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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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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为一个独特地区而度身订造的解决方法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出席一个基本法国际研討会时的致辞要点:

引言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为解决歷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而设计。这个构想在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得到实践。九○年代初,当首次提出这个构想的时候,很多人质疑其可行性。一九九七年回归至今已经十年了,外国政府、国际传媒,如时代杂誌,以及香港市民均同意,这构想是可行的,而且是行之有效。

  独特的构想需透过独特的方式体现。我希望藉今天的机会,向各位提出为这个属中国一部分的独特地区度身订造的制度的三个特点。

终审法院

  香港所拥有的高度自治权,比在联邦制下的省和州所享有的还要高。香港可以自行处理对外事务,例如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及签订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加拿大的省和美国的州就没有这些权力。

  我们也拥有终审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的终审法院是所有源自香港的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案件绝不会交由北京判决。

  香港作为一个非主权的地区,拥有本身的终审法院,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安排。

  在审理案件时,终审法院是香港法例及香港普通法的最终仲裁者。此外,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中属於香港特別行政区自治范围內的条文。过去十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基本法》內约三分之一的条文。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不过,任何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都不影响终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

  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及对案件的终审权两者的分野,也同样是一个独特的安排,为的是要配合香港的独特情况。

  这个安排让香港可行使最大程度的自治权以维持司法独立,也让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演进。

  在一九九九年,我们有需要行使上述两项权力。人大常委会就中国內地出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对《基本法》第24条作出了解释。有关解释將来亦適用。

  与此同时,为了维持终审法院的终审权,我们容许数千名与一九九九年一月法院所作裁决有关的申索人取得居留权。事件中两方面的权力都得到尊重。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成立以来,终审法院已经成功奠定其地位。来自英国、澳洲及新西兰的资深法官出任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令我们获益匪浅。他们的参与確保香港的司法制度继续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目前,终审法院每年审理约一百宗案件,是一九九七年之前枢密院所审理案件数目的两至三倍。

  由此可见,普通法及司法独立的制度在香港得以蓬勃发展。

內阁模式的政府

  在一九九七年以前,香港政府的局长由公务员出任。为了確保延续性,这个制度在回归后继续沿用。

  我们在二○○二年作出改变,透过引入政治委任制度採纳了內阁模式的政府。自此香港特区政府的司长及局长的任命为五年一任,即与提名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五年任期一致。所有司长及局长也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

  透过这个安排,所有司、局长愿意恪守集体负责的原则。此外,司、局长会就其政策范围的成败负上政治责任。

  这个制度令香港行政机关的设计更贴近世界各地的民主政府。

  我们亦计划增设两层政治委任层级,包括可协助局长代表政府在立法机关发言的副局长,以及可代表局长与政党及其它组织联繫的局长助理。

  我们的政策是,容许具政党、公务员、商界、专业界及学术界背景的人士加入我们的政治团队。长远而言,这可让特区政府与不同政党及社区组织建立政治联盟。

  这个政治委任制度的演进,显示了《基本法》一方面订明五十年不变,但另一方面又赋予我们足够空间,让新的安排及制度作演进。

普选

  谈到新的发展,我必须提及在三月进行的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期间,作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曾荫权先生,已承诺在未来五年,即二○○七至二○一二年之间,会处理普选的问题。

  我们致力就香港选举的模式、路线图和时间表寻求一套答案。为协助达至这目標,我们在二○○七年七月一日第三届政府组成后不久便会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

  我们会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眾諮询,希望在香港社会形成共识。这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所提出的任何一套最终方案,我们希望可爭取到六成的市民支持。与此同时,这一套方案须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北京人大常委会的认同。

  因此,我们须处理几个政制方面的难题。不过,我相信既然香港能应付一九九七年回归这个歷史性的挑战,我们也定能处理好二○○七年民主发展的事宜。香港是一定有能力迎接这一个挑战!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