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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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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已清楚列明选举委员会职能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重申,行政长官选举安排將按照《基本法》规定进行,及行政长官选举的条例草案必须符合《基本法》。

他指出政府过去已在多个不同场合表明这一观点。

政制事务局局长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出席立法会《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会议,曾表示《基本法》对附件一与附件二的关係已有清楚说明。

在今年六月,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別分组选举提名开始时,政制事务局局长清楚表示若对行政长官选举有兴趣的人,同样应该对立法会选举有兴趣。

至於有些人士认为政府这项提议可能引起法律诉讼,发言人指出,行政长官选举安排將按照《基本法》规定进行,及行政长官选举的条例草案必符合《基本法》。

有关一些意见认为政府选择有利时刻才公布这项决定时,发言人认为这些说法是毫无根据及有误导成分。他说︰「由於立法会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在不同时间举行,立法时间表自然有先后之分。」

至於有报导指政府突然提出这项决定,政府发言人解释,新一届立法会的政制事务委员会在今年十月的会议时,议员要求政府应尽早提出行政长官选举安排的建议,諮询议员的意见。

发言人表示,政府於昨日(十二月十五日)向委员会发送有关行政长官选举文件,列出政府的初步立法建议,以备议员在下星期一(十二月十八日)的会议上討论。

发言人说︰「政府人员將会先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议员的意见。当我们完成有关条例草擬工作,我们会尽快將《行政长官选举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有关条例草案要得到立法会通过才能落实。」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