各界人士成立提名委员会。李卓人议员亦表达了一些意见,可以考虑由政党或者选民提名特首候选人,再经提名委员会確认这些候选人。刘慧卿议员亦提出意见,她认为提名委员会应该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產生。

  我们有这么多的具体建议能够推动这个討论,亦更有条件逐步收窄分歧,虽然未必每个方案都完全能够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但是我们很欢迎大家继续提出这些建议和继续参与这个討论。

  有不少议员在不同的场合向我提出,我们在明年上半年提出报告的时候,特区政府讲过会向中央提交这个报告,策发会总结这个报告是否应先徵询立法会和公眾?我可以向各位议员作个解说,我们如果要成功修改选举办法,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必须得到立法会、行政长官和人大常委会三方共识,才能够推动。所以如果我们要达致普选,必须先在香港社会內部和立法会之內建立共识。

  现在我们进行的討论是一个前期的工作,我们是「双轨」进行一个关於普选的討论,在策发会和立法会都有这方面的討论。策发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界別,包括有专业人士、学者、商界、不同政党的成员、立法会议员、劳工界別和传媒界別的代表,我们將成员的身份或背景订得广泛些、广阔些,是希望做前期工作的初期,我们可以广纳不同的意见,今日是百花齐放,他日希望百川匯流,以致我们在另一个阶段提方案出来的时候,可以在立法会內外,都更有条件达成共识。

  主席女士,讲及这阶段,我们不断向立法会的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交策发会討论的文件和记录,每个月有关政制发展的议题在事务委员会都有討论。所以我们在议会內外、在策发会內外,多作討论和归纳这些意见,希望可以为○七至一二年第三届行政长官施政期间提供一个更广泛的基础。明年上半年,我们撰写的报告可以归纳不同的意见。在发表报告之后,我们相信在社会上可以策动进一步的討论,为最终达致普选的目標奠下一个更广阔、更深厚的基础。

  我想在总结之前,回应几点今日议员提出的建议,汤家驊议员在开始陈辞的时候,已经特別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再一次提到平等和普及的选举是一个基本的权利。其实平等和普及的选举在策发会是討论过,大家基本上亦认同,亦向立法会交代过。我想复述一点,香港普选的最终目標,並不是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因为在一九七六年,英国政府將这个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的时候,已经就第25条作出保留条文,而这保留条文至今日依然有效。但《基本法》在一九九○年订定的时候,已经为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和立法会產生办法,决定有一个最终普选的目標,所以这个目標是必然会达到。

  梁家杰议员和刘慧卿议员也做了一些精算的分析,看看我们在选举委员会中不同界別的组成,议席和选民的比例。我知道多年以来,他们两位以及在座很多位不同反对派的议员,都是持有这个观点的。

  但我想说的是,目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有三十八个界別,其实是体现一个「均衡参与」的原则。这是在制订《基本法》时作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就是香港社会上不同界別、不同阶层的意见,在参与行政长官的选举,都要有份。这个「均衡参与」的原则,其实我们在订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的时候都要参考、都要考虑。

  「均衡参与」的原则,在《基本法》第45条已经蕴含了。將来由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要跨过两个栏:第一个要跨的栏是要爭取提名委员会的支持:这是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代表社会上不同界別、不同阶层的支持。第二个要跨的栏是要爭取登记选民的支持。市民和社会要对行政长官候选人予以两重的支持,他才可胜出,行政长官才得以產生。这两重的「跨栏」安排,其实对香港的整体利益有利。因为这样选出的行政长官,必须顾及不同阶层、不同界別和市民大眾的利益,对他获选后五年任期的施政有莫大的帮助。

  詹培忠议员现时不在,但他特別强调在未来两年,香港有几个选举都是重要的,並且认为有某些选举具有关键性的意义。除了选举委员会和行政长官的选举外,他特別提到区议会的选举和立法会的选举。

  刘皇发议员也特別提到我们去年提出的○七/○八选举办法的方案。我们去年提出的○七/○八政改方案,特区政府確实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按照《基本法》推动香港民主的发展。我们做了两个根本的决定,就是:第一,我们希望区议员可以融入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两个选举的制度;第二,我们已表明不准备再次增加传统的功能界別,从而希望提升两个选举制度的民主成份。

  本来这个建议可以一方面增加参政的空间,不同党派的二、三梯队的人士,可以参与立法会在二○○八年的第四届选举,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今后在香港社会內部和与中央討论达致普选的歷程,提供一个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深厚的基础。但是很可惜,虽然有百分之六十市民支持这个方案,反对派议员却没有尊重民意,否决了○七/○八的选举方案。

  所以梁耀忠议员说「有权无责,有责无权」,其实我觉得最根本的道理是,各位立法会议员处理这政制发展的议题是「有权有责」。因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赋予各位议员一个很大的权利和义务,大家有责任审议这些政改方案,决定香港今后的民主进程是有进度还是没有进度。

  今日我们既然討论到二○一二年及以后的政制发展,我很希望在座的议员──你们代表着你们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同党派的意见──可以汲取去年的教训,总结经验。今后如果我们再有另一个机会,在○七年至一二年期间,为香港订定一套推动民主进程的方案,大家要三思,不要轻率否决。

  主席,今日有一些比喻提出:到底我们的政制是「瓦器」还是「玉器」?我相信如果根据谭耀宗议员的比喻,我们的○七/○八选举方案是一件「瓦器」的话,到了我们达致普选的一天,我们的选举制度就是一件「玉器」。「玉不琢不成器」,我们要为香港创造一套適用於特区的普选制度,就要匠心独运,精雕细琢,才可以成事。所以在现阶段,我们需要就普选模式和路线图小心地处理和勾划,才可以定出普选时间表,否则便有如驾驶巴士一样「飞站」。现在我们先要定出模式和路线图,然后才可以定出到达总站的时间表。「飞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主席女士,我希望各位议员可以放下成见,逐步收窄分歧,最终为香港普选的落实建立一套共识。

  我谨此陈辞,我希望各位议员不支持动议。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