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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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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计划订定法律基础的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建议修订《区议会条例》,为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计划订定法律基础。

  《2006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將於明日(十二月八日)刊登宪报,於十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

  政制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说:「在选举中给予候选人財政资助,最先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中推行。为鼓励更多有志服务社会的候选人参与公共选举,並创造一个有利香港政治人才发展的环境,我们建议把財政资助计划扩大至区议会选举候选人。」

  他说:「我们曾在今年四月至七月『区议会角色、职能及组成的检討』(区议会检討)的公眾諮询期间,就擬议的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计划徵询公眾的意见。建议获广泛支持。」

  根据条例草案,就有竞逐的区议会选区而言,候选人可获得的资助额为每票十元,以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至於自动当选的候选人,计算资助额的方程式是將有关选区的已登记选民数目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十元,並以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除了资助额不受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与选举捐赠之间的差额所限外,用以计算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额的方程式,大致上与现时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计划所採用的方程式相同。

  发言人说:「我们在考虑过较早前諮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和公眾人士时收到的意见后,建议不把候选人接受的选举捐赠纳入计算候选人財政资助额的公式中。我们亦会就着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財政资助计划作出类似的修订。」

  条例草案获通过后,选举管理委员会將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制定规例,订明计划的详细运作程序。有关计划將自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开始实施。



2006年12月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