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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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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开支限额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五月八日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制定了《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选举)规例》(《规例》),订明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选举开支限额为四万八千元。《规例》將於五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

  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五月九日)表示:「区议会选举开支限额自一九九四年起便没有调整过,我们认为应该將选举开支限额由四万五千元向上调整至四万八千元,以反映累积的通胀幅度。」

  「订立选举开支限额的目的,是让候选人在公平环境下竞爭。在订立限额时,我们一贯的原则是,这个限额不能低至对竞选活动形成不合理的规限,也不能高至窒碍经济较不寛裕的候选人参选。」

  发言人说:「在二○○七年二月八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我们諮询了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大部分议员认为,將选举开支限额按通胀调整是恰当的做法。」

  《规例》將於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立法程序。新的选举开支限额將於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以適用於二○○七年区议会选举。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