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立法会选举资助)(申请及支付程序)规例》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立法会选举资助)(申请及支付程序)规例》的发言: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立法会选举资助)(申请及支付程序)规例》,修订内容一如议程所印载。

这项规例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目的是根据《2003年立法会(修订)条例》新订的第VIA部规定,为资助立法会候选人及候选人名单的计划,以规例方式订定详细的运行程序。按照该条例,在立法会选举中当选或获取5%或以上有效选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可获得财政资助以抵销其部份选举开支。

这项计划的目的,是鼓励更多有志服务社会的人士参加立法会选举,以政府及候选人共同承担的精神,向候选人提供财政资助。

规例于2004年1月7日提交立法会省览,随后由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现在小组委员会已完成相关的审议任务。

我们在1月30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建议修订规例的第4、7及10条,使选举代理人可代表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提交申索表格、撤回通知书及更改通知书,从而令各候选人在申请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方便和弹性。小组委员会在审议任务时提出,该等申请文档除可由选举代理人提交外,亦应可由任何代表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的人士提交。

此外,虽然提交申索表格的时限已在《2003年立法会(修订)条例》新订的第VIA部清楚行明,但小组委员会认为,为方便公众,有关时限亦应在这项规例中行明。

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同意小组委员会上述两项意见,现建议修订相关条文。

在审议规例时,小组委员会提出多项有关资助计划的意见。因为这是一项崭新的计划,我们认为适宜在今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推行后,再研究是否需要更改有关细节及安排。小组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我们将在届时小心考虑。

我动议提出的所有建议修订,已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对于委员会主席许长青议员以及其他委员在审议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表示衷心感谢。

多谢主席。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