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刘慧卿议员有关普选的言论

  政府发言人回应今日(四月九日)刘慧卿议员在香港电台播出「给香港的信」中有关普选的言论时,表示政府是有决心按照《基本法》推动政制发展的。

  有关《公民权利和公权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发言人说,政府维持的立场是,当《公约》于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就第二十五条(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

  他说:「这项保留条文继续适用,让香港可按照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决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香港的选举制度须根据《基本法》制定。我们的选举制度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与适用于香港的《公约》条文并没有不相符的地方。」

  「尽管如此,中央及特区政府均致力按照《基本法》推动政制发展,以达至最终普选的目标。」

  「政府于去年十月就二○○七/○八年选举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本能大大提高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并可带领本港政制发展迈进一大步。」

  「我们十分遗憾,这套方案虽然得到社会上大部份市民和过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但最终未能达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订明须得到立法会全体三分之二议员同意的要求。」

  他表示,政府十分清楚市民对普选的期望。

  行政长官率先于去年十一月通过策略发展委员会的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展开有关普选路线图的讨论。

  委员会的目标是在二○○七年初总结有关讨论,并期望在此基础上,展开下一阶段的任务。

  发言人补充说,行政长官责成委员会讨论政制发展这议题,是因为委员会由社会上不同界别人士组成,能提供一个公开平台让公众参与讨论。

  「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包含专业人士、学者、商界、不同政党的政界人士、立法会议员、劳工界和传媒。」

  他说,刘议员所指称委员会的运作无透明度及问责性,是不正确的。

  「所有委员会的讨论文档都是公开的,以便社会人士讨论普选这议题。」

  「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设计的总结,亦会公开让公众作进一步讨论。」

  发言人表示,立法会获充分通知有关委员会讨论的课题。委员会秘书处一直有向立法会提供委员会的讨论文档。政府官员亦有出席立法会的会议,以听取议员在相关议题上的意见。

  他说:「至于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模式,我们正通过委员会的讨论跟进这些议题。」

  「政府就这些议题,包含长远如何处理立法会内功能界别的议席,并未有一个定案。我们乐意考虑社会上不同界别人士提出的不同意见。」



2006年4月9日(星期日)