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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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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的 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恢復二读辩论《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在三月八日向立法会提交《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立法会隨即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深入討论了各项有关的课题,並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由於根据现行法例,二○○六年选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截止日期为本月十六日,《条例草案》有需要於此日前获立法会通过和生效。因此,法案委员会的工作日程十分紧凑,期间共召开了六次会议,並听取和参考了十七个团体和个別人士的意见。审议的工作得以顺利如期完成,全赖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和副主席李国英议员的工作、法案委员会各委员的积极参与、以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协助。我要藉此机会向主席、副主席、各位委员及秘书处的同事衷心致谢。

《条例草案》主要范畴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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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处理与行政长官选举相关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確保二○○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得以顺利进行。我在立法会的不同场合已介绍过《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条文和理据,我今天只希望再作简略的介绍。

(一)行政长官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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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如果行政长官在任內出缺,而在六个月內將会选出新一任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便毋需安排补选。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新一任行政长官就任前,由署理行政长官继续代理其职务。这安排確保能够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內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產生新的行政长官),並同时能避免在短时间內举行两次行政长官选举。

(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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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规定凡行政长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届满,则选举委员会须於该年的二月一日组成。这安排能確保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与行政长官的五年任期以及选举周期互相配合。

(三)补选產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连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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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明確规定,由补选產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后只可以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不足五年亦算为「一任」。

(四)在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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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有关的选举安排包括以下各步骤:

  第一,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时,可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候选人;

  第二,若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即在选举中获选;

  第三,若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的一半,该候选人便未能在该次选举中获选,並须终止选举;

  第四,在选举被终止后,须於四十二日內重新进行提名及选举;

  第五,在新一轮提名期结束后,如果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则选举程序须继续进行。如有需要,有关选举程序会重复,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法案委员会曾討论应否制订安排以確保选举过程会有「终局」。事实上,我们在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前,已详细考虑有关问题並作出结论,认为不应作「终局」安排。就此,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我们的看法。

  第一,正如其他的选举,若候选人须透过投票程序在选举当中获选出,必定会涉及一些不確定的因素。要使唯一候选人能够当选,而不会存在任何不確定因素,只有让该唯一候选人自动当选为行政长官。然而,政府的政策是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任何让唯一候选人在第一轮或隨后的投票中自动当选的建议,將不符合政府这方面的政策。

  第二,香港拥有公开和透明的选举制度,若唯一候选人未能在第一轮投票中取得足够的支持票,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有其他的候选人,在重开提名后参选。在第一轮投票后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或在隨后的投票中唯一候选人未能在选委会內取得所需的支持,出现这些情况的机会应该很微。

(五)与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別分组的密切联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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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在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別分组如何落实执行「密切联繫」的规定有不清晰的地方,《条例草案》建议只有区议员、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乡议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议员才可成为其所属界別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当有个別人士不再担任区议员或全国政协委员或乡议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议员时,其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身分便会终止。有关空缺將会按照现时適用於不同界別分组补选的法定安排填补。

(六)技术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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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也建议进行一些技术性的法律修订,例如反映某些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组织的名称的变更。已经不再存在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亦会被剔除。

  其他的技术性修订包括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的结果公布后七日之內,选举登记主任须编製和发表选举委员会暂行委员登记册,並於选举委员会组成当日编製和发表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

其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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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有委员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第一,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可取得提名数目设上限。

  第二,扩大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的选民基础。

  第三,取消行政长官不可以属任何政党的规定。

  虽然这三项课题並不属於《条例草案》的范围,但我们明白部分委员的关注,今天也有很多议员提出了这个问题。因此我在这里再向大家解释一下政府的立场。

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可取得提名数目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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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员认为应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可取得提名数目设上限,让更多人可获得足够提名而参与选举。政府的立场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不少於一百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现有法律並无任何条文规定候选人可取得提名数目的上限。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已经考虑过有关设立提名人数上限的事宜,並在其第五號报告中建议,我们应详细研究设立提名上限会否限制了选举委员会委员行使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政府当局接纳了专责小组的建议,认为不应设立这项限制。大家亦应注意到,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即使只有一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的选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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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员建议透过本地立法,扩大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四年四月六日所作的《解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规定的行政长官產生办法、立法会的產生办法是可以修改的,但也可以不进行修改。如果不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两个选举办法的规定仍然適用。

  政府於二○○五年十月就二○○七/○八年选举办法提出了建议,透过区议员参与,加强这两个选举制度的代表性,本来可以大幅扩大选民基础,同时能够更加开放参政的空间让有志从政的人士参与选举。但是很可惜,虽然方案获得社会上大部分市民和过半数的立法会议员支持,我们未能够达到《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订明须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二○○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將会在现有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即现有的选民范围维持不变。

行政长官不属任何政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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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员认为应该取消行政长官不属於任何政党的规定。政府並不同意有关建议。行政长官作为政治领袖,需要与立法会內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维持紧密沟通、合作和爭取他们的支持,使政府能够凝聚最大的共识,否则政府难以有效施政。我们认为在香港现今所处的政治发展阶段,规定行政长官放弃政党的党籍,可以確保行政长官在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时会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依归,爭取不同党派的支持。

  儘管如此,政府一直致力协助政党发展。例如:

  第一方面,我们在二○○二年推出主要官员问责制。在新的制度下,具有政党背景的人士可以获委任为主要官员。此外,也有政党成员可以获委任为行政会议的成员,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安排。我们正考虑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以提供进一步的途径,让有志从政的社会人士加入政府工作。

  第二方面,我们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中推行了为候选人提供財政资助的计划,以鼓励有志的候选人,包括政党人士,有更多可以参选。最近我们也已建议把计划扩大至参与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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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总括而言,就选民基础、提名上限,以及行政长官当选后是否可以保留政党党籍这三方面的问题,我们都已有过充分的討论和解释。

  今日有很多议员特別辩论过关於第五號报告、○七/○八的选举方案,我在这里想多讲几点。

  在去年十月我们提出方案之后,政府尽了很大的努力爭取在立法会之內可以有足够的支持,我们很希望可以进一步开放○七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和○八年立法会的组成,希望香港的民主进程可以多行一步。但是很可惜,反对派议员放弃了这个机会。

  但是从去年十月开始,时至今日,其实香港的市民都非常清楚,第五號报告透过加强区议员参与两个选举制度,是可以令香港的民主进程有进步,可以加强两个选举的代表性。所以去年第四季一直支持这个方案的市民是佔大多数。

  上星期浸会大学所发表的一个民调报告,也再一次印证市民方面对这个方案的支持没有减弱,反而提升了。所以反对派的议员必须正视这个事实,要明白到当时他们否决这个方案导致今日的选举制度原地踏步,是不符合市民的意愿的;其实反对派议员不能迴避这个责任的。

  所以我认为,例如像余若薇议员,她不能够单凭一句话:「哀莫大於心死」而曲解了民意。民意对○七/○八选举方案的支持,时至今日依然存在。大家如果要为香港的民主进程多做一点事,必须要先正视事实,掌握市民的脉搏来为香港的前途谋出路。

  主席女士,其实今日的辩论很特別。我注意到反对派的议员用了很长的篇幅作两方面的解说:第一是重新解画,为何十二月二十一日要否决○七/○八年选举方案;第二,是要解释为甚么不支持今日的法案。他们运用很多技巧,例如李卓人议员要示范如何「跳草裙舞」,那也颇婀娜多姿,姿势不错;但是汤家驊议员和吴靄仪议员就对政府有好几方面的批评,指我们是「迴避」,「平白失去了一个推动民主的机会」。

  其实真正失去了的机会是哪方面?第一,反对派议员否决○七/○八方案是导致不同政党现时处於第二、三梯队的人士不能够爭取本来在○八年可以爭取的十个新的立法会议席。

  第二方面平白失去的就是扩阔香港的民主基础,使我们有更厚的底子今后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也可以策动香港与中央之间的沟通和互相理解。

  其实泛民主派、反对派的议员是作出了一个很错的判断。他们可能在去年十二月以为推翻了○七/○八的方案便真的可以即时取得普选时间表,但是事与愿违。其实建立民主在香港的宪制架构之下,確实是要逐层去建立的,不能够一步登天。所以,去年失去了这个机遇,我希望今后大家要好好掌握。

  其实在二○○七至二○一二年期间,我相信香港再会有机会探討民主进程的方向。届时我希望所有的党派、议员,包括反对派的议员,要珍重、珍惜新来到的机遇,要为香港做点实事。

  主席女士,如果再讲讲今日的条例草案,我也觉得有点可惜,因为反对派的议员是出尔反尔。其实在早一段日子才提出,如果我们有单一候选人依然要进行投票的制度,反对派很多议员是支持的。可是今日我注意到,有一些说「我们不太支持了」,或者质疑这个制度是否一件好事。无论如何,他们是出尔反尔。当时有参与提出的建议,今日他们表示反对这个草案。大家的技俩领受得多,但不要紧,我们依然为了香港可以做到多少,我们便做多少。

  最后我想回应一下杨森议员和何俊仁议员所提到的福利主义的问题。我需要重申,特区政府的立场是,民主进程与资本主义之间是没有相互的矛盾、没有根本的矛盾。正如不少议员指出,西方已发展的社会有很多既是民主的制度,也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但是为何我们在策略发展委员会会提出这个问题与大家討论一下?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我们迈向民主普选的歷程当中,我们要慎防不要墮入西方民主社会不少曾经墮入的陷阱,那就是实行福利主义。

  何议员和杨议员提到西方各国。其实我自己八十年代也去过英国,九十年代去过加拿大担任我们(海外)办事处的工作。八十年代在戴卓尔夫人领导下的英国政府,他们要出很大的力度去对付工会和变卖国营公司、变得私有化。为甚么?因为几十年来英国政府的財政已经负债累累,需要平衡公共的財政。

  九十年代初,我在加拿大为香港设立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时候,我也注意到当年他们联邦的政府、省的政府也同样负债累累,需要尽很大的努力才能够回復財政平衡。所以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有必要在討论迈向普选的过程中提出一个警號。我们根据《基本法》是要维持低税制和收支平衡,大家要切记。

  民主,要爭取;普选的路线图,要探討。但是我们作为从政人士,不论是官员或者议员,都要对市民负责任地从政。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得到通过后,下一项重点工作,便是要办好今年十二月的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

  行政长官已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指明今年十二月十日为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的投票日,有关日期將在本週五刊登宪报。新一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將於明年二月一日开始,並於明年三月二十五日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一如以往,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会作出各项必要的安排,確保选举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主席女士,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谢谢主席女士。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