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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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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基本法颁布十六周年研討会》的致辞(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出席《基本法颁布十六周年研討会》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黄(富荣)主席、Elsie(梁爱诗女士)、各位来宾、来自北京的朋友:

我今天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再谈一谈《基本法》的认识和国家体制,在研討会的第一节时,大家已经听到很多真知灼见,所以我只是再与大家討论几方面的重点。

中央和特区的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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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提一提的是《基本法》其实是一份很特別的宪制文件。通常世界各地的宪制文件主要处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权责、组成和运作;另一方面是市民或国民的权利、义务、自由。但是,《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文件,除了处理这两方面的安排外,亦包含了很多国家对於香港作为一个特別行政区的长远方针政策。所以《基本法》不单是一份宪制性的文件,亦是一份国策的文件,就是国家对於香港的长远方针政策的文件。因为有了这份文件,我们在很多方面的工作有所依从,以下我想从三个方面与大家探討一下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係。

第一方面,我们看一看在香港实行高度自治,怎样在对外事务和维繫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方面,可以加强;

第二方面,与大家探討终审法院的终审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之间的关係;

第三方面,政制方面的事宜。

经济政策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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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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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是有需要依靠《基本法》蕴含的很多概念和条款及其不断发挥,才可以不断加强。金融服务业是香港很重要的经济支柱,我们现在是世界第六大的外匯交易市场、第十四大的银行中心;香港的股票市场是全球第八大;如以股票市场集资额来计算,是全球第四和亚洲第一。

《基本法》有很多方面的安排,例如容许我们在回归后,港元继续流通,我们不会实施外匯管制,而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能成功地发展,为內地的改革开放和內地的企业「走出去」,提供一个很重要的平台。

在近年,大家可以看到香港作为在大陆以外,第一个可以处理人民幣的业务的地区,这些都进一步加强了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上星期颁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在香港掀起一个热潮,香港的股市创新高,我相信往后在內地的金融机构和香港的银行配合下,这些內地的资金往外流时,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会有希望进一步发展。

简单地看这几方面,因为有「一国两制」、香港在金融各方面有「高度自治」、中央亦在照顾香港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空间,我们在金融方面的地位已经是加强了。

航空及航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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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们看一看作为一个国际航运中心,怎样根据《基本法》可以发展得更好。其实香港作为一个航运中心,我们不但在航空业,包括海运、货柜这些方面,都是非常之成功。因为根据《基本法》,我们可以继续拥有自己管理的民用航空业务,及可以有船只的登记册这两方面的安排,並且我们作为一个特別行政区,根据中央及《基本法》的授权,可以和外国政府签订双边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回归之后,我们已经签订了超过三十份民用航空协定。

此外,因为香港是一个这么开放的自由港,我们的空运在亚洲区內是首屈一指的,而多年来,香港的货柜码头的货柜吞吐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因为有《基本法》条款,香港作为一个自由港口,可以不断继续发展,香港是航运中心的地位得以保留,有新的增长空间。

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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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我讲过自由贸易。香港几十年来,在战后都是以贸易和经商建立起香港的国际地位,香港作为一个贸易的体制,在全世界排名第十一,出口方面全世界排名第十。贸易近年有很重要的发展,因为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香港又根据《基本法》,我们有世贸成员的身份,我们和北京签订《更紧密经贸关係安排》的协议,亦根据《更紧密经贸关係安排》协议,香港的產品可以零关税进入內地,香港的服务行业和专业人士亦可以到內地市场发展,这些其实都是香港独有的,澳门都有,但世界其他地方现时就未有这一方面的自由贸易协议。现时东盟正在和中国商討自由贸易协议的安排。

我们在○三年签订了《更紧密经贸关係安排》之后,其实是將香港的国际地位更加提升,亦使国际商家企业对香港另眼相看,因为知道透过香港这管道可以进入內地市场,长远发展他们的业务。

我相信我们在一九九○年订立《基本法》时,可能没有多少人会意识到十多年之后,可以和內地有这项自由贸易协议的安排。

从这方面亦可看到,「一国两制」,《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其实是有新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的。因应时代的改变,我们可以利用宪制上的安排,给香港新的发展空间和可以照顾到香港最新的需要。过去的三年,自从沙士之后,香港可以逐步经济復苏和就业增加,《更紧密经贸关係安排》和「自由行」这些新的计划对香港其实很重要。

「自由行」已经实施了几年,现时已经有超过一千万內地人士来香港经商旅游,现时我们每年抵达香港的外来旅客超过二千万,这些都是新的经济动力。所以我说,在《基本法》底下,「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我们是有新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可以充分发挥「背靠祖国,面向世界」的优势。我们目前有三千八百家国际企业在香港设立了地区总部或地区办事处,这是九七回归以来不断增加的新高。在经济方面,我提以上的例子和大家强调一下,「一国两制」落实的工作有甚么实质的成果我们可以参考。

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及特区法院的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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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说一说法律制度,根据《基本法》第二条,特区法院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亦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特区法院审理案件时,关乎特区自治范围內的、《基本法》內的条款,是可以自行解释的。但《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属於人大常委会的。

对於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可以有终审权,这是很特別的安排。这个特別的安排,即使在联邦制的国家当中的地方法院,也是见不到的,例如美国的州和加拿大的省,在州和省当地的最高法院,如果有任何问题,他们要处理某些案件时,需要到位於首都的联邦法院进行审理,但是香港的案件,是永远不会去到北京来作判决的。所以我们看得清楚,香港在《基本法》的授权底下,我们有这项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一个独特的安排。

但是我们回顾一下在过去八、九年,这一段日子其实有几次的释法,都是中央为香港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有必要去到北京才可以解决的问题,我们才会行释法这条路。

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在一九九六年,我们回归之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当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个解释,其实是为香港人解决了一个切身和实质的问题。因为有不少香港永久居民移居了外国,而因为我们有这个解释,他们一方面可以保留中国的国籍,拥有特区的护照,也可以用外国政府所发的护照,作为一个旅游的证件,这是一个很实事求是的做法,也解决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另一个我想一提的是,九九年终审法院就居留权的判决。当年我们经过评估之后,有一个结论,香港不可以承受到这么大的人口在一段比较短的时间进入香港特区。所以我们再三考虑后,透过国务院向人大提出解释《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请求,终於人大常委会作出释法,但这个过程,是完全维护了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权。因为在一九九九年一月,那宗案件涉及的八十多人,我们容许他们继续保留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权,往后也有三千八百人,我们以前是根据同样的原则与他们有过沟通的,我们容许他们在香港保留这个居留权,和往后过了一段日子也有几千人都是包含在这范围当中。

我特別想提这些,是要讲清楚,因为有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们可以长远而言知道如何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另一方面,我们完全尊重终审法院的终审权和对案件的最后判决权,诉讼双方和与讼人都可以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政制发展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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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是政制发展的事宜。香港的政制发展需要三方面的共识,才可以往前走。我们需要在立法会內有三分之二全体议员的同意、特首的允许和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才可以改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產生办法。

去年我们处理○七/○八选举办法方案时,差一小步便可以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要求。虽然去年我们是差这一小步,未能够达標,但是这一次的经验告诉我们《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机制是可以行得通的。如果我们今后,例如在二○○七至二○一二年之间要再討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再尽进一步的努力,在香港社会內部先凝聚共识,然后也与中央建立这方面的共识。我已经意识到香港市民和社会现在是更加明白,我们要处理政制方面的重大问题,香港既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体制,我们有必要与中央配合。作为一个特区,我们在香港內要建立共识,也要与中央建立一套的共识,香港的政制才可以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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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大家简略地讲这三方面后,我想作几点的总结。

第一,就经济的范畴和香港的对外事务,《基本法》本身的原则和条款已经很全面地落实,让香港有一个很稳健的基础,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二,就我们的法律制度,《基本法》本身的规定也是十分整全的,但是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的法律制度確实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可以进一步磨合;

第三是处理政治、政制重大的议题,香港作为一个特区,確实需要与中央配合,才可以爭取到进一步的发展。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赋予我们「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这是一个整全的制度,我们要好好珍惜和利用,当中是有新的发展空间,但是要长期努力,审慎行事,才可以爭取到进一步的发展。多谢大家。



2006年4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