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

《二○○六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五月十日)获立法会通过。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有助确保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顺利进行。」

他表示,《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他说:「《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在行政长官出缺后六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的行政长官,便毋需安排补选。」

「《条例草案》亦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任期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二月一日起计;以及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后只可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亦算为一任。」

发言人说:「此外,《条例草案》建议若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

条例草案亦处理其他技术性事宜,包含:

(一)处理在区议会、全国政协及乡议局界别分组中落实运行「密切联系」的条文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处理选委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后,有关编制和发表选委会正式委员登记册的事宜;

(三)反映某些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其会员有资格成为选委会选民)的名称的更改,以及删除已经不再存在的团体或拥有附属团体的组织;以及

(四)反映《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的发牌制度及《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下的登记制度更改后,对进出口界界别分组及纺织及制衣界界别分组的选民划分的转变。

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将于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宪报;修订条例将于同日生效。

选举管理委员会随后会对相关的附属法例作相应修订。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