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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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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立法规管偷拍行为」动议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规管偷拍行为」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很感谢梁君彦议员就「立法规管偷拍行为」提出议案,也感谢何俊仁议员、林健锋议员及陈伟业议员提出的修订,以及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让我们有机会在这里深入討论有关保障个人私隱的问题。

  法律改革委员会就保障个人私隱发表了多份报告书,包括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发表的有关《侵犯私隱的民事责任》、《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为》报告书,以及於本年三月发表的《私隱权:规管秘密监察》报告书。

  在有关侵犯私隱的民事责任的报告书里,法改会建议立例订明私隱被无理侵犯的人士,可循民事途径寻求补救。建议的侵权行为包括:
(一)侵扰他人独处或干扰他人私人事务,而有关行为严重冒犯他人或令其非常反感;
(二)无理宣扬他人私事,而有关行为严重冒犯他人或令其非常反感。

  法改会在《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为》报告书里,建议成立一个法定但独立和自律的报业委员会,以处理公眾对一些印刷媒体无理侵犯私隱所作的投诉。

  在规管秘密监察方面,法改会建议订立两项刑事罪行,包括:
(一)闯入或逗留在私人处所,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
(二)在他人有合理私隱期望下,在其私人处所內,利用器材意图取得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

  立法会议员、传媒机构、妇女团体及不同组织对法改会提出的处理侵犯私隱建议,反应不一,意见分歧。明光社认为订立侵犯私隱为侵权行为,对那些私隱被无理侵犯而又无法负担高昂诉讼费用的人士有实质的帮助;演艺界和妇女团体亦支持把侵犯私隱行为订为具体侵权行为,以及规管秘密监察等建议。另一方面,有立法会议员认为界定「私隱」相当困难,一下子把侵犯私隱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太过急进;新闻从业员则担心订立侵犯私隱的民事责任,可能导致小规模的传媒机构,因无能力缴付巨额诉讼费及赔偿而倒闭。

  有关规管秘密监察的建议引起社会上更大的迴响。有立法会议员及新闻从业员认为建议的免责条款,只包括防止或侦查严重罪行,范围过於狭窄,而且没有为新闻界提供「公眾利益」的免责辩护,严重影响合乎公眾利益的侦查报道,妨碍新闻自由。有外佣僱主代表认为建议扰民和不切实际;而私家侦探行业则担心建议会妨碍他们的日常业务运作。

  至於法改会建议成立法定但独立和自律的报业委员会,社会有很多反对声音。传媒团体一致反对成立报业委员会,认为此举会损害新闻自由,甚或会导致政府干预新闻自由;並认为自律比他律更能保障新闻自由。香港人权监察反对成立报业委员会,並指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新闻自由並无民主机制监管,因此,必须加倍小心保护言论自由。鑑於传媒表达的忧虑,多位立法会议员不支持藉立法方式规管传媒,而认为业界应继续自我规管。

  主席女士,我们十分重视保障个人私隱和维护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基本法》已有条文保障这两项权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而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则分別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私隱、地域私隱以及通讯自由和私隱。法改会有关保障私隱的建议,涉及私隱权与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由於私隱权不是绝对,而须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取得平衡,因此保障个人私隱的法律亦可能影响其他合法权益。我们明白到保障私隱会影响发表意见的自由,但发表意见的自由,如被滥用时也会影响私隱权。虽然新闻自由对於民主体制及公眾很重要,传媒机构也要顾及和尊重他人私隱权利。在决定未来路向时,必须在个人私隱和言论自由之间求取適当平衡。任何触及这两项权利的立法方案,必须取得社会共识。

  法改会提出的防止侵犯私隱建议极具爭议性,而且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概念。举例来说,建议提及当事人有「合理私隱期望」,但对於如何界定「合理私隱期望」,社会仍未达成共识;至於什么行为会严重冒犯一个合理的人或会令其非常反感,社会亦应充分討论;而什么行为可作为免责辩护,也极具爭议性和备受关注。在处理侵犯私隱的行为方面,法改会建议採取双管齐下的措施,包括订立刑事罪行及民事法律责任。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就有关措施进行详细的討论,包括是否有需要同时订立刑事及民事法例,还是按优先次序先订立刑事或民事法例,甚至是只订立其中一种法例。

  我们会以法改会提出的具体建议作为基础,与立法会、传媒和市民大眾等有关各方进一步深入討论。务求在新闻自由和保障私隱之间求取適当的平衡,寻求共识,让政府能以此为基础,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供立法会考虑。

  有部份传媒三番四次严重侵犯私隱的事件,已引起公眾的关注。要挽回市民对传媒的信心,记者、编辑、媒体经营者必须自律。香港报评会是於二零零零年成立的独立报业自律组织,受理侵犯私隱、淫褻、不雅及煽情的报道的投诉。目前参加报评会的报章,只有十份,佔香港报章读者总人数仅两成;而杂誌和全港最畅销的几份报章均不是其会员。四个主要新闻工作组织已於二零零零年制订《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专业及操守標准。守则第五条订明新闻从业员应尊重个人名誉和私隱,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採访及报道其私生活时,应具合理理由,適当处理,避免侵扰个人私隱;而第七条则订明新闻从业员应以正当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图。

  我们谨呼吁各报章杂誌积极支持香港报业评议会的工作,加入成为报评会会员,向社会各界表明业界决心自律,使报业自律机构能够百分之百代表全港各报章杂誌,以便充分发挥自我监管的作用。新闻工作者也应紧守岗位,自律克制,致力体现行业的专业精神和遵守专业操守守则。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