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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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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八日)下午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提出动议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处理与行政长官选举相关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確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得以顺利进行。

背景和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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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是一项本地的立法,旨在为行政长官选举订定法律框架。该条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相关条文,特別是订明行政长官具体產生办法的《基本法》附件一。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去年十月提出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会產生办法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虽然得到社会上大部分市民和过半数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但是最终未能够达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订明须得到立法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同意的要求。

  由於建议方案未获立法会通过,根据二零零四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两个选举將沿用目前的办法。在此情况之下,二零零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將会在现有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即有关的选民范围维持不变。

  然而,专责小组第五號报告当中提出的一些关於法律的问题,以及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的情况,这些依然需要透过修订本地法例来处理。此外,我们也需要提出法律修订,处理一些与行政长官选举有关的其他事宜。

《条例草案》主要范畴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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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月十六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上,我已经向委员简介《条例草案》的修订范围。我在此再次简介《条例草案》七项主要范畴条文和理据。

(一)行政长官补选

  《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段订明,行政长官缺位的时候,应在六个月內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產生新的行政长官。

  《条例草案》建议,如果行政长官在任內出缺,而在六个月內將会选出新一任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便无须安排补选。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新一任行政长官就任之前,由署理行政长官代理他的职务。这安排確保能够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並同时能够避免在短时间之內举行两次行政长官的选举。

(二)选委会的组成日期

  《条例草案》建议,规定凡行政长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届满,则选举委员会须於该年的二月一日组成。根据建议,第二届的选举委员会將於明年二月一日组成。这个安排能確保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与行政长官的五年任期以及选举周期相互配合。

(三)补选產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连任次数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这里所带出的问题是,补选產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其剩余任期是否属於《基本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一任」。

  我们的立场是,《基本法》已经明確限制了一名行政长官的任期次数为两个连续任期,即不会超过十年。故此,《条例草案》明確规定,由补选產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之后只可以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不足五年也算为「一任」。

(四)在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根据现行规定,倘若在提名期结束的时候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该候选人会自动当选为行政长官。为了让选举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选举权,政府接纳了专责小组的建议,规定在此情况下,仍然须继续进行选举的程序。

  《条例草案》建议,若果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我在此介绍一下有关的选举安排:

(a)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时,可以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候选人;

(b)若果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即可以在选举中获选;

(c)若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的一半,该候选人便未能在该次选举中获选,並须终止选举;

(d)在选举终止后,须於42日內重新进行提名及选举;

(e)在新一轮提名期结束后,如果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则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如有需要,有关选举程序会重复,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我们知道有意见认为应制订安排以確保选举过程会有「终局」。经详细考虑后,我们认为不应採纳这种安排,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政府的政策是,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假如我们制定某一种形式的「终局安排」,例如,让唯一候选人可自动当选,这將不符合政府的政策。

  第二,香港拥有公开和透明的选举制度,倘若唯一候选人未能在第一轮投票中取得足够的支持票时,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有其他有意参选的候选人,在重开提名之后参选。在第一轮投票后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或在隨后的投票当中唯一候选人未能在选委会內取得所需的支持,出现这些情况的机会应该很微小。因此,我们应容许选举程序顺其自然地进行,通过投票產生行政长官。

  虽然出现以上情况的机会很低,但是如果有需要进行三轮以上的投票,选举程序將於七月一日之后继续进行。在这情况下,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在选出新的行政长官之前,其职务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財政司司长以及律政司司长按次临时代理。我须重申,暂时由一位司长代理职务的安排,是依照《基本法》办事,並非由中央特別委任一名「署任行政长官」。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如果选举当中的唯一候选人被裁定未能够在选举中获选,可以提出选举呈请及司法覆核的申请,以质疑该裁定。

(五)与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別分组的密切联繫

  由於在落实执行「密切联繫」的规定过程中有实际困难,以及为了避免產生疑问,《条例草案》建议只有区议员、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乡议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者议员才可成为其所属界別分组的委员。

  当有个別人士不再次担任区议员或者全国政协委员或者乡议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议员时,其选委会委员的身分便会终止。有关空缺会按照现时適用於界別分组补选的法定安排填补。

(六)有关选举委员会选民的技术性修订

  虽然我们不会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范围作出任何的改动,但《条例草案》建议进行一些技术性的法律修订,以反映某些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团体,或者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的名称的变更。已经不再存在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会被剔除。

  此外,《条例草案》也会作出修订,以反映《进出口条例》下的发牌制度,以及《进出口(一般)规例》下的登记制度更改之后,对进出口界界別分组和纺织及製衣界界別分组的选民划分的转变。

(七)其他技术性修订

  其他的技术性修订包括:

  第一,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的结果公布后七日內,选举登记主任须编製和发表选委会暂行委员登记册,並且於选委会组成当日编製和发表选委会正式委员登记册。

  有关编製和发表暂行委员登记册的建议,能够为就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的选举结果提出上诉,提供法律基础,也能够方便有意参加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开始计划他们的拉票活动。

  第二,刪除提述现时任期已届满的首届选举委员会的所有相关条文。

立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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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由於修改法例的工作须配合今年十二月举行的选举委员会分组界別选举,以及明年三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立法时间较为紧迫。我们期望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能够早日开展。特区政府会积极配合法案委员会的工作。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